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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2014-07-14王昭文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王昭文

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济”即救济、协调与结合,强调刑事政策要宽严适度,要在宽严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关系,使二者互相联系,形成良性互动,以达到打击犯罪,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2 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的原则基础

2.1 罪刑法定原则限定明确界限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在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践中,对“宽”的适用必须限定明确的界限,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就是在不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量刑标准。宽严相济必须是在不违反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实施,否则就会造成放纵犯罪或者“法外之法”的出现,结果反而无法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质。

2.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底线和适用标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底线和标准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必须将犯罪人所犯罪行同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结合,二者相当,方能体现法治的公正性。宽严相济政策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现实情况为依据,结合案件主观恶性的特点践行宽严相济的政策,但是一定要在刑事法规允许范围内实行,做到宽严适度。

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3.1 对于应从严打击的犯罪进行明确规定

从严打击的犯罪应从两方面加以规定,针对具体罪名进行规定,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体现在要区别认定组织成员的罪名和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明确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厘清他们的责任范围;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由重到轻,按照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顺序规定;要严厉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知识侵权、非法生产和贩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3.2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虽然我国的刑法体系没有专门的制定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在部分法律条文中已有相关说明。比如刑事自诉案件,提起自诉或撤诉是自诉人的合法权利,自诉人可以与被告和解;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主动供认的案件简化审判,并且可以对被告人适当减刑,从轻处置;对于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司法机关认可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获得有效地损失赔偿,减少损失,同时能够使加害人产生社会责任感,缓和犯罪人和被害人间尖锐的矛盾,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人再犯的几率。实践证明,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解决社会纠纷等方面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3.3 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环境中,由社区志愿者和民间团体协助社团组织共同监督管理犯罪人,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及日常行为,为犯罪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当前,存在大量的轻刑犯,对于他们的刑罚执行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惩治严重犯罪分子中还要分出较多的比重来惩治轻刑犯,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整体的司法效果。对于那些犯罪主观恶性小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主动悔过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犯罪人、过失犯、初犯等都可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不限制其人身自由,而是通过社区矫正,改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回报社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能够有效地促使被告人顺利改造,认清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尽快的回归社会,同时也能够尽可能的避免不同犯罪人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相互影响,效果明显。

3.4 对适当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

适用相对不起诉能够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同时,针对轻微犯罪人精简诉讼审理流程,尽量用其他刑罚方式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减轻犯罪嫌疑人因犯较轻罪行而受到限制自由的刑罚产生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尽快改造。因此,对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犯罪认同被害人存在特别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等)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加害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原谅,可以不起诉;对人伤害和主观恶性犯罪程度较轻,法定刑不超过三年,且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悔罪的,可不予起诉;主观恶性程度不严重,罪行较重,但社会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悔罪赔偿损失,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可以不予起诉。

4 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4.1 严格遵照罪刑法定原则,把握“宽”的限度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以依法定罪量刑为前提,同时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近两年来,我国对于腐败现象的纠察力度不断加大,群众中反腐倡廉的关注越来越多。但是司法体系中关于腐败犯罪行为的量刑较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贩子的侥幸心理,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攀比心理,认为别人能够从轻处罚,我也能够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众对司法公平的误解,继而引发社会矛盾,甚至是社会仇恨,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4.2 健全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在司法体系中充分考虑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可能,运用立法手段保护受害人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首先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诉求,将刑法与民法的适用性统一起来,灵活运用。应该尝试多种途径来最大限度缓解被告方(家属)与被害方(家属)之间的矛盾,尽量消除刑事案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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