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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探讨——以滁州市为例

2014-07-05吉晓华

滁州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标准

屠 磊,吉晓华

滁州市自启动“大滁城”建设发展战略以来,仅从2008年—2011年,主城区建成面积就由40多平方公里扩大到 70多平方公里,新增人口 20多万,征迁面积近400万平方米,到2020年,滁州市城镇化水平将从2010年的44%提高到60~63%[1],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农地非农化速度明显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和相应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其中的焦点是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

1 滁州市“大滁城”建设中失地农民补偿实践

滁州市“大滁城”建设中,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范围主要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耕地和青苗等,政府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货币补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形式进行补偿。

1.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滁州市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着物补偿基准是按可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单户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在此基准上,根据《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偿。

1.2 征地货币补偿

滁州市目前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是依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2]以及滁州市的相关规定[3]执行的,具体见表1。根据以上标准,滁州市农用地每亩可获得的补偿费用最高为39450元。

表1 滁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1.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把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纳入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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