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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宪法范围内的新闻自由及限度

2014-05-29黄延峰

人民论坛 2014年11期

黄延峰

【摘要】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衍生的一种权利,具体指新闻采访和评论自由权。在我国,传媒监督司法有宪法依据。但传媒监督司法更要有限度,即媒体介入司法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媒体有尊重被报道者人权的责任,媒体有不妨碍司法独立的义务。

【关键词】宪法 新闻自由 传媒监督 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表现形式,是人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作为世界上最早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文件,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在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新闻自由必须在法治的环境下构建,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新闻自由也不例外,这也是由其“双刃剑”的特性所决定的,自由如果没有节制也将成为一种侵权的工具。

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性质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到底是权利还是权力? 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不属于权力。相反,有的学者则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权属于一种公认的权力,即“媒体权力”。①

从新闻媒体的性质来说,它是一种社会事业机构,主要从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一般来说,它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不具有相应的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与社团的身份,从而享有公民权,主要表现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信息传播权、新闻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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