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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的前世今生

2014-05-30徐小康

方圆 2014年7期
关键词:性取向色情儿童

徐小康

从古希腊社会合法的娈童恋到被基督教视恋童为罪恶,恋童癖受到了越来越严的管控。然而,科学的新进展却认为恋童癖是一种性取向,除了打击恋童癖犯罪,社会是否也该对其他恋童癖者伸出援手

3月22日,罗马教皇方济各任命了八名委员组成一个委员会,就恋童指控提供意见,其中包括一名童年遭受神父性侵的受害者。之前,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月发布报告,批评罗马教廷长期以来对神父性侵案保持沉默。

受恋童丑闻困扰的不止罗马教廷,2月13日,英国首相卡梅伦的高级助手帕特里克·罗克也因卷入恋童案而被捕。无论是罗马教廷,还是各国的政客,恋童癖都是一个唯恐避之不及的禁忌。

即便是在《格雷的五十道阴影》作为虐恋圣经成为最受欢迎的枕边书的今天,恋童仍然是受多元社会一致诅咒的性禁忌。强大的社会压力将恋童者赶到了晦暗的角落,或者在伪装之下混迹在你我之间,只有偶尔出现个别恋童癖者触犯了法律才会被公之于众——作为社会道德正在堕落的证据。

最高贵的爱

不过,声讨恋童者的舆论在历史上并不总是占据主导地位,恋童曾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且还受到过鼓励。

娈童恋是古希腊时代被当时社会所公开承认的一种社会关系,通常是由一名成年男性和一名青少年组建而成。这种关系存在于古希腊古风时代和古典希腊时代。确立这种关系的仪式可能起源于克里特岛,被认为是进入古希腊军事生活和宙斯宗教的入门仪式。

这在古希腊神话与传说中也有体现,有一天,众神之王宙斯发现自己爱上了少年伽倪墨得斯。于是宙斯抓走了他,将他囚禁在奥林匹斯山。为了让他保持如鲜花绽放般的美丽少年模样,宙斯又赋予了伽倪墨得斯神格……而在希腊诸男性神祇中,除了战神阿瑞斯之外都有娈童恋的描写。

深受希腊宗教影响的古希腊社会甚至鼓励娈童恋。柏拉图在记述苏格拉底和政客、将军、诗人间言行的《会饮篇》中就提出“成年男子和青少年男孩之间的爱”是“最高贵的爱”,代表长者之智慧与年轻者之美丽的结合。

斯巴达被认为是首个举行裸体竞技运动会的城市和首批承认娈童恋合法的古希腊城邦之一。斯巴达人认为,一个成熟有阅历并且充满造诣的贵族是一个年轻人成长为自由公民的重要帮助力量。因此统治阶级的教育要求斯巴达所有贵族、自由公民之间必须有“娈童恋”关系。“爱者”负责年轻的“被爱者”的培训。在这里,“娈童恋”和军事训练紧密相连。这一点,在斯巴达及其他古希腊地区都有体现。在雅典与斯巴达的战争中,每场战斗开始前,他们都会向爱神厄洛斯祭祀。

在英国维多利亚时代,成年男女采用何种姿势体位性交都有教会出来干预指导,但是发生性行为时的年龄问题反倒无人在意。1895年,英国大文豪奥斯卡·王尔德因“与其他男性发生有伤风化的行为”受审时(当时还未发明“同性恋”这样的词),与王尔德发生性行为的美少年的年龄问题并未成为治罪的理由。

而王尔德遭审判时那句文艺青年喜欢摘用的“不敢说出名字的爱”,实际上是指年长男性和10来岁男童的结合,而非一般人理解的同性恋。——“那深沉的、精神上的爱慕是如此完美……当年长者拥有智慧,年幼者拥有生命的欢愉、希望和光辉,它就应该这样,这个世界却不了解它。这个世界只知道嘲笑它,并因它为人戴上枷锁。”

