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商人主宰地球时《广东十三行史话》之十六
2014-06-16罗三洋
中国民商 2014年5期
关键词:英国
罗三洋
公元1833 年12 月9 日,英国下议院通过《中印贸易管理法》,宣布取消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垄断权与对印度管辖权,改组英国东印度公司管理层。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几乎所有业务、特别是对华茶叶贸易都将在1834 年4 月21 日之前停止,它从此“不再是一家公司”,开始“清算其在亚洲的一切商业和工业资产”,公司债务“由印度属地的赋税来支付和负责偿还”。总而言之,英国东印度公司将在1834 年初春破产倒闭。
随即,英国国王威廉四世连续下发三道内容奇特的敕令,宣称应“中国政府的合理要求”,并“为维持前往广州的英王陛下臣民的良好秩序”之目的,设立驻华贸易监督一职,自1834 年4 月21 日起接管以往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们行使的全部管理权和管辖权,同时在广州的英国船舶上设立一个具有刑事及海上法权的法庭,由驻华贸易监督兼任裁判长。
熟悉中国近代史的读者不难看出,此后的鸦片战争和因此导致的治外法权,都与威廉四世这三道敕令息息相关。
威廉四世所谓应“中国政府的合理要求”正是道光朝廷的一致要求,这样才能“符旧制”,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倒闭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保证道光朝廷的利益
威廉四世所谓的“中国政府的合理要求”,确实有据可查。早在1833 年1月,风闻英国东印度公司可能将解散的两广总督卢坤就曾经让时任广东十三行总商的伍元华转告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会:“若果公司散局,仍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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