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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动政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的问题思考

2014-05-20胡春平等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合作创新

胡春平等

摘要:政产学研合作创新是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生产力发展、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不竭动力。当前我省在推动政产学研合作创新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政府有针对性地对政产学研合作中的引导、促进、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加以改进。改善产学研合作外部环境,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共建,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各合作方实现共赢,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关键词:政产学研;合作;创新

中图分类号:G40-0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1-0001-04

所谓政产学研合作,是指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及科研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从而实现科技自主创新的发展联盟,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产品转化的有效途径。其目的是促进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是目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一条有效必要途径。政产学研间的合作只有持续和不断创新发展下去,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从而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黑龙江省作为一个科教大省,科技人口的比重和人们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都比较高,具有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虽然近年来通过政产学研合作在一定程度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了核心竞争力,但通过有关统计数据比对和对技术创新现状进行的客观分析,可以明显看到,我省在技术创新基础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依然滞后,这些问题如不及早彻底解决,仍将是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瓶颈。因此,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推动政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是黑龙江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重要意义。

一、黑龙江省政产学研合作发展现状

近年来,黑龙江省把自主创新的目标对准提高全省优势和支柱型产业及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全面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构建了“政产学研金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突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及科技中介组织等相互间的合作;强调专业领域产业科技创新资源的集成与示范,构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重大装备制造、石化工业、能源工业、绿色特色食品加工业、医药工业、森林工业的“1+6”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带”的高新技术带动作用,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十一五”以来,我省共登记科研成果6 724项,其中应用成果6 145项,有4 536项得到实际应用与转化,占应用成果的73.8%;111项成果获国家科技奖,获奖数量居全国前10位。全省各级技术市场共承办或组织各类技贸中介交易活动300多场,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累计达17 338项,合同成交额累计达128.36亿元。科技成果在国家重点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提升了传统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了农业现代化步伐,推动了社会事业发展。

虽然我省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结合纽带的政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某些专业、学科领域的发展有所滞后,学科分布与企业需求不太相符,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还处在适应期,以及受政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种种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政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成果并不很理想,省内部分企业转而到其他省区寻求合作,或研究机构将一些研究成果转至外地孵化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和回避。

二、黑龙江省政产学研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产学研合作组织形式与创新发展的需要不适应

政产学研合作在实质上是多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参与的创新活动。合作各方根本目的不完全一致。政产学研结合固然有多种组织形式,但如果是产业技术重大创新,往往需要产业技术联盟这样比较稳定和长期的战略合作组织形式;而以项目为载体的合作组织形式则比较松散,不能适应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需要[1]。

当前我省政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形式仍然比较松散,行为短期化、形式化,常以临时组合争取政府项目为目的居多,缺乏满足产业技术创新的可持续性;缺乏创新成果产业化保障机制。政产学研合作各方对彼此的定位和分工认识不清,各主体机构的性质决定各自的定位和分工,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错位。比如,有的学研方一旦发现研究成果有市场价值,就希望自己进行转化,不愿再转让给企业。有的企业在与学研合作中希望学研方提供“交钥匙”工程,学研方一般做不到。产学研合作协议各方对责、权、利往往界定不清,对共担风险没有共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等合作成果的分享也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日后利益分配、风险共担留下隐患。此外,对履行协议内容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各方履约守约意识亟须加强。

(二)科研项目投入与企业需求脱钩

政产学研之间的合作动力主要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聚集的人才和先进的研制设备,企业与其合作可以得到人才和技术支持,节省研发时间,避免方向上的选择错误,增强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高校和科研院所借助企业资金,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然而在现实合作中,双方却很少能进行充分的合作。当前,我省众多科研项目在与企业生产合作过程中就存在严重的脱钩现象: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被企业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企业找不到能够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企业缺乏满足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充分,致使科研成果无法商业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虽然各自掌握着优势资源却无法施展。此外,有的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数量较少,而大部分企业尚未形成自主创新机制,有的还处于初始培育阶段。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民营企业,因为严重缺乏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等技术力量,迫使其在发展中更多注重引进现有技术与成套设备,而忽视自身的技术创新及产学研合作开发。

当然在一些产学研充分合作的案例中,也不乏一些企业积极性很高,高校和科研机构所提供的技术也很好,但合作过程中仍是问题重重。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合作各方对技术价值经常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尤其是随着合作项目的深入,临近收益之际,就常会发生纠纷;利益分配还存在于政产学研合作的各方内部,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将导致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

