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下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属问题分析
2014-07-15闵娜
卷宗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本文主要从婚姻法下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属认定类型、认定原则出发进行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属问题分析,并参考英美德三国的相关法律,以期给我国带来借鉴。
关键字:婚姻法;夫妻离婚;房屋归属
1 婚姻法下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属认定类型
1.1 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房屋并付清全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房屋付清全款并于婚前拿到房产证明,则此房产归属为付款方,不因时间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其次,在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才去的相应的房产证明,此类房产也不会因为婚后两人共享而房产共享,房产还是属于婚前购买方,因为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是作为买房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买房中的重要一项义务,那就是付款,一旦是夫妻一方进行付款,那么房产的归属就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仅仅因为结婚就把动之百万的房产进行归属转移,这对于买房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房产的认定来说,不管是结婚前取得房产证明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证明,最重要的都是要保护购买方的经济利益。
1.2 夫妻一方于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方名下
这种情形是现实生活过程中出现纠纷最多的一种房屋归属问题,因为婚前只有夫妻一方進行了首付,但是婚后两人一起生活又是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还贷工作,所以整个房产的归属就显得有些复杂,如果法院判给夫妻中的付首付的一方,则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利益就得不等到保障,如果法院把房产同时判给双方,那么付首付的一方就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应得大部分的利益,所以这对于法院的判定来说是极为左右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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