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醉驾入刑”编制更细的笼子是法治进步
2014-07-10杨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3期
杨涛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从重处理。(《新京报》12月27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正式确立了“醉驾入刑”。应该说,两年多的司法实践,通过加大对醉驾的执法力度,以及法院判处了一批醉驾案,对潜在的醉驾者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这有力地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新的罪名,刑法上不过寥寥几句话而已,司法中并无多少经验可言,现实中的情形是千差万别,司法者、执法者间理解又不尽一致, 因此,在司法中仍然存在诸多困惑与争议。例如对于醉驾者,公安、检察机关倾向于严厉打击,而法院似乎更愿意从轻处罚。例如法院某高层官员曾称“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醉驾者免刑、缓刑也不在少数。
再如,在实践中,逃避警方查处醉驾的“招数”层出不穷。例如在警方查处醉驾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后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后又饮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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