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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4-06-13■文/宗翔杨琳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11期
关键词:信息

■文/宗 翔 杨 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依法行政中特别推崇政务公开的作用。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推进政务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本文结合经手处理的个案,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角度作一些思考,希望对质监工作的政务公开推进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5日,C县质监局收到Z市质监局转来的申诉举报信,在申诉举报信中,韩某某反映Y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层层脆”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1月25日下午,C县质监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Y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层层脆”肉制品标签上都已标注了营养成分。但经调查核实,2013年1月,Y肉制品有限公司确实生产销售过一批标签上未标示营养成分的“层层脆”产品。2013年1月28日,C县质监局正式立案调查。2013年1月30日,C县质监局将相关情况以《关于对Y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层层脆标签为标注营养成分举报申诉的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韩某某。

处理经过

2013年3月21日,C县质监局召开案审会,对Y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肉制品一案进行了审理。案审会认为:Y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标注营养成份的“层层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未标注营养成份的“层层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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