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4-05-10满都呼
北方经济 2014年4期
满都呼

合同是人们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一个重要工具或手段。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个合同往往涉及多个国家。而各国关于合同的立法,如成立、效力、解除等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形成了大量的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随之成为国际司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涉外合同,最初适用的是合同缔结地法,其后逐渐发展为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实践表明,尽管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但也有部分当事人疏于在合同中做出此类选择。于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引入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由此,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发展到了第三个阶段: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国际合同领域得到最广泛承认和运用的原则,仍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它的含义是:国际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原则上有权自由选择某一法律体系作为合同准据法。1963年《蒙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蒙古国就在合同领域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法第404条规定:“实施外贸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协议无别的规定,该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行为实施地的法律确定。”
这一规定系移植了当时苏联民法典冲突规则的规定。对于外贸法律行为,只要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外国法人或外国公民,以及法律行为的内容是有关从国外输入商品或将商品输出国外的业务,或者是与输出入商品有关的某些辅助业务,这种法律行为都是对外贸易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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