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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诉讼制度

2014-07-15王甜

卷宗 2014年5期
关键词:制度

王甜

摘 要:诉讼是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类,而在唐代诉讼制度却只指民事诉讼和形式诉讼。

关键词:唐代;诉讼制度

1 唐代起诉制度

唐代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发生后,若当事人不追究,不告诉,则官府就不予理睬。民事原告人或刑事受害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是官府获得案件管辖权的开端。

1.1 起诉途径

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须以书面形式向官府递交书面诉状——诉碟,诉碟内容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诉讼理由、诉讼目的、诉讼时间等具体事项。

1.2 立案制度

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官府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对于依法应予受理的案件,官府若推诿不受,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唐代拘捕制度

唐代诉讼中,对于官府将被告或嫌犯缉拿到案的拘传、逮捕等诉讼措施以“拘捕”概称,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各阶段采取的传唤措施和缉捕活动。

2.1 拘捕机关

唐代拘捕罪囚人犯职责主要由金吾卫将军、法曹参军事或司法参军事、治安县尉三个机关承担,品级自第九品上至正七品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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