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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致伤应该获得怎样的保险待遇

2014-07-09杨学友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4年5期
关键词:汪先生补助金工伤保险

杨学友

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侵害,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屡见不鲜。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公司应为工伤保险费缩水承担责任

案例:吕女士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为吕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经核定,吕女士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3600元(2100元×16个月)。吕女士要求公司按自己实际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给付。可公司认为,公司大部分员工均是计件工资,且所有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100元,公司按2100元工资底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无不当。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为了节约成本开支,用人单位按照一个较低的平均数字缴纳,才导致吕女士享受待遇降低,严重损害其应得利益,过错在公司。公司应承担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二是造成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损失。

主动辞职也能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汪先生因工致伤,足跟腱被拉断,鉴定为八级工伤。按有关规定,汪先生所在的公司应为汪先生报销医药费及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13年5月合同到期时,汪先生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汪先生是主动提出辞职,且已支付过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拒绝汪先生的要求。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支持这两项补助金。

企业破产仍要为工伤职工补缴保险

案例:53岁的耿某系某县衬衫厂司机。2001年,耿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此后,该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停发耿某的工资。2013年年底,该厂进入破产程序。耿某该找谁要工伤补助?

点评:《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耿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破产企业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辞退后旧病复发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51岁的宋某系辽宁省锦州市某运输公司司机,于2008年因工致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十一假期后,公司以严重违纪将宋某辞退,并按工伤保险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宋某也表示认可。可从今年1月下旬开始,由于旧病复发,治疗费用较高,宋某再次找到原公司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点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可见,要终止工作保险关系,其前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缺一不可。因宋某合同工期未满,且非主动辞职,所以,他有权要求对复发的旧工伤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并在治疗期结束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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