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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出台新规定

2014-05-27

农家顾问 2014年2期
关键词:类型区区域试验办法

农业部2013年12月底发布2013年第4号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增加审定项目、简化审定流程、提高审定门槛、强化退出机制、开通绿色通道:

1.增加了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

2.明确规定,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数据,申请国审时可以免区试和生产试验。

3.区试、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初审不少于60日的公示期。

4.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种性严重退化的、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品种必须退出市场,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

5.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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