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推定类型优化初探
2014-05-11刘英明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刘英明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推定与证明责任有密切的关系。推定的类型不同,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也不同。有的推定会引起客观证明责任(也包括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有的推定直接表明了特定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有的推定则仅仅转移主观证明责任(特指具体的证据提供责任)。不同类型的推定,除了具有不同的证明偏向程度外,还在立法表述难易程度、准确执法程度上有差别,由此既定的推定规则需要根据其实践效果进行类型优化。
一、民事推定类型划分与不同推定类型性能比较
(一)推定类型划分简介
推定有狭义和广义的概念。狭义的推定仅包括推论推定,是指规定一旦某一(组)基础事实被证明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广义的推定是指规定一旦某一(组)条件达到或者无需任何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广义推定与狭义推定的区别不在于对象而在于条件。在条件上,广义推定不仅包括狭义推定(也即以基础事实为条件的推论推定),还包括无基础条件的直接推定和以低度证明为条件的低度证明推定。
推论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应当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的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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