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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录

2014-07-12

当代工人 2014年1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仲裁庭朱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应当由劳动者承担

个案急呈:

申请人朱某系某咨询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由于家中有事,与单位达成协议,请假3个月,双方签订了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中明确申请人在请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交到单位,由单位负责交纳,但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朱某假期满后回到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表示同意,但朱某提出要单位补交其请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由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本人只负责个人交费部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补交社会保险。

申诉人:

我这人属于老实巴交型的,在单位从不挑事儿。这次的情况我本身不太清楚,既然劳动合同里写明了单位给我交保险,怎么我请假就让我自己交了呢?这道理说不通啊!

被诉人:

朱某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我们非常认可,所以对他辞职一事表示遗憾。我们并非恶意拒交他的各种社会保险,合同规定的我们都依法履行,只是他请长假时我们之间有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他长时间不上班,我们不能给他跟上班的人同等待遇,所以这个保险还是得他个人承担。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社会保险,但在职工请长假期间与单位达成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也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具备法律效力。双方约定的社会保险费由职工承担的条款并无不妥,这与职工正常工作时是有区别的。对在劳动合同以外达成的协议,只要与劳动法律法规不抵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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