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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4-07-18□文/周宁张成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5期
关键词:制度企业

□ 文/周 宁 张 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文/周 宁 张 成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属于绿色险种。我国从2007年起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将试点范围推向全国。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还存在着法律支持不够、激励动力不足、技术标准滞后、专业机构缺乏等诸多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法律支持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依法经营保险、依法认定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有“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一些政策性文件进行规范,如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广东、湖南、内蒙古、山东、陕西等不少地方虽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比较原则化,缺乏操作性。

激励动力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险种,其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税支持,离不开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对参保企业和承保公司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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