(三)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科技中介和风险投资促进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政产学研在合作过程中,不仅需要地方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积极参与,更需要金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力支持。以中介服务机构为例,其在政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起到交流信息的作用,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起纽带桥梁;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提供技术服务的作用。虽然我省近年来致力于开创“政产学研金介”各方联动的新局面,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仍然比较少,现有的机构运行机制不活,功能比较单一,提供信息服务有时不够及时或有失准确,缺乏既懂市场又懂科研的综合型科技中介人才。由于缺乏科技中介机构的参与,企业对技术、管理、人才和资金的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没有实现充分对接,成交合作项目较少。从发展环境上看,风险投资方面,由于对无形资产界定与评价机制尚不健全,既影响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也影响到一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体系方面也有待健全,往往是服务于产学研合作的信息渠道过于分散,信息网络不畅通。

(四)金融支撑力度不够

政产学研合作项目中相当一部分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风险大、投入高。在产学研合作的资金来源上,主要依靠企业自筹,很难使用银行贷款,而我省成熟的股市融资、国内风险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国外风险投资等融资形式更是少之又少。由于融资困难,大部分企业有钱就干,没钱不干,不敢冒风险。

(五)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在政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一直困扰着合作项目的深入开展。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也已达到相当的高度,但问题是,这些法律条文在现实中似乎并不能发挥相应的效力。一方面,侵权企业需要赔付的金额往往较小,在巨大的利益诱导面前几乎起不到以儆效尤的直观效果;另一方面,大多数老百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在不涉及到自身被侵权的情况下,并不会对侵权产品进行自觉抵制[2]。政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上的纠纷不但打击了政产学研各方合作的积极性,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政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使得政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无法持续发展。政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专利权的归属和科研成果的享有等问题。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我省仅有的省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在严罚侵权者和提高全民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大力度。

(六)政府在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突出,政策环境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部门虽然对产学研关注程度较高,并且各自采取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各地方、各部门各自为战,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对产学研支持的合力,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此外,许多地方政府对产学研的投入还不能和产业的发展需求相匹配,仍存在较大差距。对那些研发周期长、投资较大的基础项目,企业因风险巨大往往热情不高,地方政府也缺少长期的、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导致深层次的产学研合作难以开展。

相关部门为推动政产学合作创新,虽然出台了许多政策,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阻碍学研合作创新的外部环境问题,《黑龙江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黑龙江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与“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及其配套政策明确了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方向,但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还有待制定和完善。体制内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某种程度上仍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在技术创新中自主决策权还存在制约。部门、科研机构条块分割的惯性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缺乏协调统一;科技、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很多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科技信息交流不畅,成果共享不够理想[3]。

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与高校进行的产学研合作所能够带来的创新绩效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科技创新财政补贴往往过分强调大企业的作用,而对于中小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所提供的激励支持力度不强。此外,财政补贴政策的覆盖面还比较窄,补贴资助对象往往偏重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现行财政补贴政策对单个项目资助的力度较大,并不是针对广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的基础性措施[4]。

三、持续有力推动政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的针对性建议(一)继续深化企业的核心主体作用

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是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只有明确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才有创新的动力和愿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政府在政产学研合作中要抓住市场竞争的主体,重新定位科技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使企业成为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进一步鼓励我省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重视和鼓励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进行自主创新,为他们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鼓励他们参与国际竞争。引导企业领导人树立“创新有风险,不创新风险更高”的理念[5],强化对其自主创新业绩的考核。

在帮助企业生存发展方面,要多考虑能否给其一些实实在在的服务。如各级政府出面协调联合当地中小企业协会主办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定期洽谈会。进而以政府、中小企业协会以及高校和院所共同建立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作用是随时联系企业和高校、院所之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培养。在中小企业与地方高校、院所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为推进产学研合作创造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同时设立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专项计划或基金,支持高校、院所的技术成果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转移。

(二)进一步推动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形成我省独特的知识创新体系

我省在坚持走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道路过程中,必须全面深入扩大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渠道吸引更多的高校、科研院所来黑建立研发中心,努力使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转化为我省的生产力优势,使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进一步转化为我省的产业优势。大力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创新,挖掘本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政产学研联盟,围绕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展科研活动。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等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发挥这些机构在技术领域中的影响力。全力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共研究的科研机构,发挥省内高校学科齐全、人才集中,教学与科研一体化的优势,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批高水准的研究基地。在机制运行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自我发展能力和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彻底打破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分割、脱钩的局面,为我省经济快发展、大发展扫清障碍。

(三)切实推进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完善中介服务部门,对技术创新和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根本。加快推进全省中介服务部门的建设,大力发展金融、技术服务与评估和信息咨询等机构,可有效地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

