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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粮食增产增收的财税政策探讨

2014-07-14李怀森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1期
关键词:种粮补贴粮食

李怀森

实现我国粮食增产增收的财税政策探讨

李怀森

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须物品,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保障和基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只予不取“的高补贴低税负或无税收的财税政策。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粮食生产,近十年来实行了一系列支农惠农财税政策,包括减免农业税,取消烟叶税以外农业特产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和有关农业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对谷物、蔬菜、油料、薯类、豆类等农作物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以及农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和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化肥、农药、农机和农膜和种子继续免征增值税。在财政方面,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通过税收手段合理调节化肥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增长,对重要产粮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等,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取得了连续9年增长的好成绩。

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产能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个中长期粮食安全规划《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近几年通过增加粮食高产作物播种面积、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实施水利灌溉等手段和财政税收等惠农政策的落实,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011年全国粮食产量达到57121万吨,创历史新纪录;2012年粮食总产量58957万吨,比上年增产1836万吨;实现连续九年丰收。要使我国粮食连续稳定增长,必须建立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挖掘增长潜力,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良好互动格局。

第一,近十年,我国财政不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使大量旱岗地、水淹地改造成高产稳产田,为粮食生产连续九年增产做出重要贡献。在增加粮食产量建设中,应根据我国农业现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保证财政资金重点向农业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方面的投入。根据农业部组织的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资料统计,我国目前盐碱面积为5.2亿亩,其中盐土2.4亿亩,碱土1299.91万亩,各类盐化、碱化土壤为2.7亿亩。在5.2亿亩盐碱土地中已开垦种植的有1亿亩左右。据估计,我国尚有2.6亿亩左右潜在盐碱化土壤,这类土壤若开发利用、灌溉耕作,可大大增加我国粮食产量;而改造这些盐碱地,需要投入大量财力物力,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措资金,通过财政投入、信贷支持和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等多种渠道投入的新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新机制。建立以地方投入为主导,农户投入、社会投入、信贷投入“三补充”,并完善落实稳步增长投入机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巩固完善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使支农惠农政策发挥作用。在补贴的对象上,应按照“有种有补,无种无补”的原则,对没有种粮食的农户或种主要粮食作物外其他作物的农户不予补贴。同时,按照“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在流转土地上种粮的农户同样可以享受补贴,补贴资金将真正补贴给种粮农户而不是不种粮的土地承包者。从近几年对农民发放粮食补贴标准来看,粮食标贴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不足以弥补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农业成本,对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不大。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进入了高成本、高风险、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青壮年劳动力紧缺的新阶段;农业补贴政策需要格局形式的变化进一步改进。现行粮食补贴按农户拥有的经营耕地面积发放,而耕地承包者得不到实惠,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业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优势产区倾斜,向种粮专业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体倾斜,更好的发挥补贴对激励粮食生产的引导和向导作业。在补贴的对象上,应按照“有种有补,无种无补”的原则,对没有种粮食的农户或种主要粮食作物外其他作物的农户不予补贴。同时,按照“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在流转土地上种粮的农户同样可以享受补贴,补贴资金将真正补贴给种粮农户而不是不种粮的土地承包者。应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机制,将农资补贴标准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结合起来;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调整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应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经营规模。

第三,运用多种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开发、盐碱地、砂土地治理和水利灌溉工程,并在税收上给予减免。农业开发需要大量资金,而且投资效益低、回报周期长、投资风险高,因此,对农业投资应实行无税或低税政策。根据我国农业开发的土地资源条件,如我国西部盐碱地、沙土化土地改造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明确减免税项目、范围和期限,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做出详细具体规定,使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第四,提高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保持农产品价格稳步提高,使农民在粮食增产同时获得的合理回报,这样才能激励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生产才有持续动力;我国从2004年起陆续在粮食主产区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价格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现行主要粮食凭证最大收购价政策,主要以成本为基础,按照弥补成本并有一定收益的原则确定的。但是由于国外粮食生产和市场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继续以成本为基础制定最低收购级,难以引导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升,很难保障种粮农民收入合理增长。

第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在资金、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使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方面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是促进粮食转化,提高粮食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为农产品需求提供了空间,使农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农产品价格风险,而且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综合利用水平和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得到保障。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对农产品深加工产品不仅没有税收优惠,还存在增值税高征低抵扣现象;即深加工产品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购入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长此以往,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为此,应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合理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农产品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和抵扣的进项税保持统一税率水平,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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