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2014-06-07
教育 2014年8期
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案例概要
沈某初中毕业后,收到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交纳了该校规定的全部费用。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该校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沈某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该校电话通知沈某的父亲,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沈某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沈父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该校交涉,该校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沈某以该学校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校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其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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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系煤炭工业局,其机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招生过程中,其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说明了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专业等具体项目,应视为对符合其要求的人发出的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看到招生简章后,以填报志愿报考该校的行为作出承诺,学生经该校录取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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