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品质量申诉的再认识
2014-06-13芦国庆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8期
■文/芦国庆
近年来,产品质量申诉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度增长,因产品质量申诉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有所增多。有关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申诉的认识不断深化,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质量申诉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不少地方对产品质量申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然而,我们对产品质量申诉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的追问仍然不够深入,对产品质量申诉机理的分析仍不够透彻,对申诉处理程序和其他程序之间的关系梳理也不够明晰,乃至面对当今社会转型发展、政府体制机制改革等多项改革“叠加”的大潮中,行政机关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作用也有待重新认识。本文试从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视角,分析申诉处理的功能、内在机理、申诉处理程序和有关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以期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申诉处理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投诉)。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第62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遇到消费者权益争议、产品质量争议、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投诉)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总的来看,产品质量申诉(或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制度是宪法统领下的公民权利保护的具体体现,和司法救济、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消费者权益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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