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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注销纳税人税款追征问题

2014-07-15赵隽

卷宗 2014年5期

赵隽

摘 要:本文对税收实务中企业注销后税款追征问题进行探讨,重点探析应向谁追缴以及如何追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问题,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力图为国家税收不流失提供保障。

关键词:纳税人;注销地税登记;注销工商登记;税款追缴

问题由某市地税局举报案件引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2 月份办理注销国税登记;07年4月份注销了地税登记;同年11月份又注销了工商登记;但该公司却于2007年8-10月间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9组,开具金额合计10,180,320元,销售9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企业注销后税款追征问题的思考。

1 是否应该追缴税款问题解析

笔者认为,即使企业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其后所发现的该企业偷逃的税款进行追缴,主要理由是:

第一,就企业的税务登记性质而言,税务登记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它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税务登记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间接表明了上述观点,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且如此,对办理过又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更在正常的逻辑判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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