相比西方世界“不敢说出名字的爱”,中国古代对娈童的赞美则要公开得多,最著名的自然是南北朝时期梁简文帝萧纲的《娈童》,诗云:“娈童娇丽质,践童复超瑕。 羽帐晨香满,珠帘夕漏赊……揽裤轻红尘,回头双鬓斜;懒眼时含笑……”

今天,娈童已变成了一个动词,而“娈童”中的“娈”字原本是容貌美好之意。娈童之好不但在古代不是令人不齿的行为,甚至长期是社会风气。魏晋之前,君王权贵娈童的记载就多不可数,魏晋时,流风所及,娈童之好已遍及士大夫阶层。尤其清代,达官贵人蓄养相公之风一直绵延到民国初年。

从雅好到“危险的存在”

尽管恋童癖曾在历史上有过合法的地位,但是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很快成了为人不齿的恶行。

古希腊赖以生存的城邦制一被毁灭,希腊的娈童恋旋即被视为肮脏下流的习俗。罗马帝国初期的历史学家塔西佗在《编年史》抨击这种“只重肉欲的、放荡的、不知羞耻”的“希腊习俗”败坏了罗马公民的道德。

基督教在欧洲崛起后也将恋童癖视为罪恶。第一批基督徒在《圣经》《哥林多前书》中记载了首批圣徒对此的谴责:“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君士坦丁一世将基督教确立为国教之后,基督徒道德取向更是影响了整个罗马社会,使公开的恋童癖自罗马帝国晚期直到19世纪转入地下,再也没有取得过合法地位。

而在娈童文化源远流长的日本,明治维新西风东渐后,从道德到法律都开始重新修正对娈童癖好的态度,到了1950年的《精神卫生法》颁布后,娈童之好已经变成了“危险的存在”,在中国,同样经历了文人雅好到“怪蜀黍”的观念剧变。

在中国宋代法律《庆元条法事类》中,和十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虽和同强”,也就是“虽然是‘和奸(受害方‘同意)但等同于强奸”。由于宋代女性最低的婚嫁年龄为十三岁,因此,规定的幼女年龄也较低。

而法律对娈童癖就要宽容太多,和男童发生性行为“虽和同强”的法律条文要到清代乾隆五年(1740年)才正式进入法律。《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恶徒伙众”例:“……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罪至斩决者,照恶徒生事行凶例发遣。”强奸幼童的刑罚是“斩监候”,“和奸”幼童虽然是“和”但也同“强”,处“绞监候”。

到了1792年,英国的马戛尔尼使团第一次出访中国的时候,英国人眼里的恋童癖已成为一种让人无法忍受的犯罪行为了。英国人约翰·巴罗作为马戛尔尼使团的一员,發现:“这种令人憎恶的、非自然的犯罪行为在他们那里却引不起什么羞耻之感,甚至许多头等官员都会无所顾忌地谈论此事而不觉得有什么难堪。这些官员们都有娈童侍候……”

另外,清末民初,民间的笔记、小说对“娈童”的记述口吻也开始渐渐从歌咏、赞叹转为戏谑、抨击。这一方面是出于内忧外患下对西方文明的一种急切的吸收,另一方面是西方列强向清政府施压,最后使恋童癖和酷刑一样成为清末法律改革的一部分。

宣统二年(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有关恋童的内容合成了单独的一条律例:“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幼童诱去强行奸污者,绞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幼童者,拟绞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同强论律,亦拟绞监候。若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烟瘴地方安置。”至此,“奸男童”和“奸幼女”合并为一条单独法律条文。

恋童癖与儿童色情

尽管恋童癖早就远离了古希腊时的宽容年代,并且被法律严加管控,但并没有形成像今天这样强大的舆论压力,声讨恋童者舆论压力的形成是近二十年的事。

社会学家安吉拉·塞纳和克里斯汀· 塞古巴统计了美、法两国媒体十五年来对儿童性犯罪的报道后发现,在1995年之前,“Pedophile(恋童者)”和“Pedophilia(恋童癖)”这样的词几乎没有出现在诸如《纽约时报》、法国《世界报》等自由派媒体中。只有在1995年,随着网络开始大量接入普通家庭,儿童色情内容有了便捷的传播方式之后,对恋童癖的讨伐才真正开始,并在2002年天主教会爆出娈童丑闻时达到高潮。

