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淡船舶挂靠的危害

2014-07-09王笑宇

山东工业技术 2014年2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危害

王笑宇

摘 要: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水运行业深化改革,个体运输船舶数量也大量增加。个体运输船舶的增加,活跃了水运市场经济,拓宽了水上客货运输的渠道、促进了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个体经营户素质不高,很多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没有水上运营资质,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在面临行业行政监督检查时多数不过关,同时,也为减少税费缴纳,方便揽货" 取信于人"为此,个体经营户普遍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方式。那么,什么是船舶挂靠?又有什么危害呢?本文结合一起由挂靠船舶引起的事故简单叙述船舶挂靠的危害。

关键词:挂靠;危害;法律责任

2009年9月7日,在香港地区海面,乘载35名旅客的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迅隆二号客船与于广西海洋运输公司名下的小型货船雄昌一号轮相撞,造成迅隆二号客舱上的多名乘客受伤。碰撞的原因是由于雄昌一号轮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进行了望,又强行驶入水道所致。雄昌一号的船长及其水手均未受过培训或仅在2天左右的较短时间内受过船舶操作及雷达观测训练,没有从事海洋运输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知识,缺乏操船的基本常识,不能熟练使用船上雷达进行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不熟悉甚至于不了解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船舶了望、船舶穿越狭水道或航道的航行规则,根本不具备操船资格。

在调查中发现,雄昌一号轮的登记所有人是广西海洋运输公司,而实际所有者是金湾贸易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没有相关航运资质,于是将船登记在广西海洋运输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进行运营,每年给该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而尽管在名义上雄昌一号由广西海洋运输公司代管,但实际上该公司对雄昌一号是否具有航运资质和能力并没有进行检查或询问,也未派驻船员对该船进行监督管理或指导,对其所运营的范围和航行线路也了解得不甚清楚,并未实际履行过管理责任。在受害方进行索赔时,广西海洋运输公司和金湾公司互相推诿,致使索赔迟迟未能完成,给迅隆船务有限公司及受伤乘客造成了较大损失。

1 船舶挂靠的定义

由此可见,所谓船舶“挂靠”,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 向其缴纳管理费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挂靠并不是水运行业的专有名词,而是广泛地存在于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尤其服务业,其中最多的是道路运输行业。船舶挂靠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通常是因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追求更高的利益或本身不具备船舶行驶运输的资质,为了通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将船舶挂靠于某一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或管理船舶,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

2 船舶挂靠的危害

2.1 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许多个体运营船舶运营户由于实力不足,经营规模限制,本身不具备资质,是不允许进行客货运营的,但他们通过将船舶挂靠在某一有资质的公司或企业,该船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进行客货运输。

如本案例中的金湾贸易有限公司自身资质不符合水路运输要求,通过把雄昌一号挂靠在广西海洋运输公司后,就可以进行水上运营了。这是因为,通常旅客或想要进行水路运输的客户更加信赖一些大的船舶运营公司,认为这些公司的船舶更有安全保障。金湾公司正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挂靠上大的船舶公司,只需要缴纳很少的挂靠费用,就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取信于人,招揽生意。这样,表面看来是广西海洋运输公司的运营规模扩大了,而其他真正有资质的船舶运营公司看起来则相对规模减小或者没有该公司更有运营实力,而造成客户流失,产生经济损失。

2.2 逃避税收、扰乱市场监督管理秩序

金湾公司把雄昌一号挂靠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逃避税收及企业管理费、年检费用和其他管理费,在将船舶挂靠之后,不但可以得更到多的运输资源,获得更高的利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可以不用面对,而由广西海洋运输公司代为操作。

我国对于船舶运营资格审查严格。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客运及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都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运输经历;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这些条件是许多如金湾公司一样的个体运营者不具备的,为了既减少投入,又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在把自有船舶挂靠到有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后,就可以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些检查,顺利年检,进行运营。

2.3 增加了行船安全隐患

个体船舶运营户一般素质不高,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很多人没有经过专业的船舶运行及安全培训,没有水上运营资质,对船舶的安全及其它管理措施不到位,在面临行业行政监督检查时多数不过关。而经营户为了利益,经常逃避检查,或是经检查后整顿不到位就开始进行运营,从而产生了许多安全事故。

雄昌一号撞船事故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事例。雄昌一号上船长及水手原本只是贸易公司的普通职员或者从事其他与水运无关的人员,并未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水上航行训练,不知道如何避免事故发生,在船舶碰撞后也不清楚如何采取挽救措施。这并不是特例,而是许多挂靠船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水运行船安全危害极大。

2.4 导致了法律责任不清

挂靠经营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挂靠船舶在合法的面纱掩护下进行着违法运营,在运营中发生事故,通常会因为船舶归属不明确而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受损失的一方维权困难,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像雄昌一号这样,由于船员的聘用、航行设备的配置以及与船舶航行安全相关的有关事务实际上均由金湾公司具体实施,但由于雄昌一号登记在广西海洋运输公司名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就遇到了重重困难。这也是挂靠船舶在发生事故后经常遇到的情况。

3 结束语

近来,交通部通过几年的整顿,沿海船舶的挂靠现象基本消除,但内河船舶的挂靠行为还依然普遍存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水运行业管理带来许多不便。相信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现象最终会全部消除,实现水路运营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汤奇.船舶挂靠遗患无穷[J].中国水运,2004(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S].

猜你喜欢

法律责任危害
平衡车的潜在危害
网络的危害(三)
喝饮料的危害
喝饮料的危害
环境污染罪的法律责任探析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从“成路15轮”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久坐”的危害有多大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