1.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造势,提高各界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氛围。

2. 要适度扶持发展公共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如可以将核心产业制定技术标准的机构,在重要领域为政府收集、整理、分析科技信息的机构,在核心和敏感领域向政府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的机构,向全社会传播、扩散科技信息的机构等,设立成政府主导的科技中介机构主体,并由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拨款。

3. 打破目前对中介机构的条块分割限制。我省目前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带有很强的条块分割的烙印。各种中介机构如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投资中性、孵化器等等,一般归属不同部门,各自业务范围往往受到明确限制,应该打破行业条块限制,促进综合发展。

4. 为培育科技中介服务从业人才群体创造必要的环境。目前,我省几家科技中介人才普遍缺乏。应该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在学习国外的经验的同时,学习北京、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建立起自身的科技中介人员培训系统。

5.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网络化建设。在省内组建一个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完善网络设施和服务手段,及时更新各类基础数据,加强产学研的合作,并运用市场调节功能,在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实现对市场的监督与调节。

(四)加快金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

1. 加强以商业银行、信贷担保和风险投资为主的金融机构建设。适度引入商业银行,加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建设,引导其开展良性竞争。建立一批创业风险投资、创新投资基金,推动建设专业化的战略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积极推动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2. 构建便捷高效的银企联系沟通合作机制。通过银企恳谈、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尤其是产学研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部门对科技型企业要降低门槛,多渠道灵活放贷,可采用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建议科技部门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把那些合作层次高、市场前景广、投资回报好的项目及时推荐给金融部门。

3. 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引导和调控。对本区域企业信贷特别是科技创新信贷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要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

(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政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

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创新,是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优势叠加、利益共享的根本保证,是实现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为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好各项后勤工作,从财税金融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政策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定产业政策、资金支持政策、税收鼓励政策、技术导向政策、科技奖励政策,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政策环境,为政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6]。

1. 加大科技投入财政补贴力度,形成多渠道、高效率、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切实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支持力度,设立产业重大创新专项基金,在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公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并通过产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引导各社会类投资机构介入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早期技术研发当中。对企业的投入、税收减免或者设备投入资助免息等政策,应从引导性方面考虑,同时也要注重可操作性。

2. 强化改革意识,创新人才培养和评价模式。建立合理的人才评价模式,形成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积极培养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的领军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加快对大学毕业生的培养,既可减少企业雇佣风险,又能减少毕业生实习和就业压力,为企业培养一批基础型人才。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青年研究人员到企业挂职制度,为企业技术改造和成果产业化提供智力支持,加深对市场的认识。在高校、科研机构内建立合理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两套科研业绩评价体系,保证从事技术开发与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具有同等学术待遇,提高科研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升产学研的原始技术创新能力。

3. 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各项政策机制。尽快制定《黑龙江省政产学研合作促进法》,以立法形式明确政产学研各方利益、风险分担共享机制,强化产学研结合的管理机制,预防知识产权纠纷,并在法律上明确合作项目可享受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强调合作契约制度等,规定投资者退出机制,使政产学研各方明确权利义务,自身利益得到制度保障,正确处理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7];规范政产学研合作体的管理,优化融资机制。要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和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与约束机制,建立起产权明晰、政企分离、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效益显著、充满活力的良性合作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工作,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使政产学研结合获得稳定、系统的金融支持,通过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等手段,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环境,打破产学研联盟中的“坚冰”[8~9]。

政府要瞄准能影响今后10—20年的科技发展方向,如航天、能源、云计算、新材料等,提早规划相关重大产业项目,并以项目为纽带,吸引大中型企业、大型投融资机构和实力较强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加盟,通过实施大项目牵动战略,层层发展好子项目,最终带动政产学研战略大联盟的发展,推动政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缨,胡赤弟.高校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8):14-16.

[2]段瑞春.产学研合作创新:机遇与挑战(上)[J].中国科技产业,2008,(4):54-57.

[3]刘和东.产学研合作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7-70.

[4]王爱兰,王凤翔.地方政府对竞争性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的理性思考[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412-415.

[5]腾跃民,张文斌.产学研: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引擎[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8):30-32.

[6]九三学社中央.关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的提案[J].中国科技产业,2010,(Z1):65-67.

[7]满海雁,陈明.论政府在“政产学研金介”战略联盟中的角色定位与功效发挥[J].科技管理研究,2011,(11):17-20.

[8]黄明东.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法源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50-155.

[9]戴玉纯.地方工科高校产学研结合发展的探讨与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7,(9):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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