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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制改革看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4-06-02刘菁时立荣

关键词:生产企业

刘菁,时立荣

(1.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3;2.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我国残疾人口数量庞大,其中很多是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8年的情况为例,15岁及15岁以上残疾人数共924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356人,有部分劳动能力的397人,丧失劳动能力的171人。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残疾人数合计753人,在业残疾人数466人,在业残疾人数占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比重为61.89%,还有38.11%的人不在业[1]。福利企业的发展壮大依赖于国家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跟我国经历的几个经济时期是基本吻合的,即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后这三个时期。我国建国以来的五次重大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成果[2],见表1。

表1 建国以来我国五次重大税制改革的内容及成果

一、福利企业确立初期的优惠政策

1957年内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烈军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税收减免和贷款辅助问题的联合通知》是第一部关于福利生产单位的税收优惠的政策性文件。同年发布的《关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原料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中,针对福利生产单位的原材料供应不足问题给予了规定,督导地方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量问题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并于1979年发布《关于切实安排好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产供销计划的通知》也针对福利企业的产供销问题进行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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