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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农民权利,解决农民问题

2014-05-30常龙常靖

中国市场 2014年8期
关键词:生产方式三农

常龙 常靖

[摘要]本文从当前热议的“三农问题”出发,提出三农问题实质是农民问题,并指出要解决农民问题必须要确立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并提出了从改革行政集权体制为民主法制体制;从法律上规定农民与市民平等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土地权利关系;鼓励和支持合作制,这是以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为基础的;改革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保证进程农民转化为市民的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在农村的权利等方面彻底解决农民问题。

[关键词]三农;生产方式;产品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8-0130-02

当代中国,农民总人口数达到了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60%,占世界总人口13%以上,如此庞大的人口基数再加之,现在农民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其与现代工业文明不相适应的素质技能,严重制约着农民自身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步,这都决定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中国的农民问题是历史问题,是在发展中形成又必须在发展中解决的问题,农民及其从事的农业、生活的农村都是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中形成的,是在集权专制的身份社会中存在和延续的。

作为农业大国,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始终都是围绕着农民问题开展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推翻旧的专制统治,建立了初级的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重视农民问题,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但由于农民素质技能的相对地下及身份制度传统的束缚,特别是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留与作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农民问题并未得到切实解决,而且日益尖锐。“三农”问题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的重大障碍。

我们知道,想要解决任何问题,最先要做的就是现象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然后根据问题的实质制定解决方案才能根除问题,否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单就表面现象来看,今日农民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民的经济贫困。那么“农民问题”的实质到底是什么问题?

当前我们所关注的“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三个问题,其实就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民与市民社会资源及利益分配不平等、贫富分化的巨大差距上。农民很穷,而“三农问题”只是关注在社会如何去扶助农民使其富裕起来,比如取消农业税,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考虑农民应该怎么样才会“富裕”?以什么样的制度规定和保证全体农民的权利,才能使全体农民“富裕”,是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权利问题。

农民权利是指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主要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人身利益,具体指选举权、自治权、受教育权、迁徙权、社会保障权、经济权利等。目前,我国农民权利缺失现象十分突出。从宪法的角度讲,中国的农民是与市民平等的公民,但具体到选举权和迁徙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上,农民明显的是“二等公民”,在县以上各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按照4个农民等于1个市民的比例,或者说,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市民的四分之一,4∶1的比例不仅是农民与市民的民主权和政治权利之比,甚至可以扩展到全部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在有些权力上还要更低。而在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有明显差距的。另外,农民的经济权利只有靠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承包”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当前,我国虽然实行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联产承包”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农民所拥有的只是按期(15或30年)由中央政府决策从“集体”分得的小块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因农作物品种改良和化肥、激素的大量使用,产量成倍增加,但人口多耕地少,每人只能分到一亩左右土地使用权,这大体只是秦时授田百亩的百分之一。农民的劳动力普遍过剩,农村中的大部分青壮年通过各种途径去出卖劳动力,成为中国现时期特有的“农民工”。“农民工”以其超长的廉价劳动力创造了短期的经济“奇迹”,他们在内资外资私有企业每天十多个小时的劳作,除了为这些低技术含量的私有企业提供了超额利润,就是在低技能的劳作中耗尽青春,才挣得了可以在农村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由此养育下一代农民。因此,“农民工”职业的变化并未引起其身份地位的变化,他们已然成为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之一,但依然受身份的限制,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参与了工业化进程的各个环节,却不能享受他们所创造的工业化成果;他们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修建了城市、清洁了城市、服务了城市,却被排斥于城市生活之外;他们是现在人类中最劳累的人群,每天的劳动都在十几个小时,但收入却低得可怜,且没有必要的社会保障;他们在城市出卖还是青春的劳动力使用权,一旦年老体弱,又得退回农村忍受贫穷。

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明确和保证其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体地位入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改革初级社会主义制度,改造行政集权体制为民主法制体制,确立并保证农民完全的公民权,在改革和完善中国土地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民建立并发展合作制经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证进城农民的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在农村的权利。这里的关键,就是从制度上规定农民的权利,进而,以社会主义运动促进农民的权利意识,并在争取和维护权利的进程中,逐步聚合起来,形成社会势力,由此才能提高其素质技能,变革生产和生活方式,运用现代工业技术,或是转业于工业和服务业,或是以新技术改造农、牧业。只有这样,农民才能真正成为现代文明的主体。

具体而言,要解决农民问题,第一,要改革行政集权体制为民主法制体制,这是前提和基础。劳动群众的觉悟以及既有的体制是改革行政集权体制所能依靠的。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势力状况,制定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由民主權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完成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主权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第二,要从法律上规定农民与市民平等的公民权和民主权。为此,要明确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为此必须摒弃以压制农民和全体劳动者,削弱他们权利,保持“廉价劳动力”来发展私有和外资企业,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的路线;废除在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按照1∶4的比例分配市民与农民代表名额的规定;落实农民享有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农民及农民工的子女有与市民子女平等的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要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土地权利关系,使得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真正的归全国公民个人平等拥有,全体公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派生并集合为公众占有权,并由民主选举的公共权力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和资源委员会将土地的公共占有权分配给国有企业或公共单位,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个人,由农民分得的土地占有权包含使用权,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与需要、能力,进行个体生产经营,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从占有权中派生并集合,与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相结合,组成合作制经济实体,从事农业或工商业生产经营。第四,鼓励和支持合作制,这是以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为基础的。第五,改革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从法律上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明确并规范执政党组织与个人在村民民主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势力在村民民主自治过程中的作用。第六,要保证进程农民转化为市民的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在农村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农民权利问题,进而解决农民问题,才能使自商鞅、嬴政建立集权官僚制以来存在了两千余年的农民,以其自身的努力和斗争,完成革命性转变,由此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刘永佶.农民权利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2]张磊,吕斯达,吴为.中国农民权利缺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2).

[3]邢乐勤,刘涛.论农民的权利缺失与保护[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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