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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014-06-12何勤华

检察风云 2014年6期
关键词:罗马法债务人罗马

文/何勤华

《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文/何勤华

公元前六世纪以后,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展开,在罗马,那种由贵族垄断立法与司法权、随意解释习惯法的局面再也维持不下去了。颁布成文法与抑制贵族的武断、专横,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A.G.Terentilie)曾在民众大会上提议编纂成文法,虽遭到贵族的反对,但后来仍同意成立十人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委员们在希腊考察法制回来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平民仍不满意,公元前450年改组了十人委员会,又制定两表,作为前者的补充。两者,合称为《十二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共有105条,其每一表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表 传唤。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强制前往;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乘骑的牲口或车子;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承审员(judex)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缺席判决];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为审理的正常进行,可设立保证人制度。

第二表 审理。开庭这天,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外国人(hoste)时,则应延期审讯;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以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他到长官前,申请执行;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他担保,则债权人得将他押至家中拘留;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60天。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体贝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第四表 家长权。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家长如三次出卖他的儿子,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婴儿自父死后10个月内出生的,推定他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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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八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Justinianus,527—565年在位)皇帝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里,罗马人吸收了古代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法治理念以及立法成果,将其与罗马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政治体制运作以及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等糅为一体,创设了当时最为先进的法律理念、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从而成为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传统的滥觞。在丰富广博的罗马法遗产中,早期的代表就是《十二表法》,后期的集大成成果就是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组成的《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除神职修女外,妇女受终身的监护;在族亲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这些财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精神病人(furiosus)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最近的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浪费人(prodigus)不得管理自己的财产,应由他最近的族亲为他的保佐人;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他的所继分的多少,比例分配之。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使用土地(在罗马法建筑物为土地的附合物)的,其取得时效为两年,其他物件为一年;妻不愿依一年的时效而成立有夫权婚姻 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法的所有权。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建筑物的周围应留两尺(每古罗马尺约合3/10公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在他人土地上有货车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如供役地人未把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的人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树枝越界的,其下垂的枝叶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它不至影响邻地。

第八表 私犯。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当众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把该牲畜委付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失;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把他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杀死为合法;白天行窃,仅在盗窃犯用武器拒捕时,方得杀之;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赃物的罚金;利息不得超过一分(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作伪证的,投于塔尔泊奥岩下摔死;对夜间在城市内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者,处死刑。

第九表 公法。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军伍(民众)大会的权力;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禁止丧事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长袍和紫红色的内衣均以三件为限,奏乐的人以10名为限;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盛宴、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和许多香炉焚香;不得为一人举行两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副棺木;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把他们委付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失;凡以不正当名义取得物件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加倍返还所得孳息的两倍;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则后法优于前法。

《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它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如第九表规定了立法者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贪官污吏应受到严惩,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被处死刑;第八表限制了利率,每月利息不得超过1%;第三表规定了还债的30天“恩惠期”等等。同时,《十二表法》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设表分条地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分别汇集,条理比较清楚;确定了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定的诉讼形式;比较注意条文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等等。因此,《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 ,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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