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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探索与建议
——以江西省为例

2014-06-19罗铮钟云路

中国共青团 2014年12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教育

文 / 罗铮 钟云路

教育矫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探索与建议
——以江西省为例

文 / 罗铮 钟云路

调研背景

当前,从总体情况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和社会氛围还远未形成。尤其是相当数量的介于普通青少年与犯罪青少年之间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大多处于“家长管不了、老师很难管、社会很少管”的“管理薄弱”状态,是向犯罪转化的高危群体。做好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是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口前移,能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因此,团江西省委权益部组织“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现状及教育矫治的方法研究”课题组就这一问题,在社区矫正中心、职业学校、普通中学等地针对程度不同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了问卷调查和走访等,主要包括不良行为的年龄段和形成过程、不良行为的动机、不良行为的实施方式、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存在哪些心理问题和困惑等内容,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作了问卷调查,以进行相关佐证。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500份,回收1480份,有效问卷1394份。

现状分析

“14-16岁”现象较为明显,平均年龄不断下降。问卷显示,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初犯年龄在14-16岁居多,占73.4%;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在14-16岁违法的占60%,超过半数;甚至有20.4%的未成年犯犯罪时的年龄仅为14岁。可见,青少年在愈发早熟的同时,产生不良行为的时间也愈发提前。

不良行为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先兆。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前一般都有过一些不良行为。未成年犯在犯罪前经常发生“逃学”、“夜不归宿”、 “吸烟”、“进入KTV或酒吧等场所”、“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这些行为经常发生的比例依次为35.8%、54.3%、74.2%、43.4%、63.5%。

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因素助推不良行为的产生。通过问卷,我们发现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家庭环境普遍不佳,家长管教松懈疏忽。56.9%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来自留守家庭,38.1%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来自单亲家庭。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普遍与同学、老师人际关系紧张,心理压力较大。93.5%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感觉老师不喜欢自己;73.2%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与同学相处困难,交流不畅。同时,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也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诱惑,很大一部分不良行为与网吧、酒吧、游戏厅、社会闲散人员等密不可分。85.7%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经常出入网吧,58.1%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首次接触和学习不良行为的地点就在网吧。可见,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与其家庭情况、学校环境和社会氛围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关联。

不良行为的程度有明显区别,但在教育矫治中缺乏差异性手段。调查中发现,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在同一个维度上。49.1%的是有厌学、经常辱骂他人、偶尔夜不归宿、不遵守校纪校规等轻微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主观恶性不高,可塑性较强。32.4%的是有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喜欢小偷小摸等一般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大多濒临退学或已经流入社会,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方法难以奏效。18.5%的是有带头寻衅滋事、扰乱治安、多次偷盗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处在犯罪边缘,需要强制性、专业化的矫治。这三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往往没有得到分类的教育矫治,导致抱团结伙、交叉感染问题突出,81.4%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在干坏事时经常与“坏朋友”一起,89.2%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表示自己本来没有那么严重的不良行为,是被“坏朋友”逐步影响下不断加重的。

(图1)未成年犯犯罪前有过的行为

原因分析

青少年成长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极端性爆发。一是独立意识增强与思想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青少年身体逐渐发育成熟,个人意识和独立意识显著增强,但思想还远未成熟,缺乏认识判断事务的基本能力和自控能力。二是试图以极端方式引起关注。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希望与成年人不分高低,并驾齐驱,会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引人注目的方式试图解决不断增长的个体需要与客观满足的可能性之间的矛盾。三是意志的薄弱在强烈的好奇心驱使下更加突显。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厌恶学习、无所事事,又缺乏定力。他们入世不深,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追求欲望,妄想在扰乱正常秩序的实践中探求其行为所能达到的极限。四是交友不慎、习于跟风的特点一触即发。由于缺乏辨别力,青少年容易受无知的“义气”驱使,随意交友,盲目崇拜。一旦遇上不良团伙,染上不良习气在所难免。

家庭教育大量失位为青少年不良行为推波助澜。家庭结构缺损对青少年的影响十分消极,在留守家庭、单亲家庭长大的青少年,由于缺少正常的父爱、母爱,容易形成孤僻、冷淡的性格,甚至会变得冷酷、残忍。有的年轻父母尽管在家,但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或是动辄打骂训斥,没有丝毫温暖;或是自身行为不当、品行不端,起不到好的榜样作用;或是过分溺爱,大包大揽。这些失当的教育方式都有可能导致青少年心理、道德、行为习惯等方面出现问题,走向极端。

(图2)各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占比

学校“重智轻德”的结构性失衡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土壤。学校普遍受升学压力影响,忽视德育、法制、心理等方面的教育,或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学生法律观念淡薄,心理问题得不到疏导,易出现越轨行为。有的学校为保证升学率,对差生和问题学生戴“有色眼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简单勒令退学,将其推向社会。还有少数教师利欲熏心,向家长索要财物,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歧视。

社会不良风气的传播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潜在温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潮明显抬头,许多青少年以“有钱”为荣,把“吃喝玩乐”作为人生信念,没有物质基础时,就会采取盗窃、暴力抢劫、绑架勒索等手段获取钱物。此外,各种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尤其是互联网,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健康内容,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思维与判断,使很多青少年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有的还进行模仿和尝试。同时,对于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大多处于失控状态的问题,目前缺少专门机构进行教育管理,往往使这类青少年思想苦闷,精神空虚,一遇上不良因素的诱惑就会误入歧途。

对策建议

强化源头预防,着力防止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针对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青少年(儿童)等易产生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设计专门工作项目进行关爱帮扶,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加强对父母的责任监管,探索开展对失职父母剥夺监护权的司法实践。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权益使者”等队伍的作用,积极创作普法电视栏目、动漫、微电影,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等活动,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开展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网络不良信息清理等专项整治,为青少年营造干净、清朗的社会环境。

强化分门别类,基于各层次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特质开展教育矫治。针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分不同层次在不同场所开展不同程度的教育矫治工作,尽最大可能让他们得到最合适的教育矫治,并避免“交叉感染”。针对有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可将他们统一编成“临时班级”,每周抽出若干课时或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军队教官、司法人员、心理老师对其进行短周期、批量式的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帮助改正不良行为。针对有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可在职业高中(中专)开办“阳光班级”,将他们送至“阳光班级”进行半军事化教育矫治,在学习职业技术的同时,开展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体能训练、荣誉激励、感恩教育,矫正不良行为,学习一技之长。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可加强“专门学校”(工读学校)建设,将他们集中在封闭的专门学校内开展更为长期和严格的教育矫治,确保矫治成效。

强化纵向贯通,打造链条化教育矫治体系。青少年处于行为习惯的形成期,可塑性很强,有必要将教育转化的各层次从纵向相互贯通,使明显好转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能够及时转至上个层次,加深或难以转化的转至下个层次,达到动态教育矫治的效果。

强化机制保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矫治实质上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托底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工作,将其纳入民生工作范畴,强化经费、人力等各方面投入。

(作者罗铮系团江西省委权益部副部长,钟云路系团江西省委权益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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