技术进步导致的儿童色情制品的泛滥是恋童癖成为公众议题的主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后,家用影碟机、录像机、复印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儿童色情制品开始广泛传播。而20世纪最后十年至今的互联网络发展,更推动了儿童色情制品的泛滥。不论是对男童还是对女童,影响和侵害程度都不是历史上任何时代可比。所以在北美和西欧国家,公众讨论“恋童癖”性犯罪话题时常常提起儿童色情制品话题,反之亦然。例如美国1977年《反儿童性剥削保护法》、1990年《儿童保护、康复及处罚促进法》、1994年《儿童性虐待防制法》,都同时包含了惩治“恋童癖者性侵”和“儿童色情物品制贩”的条文。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儿童色情是犯罪的雷区。不仅制作行为违法,仅仅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也构成违法。加拿大刑法规定,但凡相片、电影、录影片段,以至图像如动画,只要显示(或被描写成)一名18岁以下人士从事性活动,又或显示出性器官,均属儿童色情照。任何文字或图像鼓吹与18岁以下人士发生性行动,亦属违法。在台湾地区,单纯持有儿童色情物品者,第一次被查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两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获,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将恋童癖和儿童色情联系在一起并非无稽之谈。在美国,出版业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包括《花花公子》和《好色客》在内的色情杂志曾几度赢得诉讼,得以刊登裸体女性的照片。但是在1982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纽约州诉菲波”案中,儿童色情物品被认定为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言论,原因是散布儿童色情制品之行为与儿童性虐待有因果关系存在,制贩儿童色情物品也为恋童癖性侵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援与保障。

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斯本诉俄亥俄州”一案中,判定俄亥俄州法律处罚持有儿童色情图片者不违反言论自由,理由之一也是有相当证据和先例显示许多恋童癖者利用儿童色情图片引诱其他儿童进行性行为。

矛盾的恋童癖者

当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纠结在一起被公众视为洪水猛兽,恋童癖者也深陷舆论漩涡。

2002年,美英两国警方联手发动打击恋童癖犯罪的行动,仅在美国一地,就驱逐了英国籍恋童癖7000多人。2004年,北欧挪威、芬兰、瑞典、丹麦四国联手打击恋童癖犯罪,抓获数百人,起诉百余人。

2011年5月1日,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在巴基斯坦被美国特种部队击毙,联邦调查局(FBI)随即在“十大通缉犯”名单中划掉了他的名字,取而代之的是时年30岁的前私立学校教师埃里克·贾斯丁·托特,一个涉嫌拍摄儿童色情照片的恋童癖者。

由于欧美对恋童癖犯罪的严厉打击,对这类问题不够重视的东南亚就成了“恋童癖者的天堂”。英国著名摇滚歌星加里·格利特和一帮恋童癖者跑到了柬埔寨,他们制造的丑闻让整个西方世界都知道柬埔寨是“恋童癖者的天堂”,以至于当时在金边的红灯区斯维帕克可以公开买卖女童和男童,而非政府组织对雏妓问题的突击检查总是被受贿的警察破坏。执法不严和对雏妓的现实需求,柬埔寨吸引了大量来自西方的恋童癖者。

这些恋童癖者在东南亚的寻欢行为强化了这一群体痴迷于侵犯儿童的印象,使恋童癖者们的处境更为恶化。

然而另一个事实也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恋童者都会侵害儿童。数据告诉我们,每八个恋童者当中,只有一个在不同程度上实现过自己不可告人的欲望。欲望的自然性并不能说明实现欲望是合法的,但同样,先天造就的性幻想对象的差别也无法成为我们谴责恋童癖者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这种先天形成的性欲望造就了一个危险的边缘群体,而舆论又把这个群体推向日益晦暗的角落。黄楷翔在与不同的恋童癖的对谈中发现,恋童者感到自己与社会存在深深的断裂,当不断对抗自己无法选择的欲望成为恋童者必须终生面对的事情,社会除了否定与关押,并没有给这个同属于社会的群体更多的帮助。

“每当我关上电脑,我都会痛恨自己,为什么看到儿童色情内容会让我如此兴奋。而画面中的儿童不自知的参与,往往毁灭了他们的一生……我相信我最大的疑问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答案——为什么我是一个恋童者?这就好像在探寻为什么一个人会是异性恋或者同性恋,我们并没有选择自己的性取向。如果我们可以——相信我——没人会选择自己的性取向指向兒童。” 恋童癖者大卫·戈德堡最终决定在《大西洋月刊》上发表《我,一个恋童者》,希望社会能够向恋童癖者伸出援手。

难以取得认同的性取向

恋童者并没有完全被社会抛弃,针对戈德堡“为什么我是一个恋童者”的疑问,科学家们已经有了一些头绪:研究发现,恋童者的身材通常要比大众矮小一些、并有超过正常比例的左撇子,智商也比正常人要低,而且所喜欢的儿童年龄越小,则智商越低。另外,科学家还发现,恋童癖者的大脑中的“白质”也异于常人:简单地说,灰质构成大脑,白质在灰质之间传输信号。这意味着在看到儿童时,恋童者产生的性欲而不是正常人所见到的性欲。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第十版(ICD-10)中也将“恋童”定义为“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这些科学研究都指向一个越来越被学界接受的结论,即恋童是一种天生的性取向。

不是所有的性取向都是天生平等的。在同性恋者婚姻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恋童仍然被视为一种病态,一种恶心的精神异常。在2013年5月,由美国精神病协会发布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中,第一次將恋童定义为一种“性取向(sexualorientation)”——前提是恋童的取向本身没有对本人造成精神压力,以至于不能正常行使社会职能,以及恋童者本人从没有在任何程度上猥亵过儿童,否则恋童就不再是一种取向,而是一种精神失常(disorder)。这几乎是DSM在歧视同性恋年代里给同性恋下的定义的翻版。在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DSM中,同性性取向被定义为一种“反社会人格(sociopathpersonality disorder)”,如今同性恋早已经不被视作是一种精神疾病,那为什么在承认恋童是性取向的同时,为何还要保留“恋童精神失常(pedophilicdisorder)”这样的定义呢?

不过,即使是DSM-5将认定恋童是性取向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也无法被公众接受。反恋童癖情绪高涨的公众舆论将性取向这一定义视为恋童合法化的前奏,抗议声一时如山呼海啸。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美国精神病协会2013年11月发表声明,称“性取向”一说是一个“错误”,并将性取向改成了“性兴趣(sexualinterest)”。

历史的规律就是如此:从酗酒到青少年暴力,科学家们不断在在“堕落的行为”中找到生理学基础,道德再缓慢地接受科学证明了的事实。固然,如果生理学把一切罪恶解释为DNA、神经元和生物电的系统反应而忽视主观意志的作用,那么我们的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都有全盘崩塌的危险。

但是,数据表明,每八个恋童者当中,只有一个在不同程度上实现过自己不可告人的欲望。那么将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犯罪联系在一起就缺乏坚实的基础,而这恰恰是法院或公众据以限制、打击恋童癖的依据。

大卫·戈德堡的性偏好被公诸于众之后,家人和朋友并没有弃他而去。“这世界上有多少恋童者不如我幸运?”戈德堡问道:“有多少人迫于社会和法律的压力,永远不会寻求帮助?多少人会持续为儿童色情业的需求做贡献?把他们关起来就是答案吗?是否会有一天,社会会伸出援手,帮助那些亟待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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