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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监管,互联网金融不能首当其冲

2014-05-05

金融周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影子融资监管

国办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引发市场的激烈讨论。对于长久以来为金融界所诟病的“影子银行”体系,开始正式进入监管体系的考虑。

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就是能够发挥类似于银行信贷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对影子银行来了一轮大范围的概念界定,可谓是无所不包。

107号文将我国影子银行定义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结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对于今年开始进入大众和监管事业的互联网金融,也理所应当被纳入了国办的新监管范围。

对于互联网金融,个人认为,在没有进入正式的、稳定的发展渠道之前,就被冠之以影子银行的监管策略,未必是一件好事。况且现在金融体系的总体情况是,除了银行业这个绝对的大佬之外,信托、证券、融资租赁、保险等予行业都已基本自成体系,并且在很多的融资渠道上仍然需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银行的渠道来嫁接。所以,笔者认为,谈到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应该首当其冲地把互联网金融作为标的,而是首先解决银行非标理财、信托以及资产池等传统金融外化的影子银行渠道,才是正常的解决办法。

传统影子银行体系概览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8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下称《监管报告》)称,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即使采用最窄口径(银行理财与信托),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国办定义的“新”影子银行概览

对应107号文影子银行的第一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目前比较流行的电商金融、P2P、众筹以及比特币等网络货币都可以纳入监管范围。对于这部分基于互联网体验而产生的类金融操作,国办的监管状况定位是“无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

和传统的影子银行相比,这部分新成员在重量级上可以说是彻彻底底的小众,不可同日而语。电商金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阿里小贷,到现在累计放贷规模也就千把个亿,而作为在线理财的余额宝,目前规模近2000亿,P2P全国稳健运行的并不多,行业规模在朝着千亿迈进。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影子银行规模效应影响力远远不如传统金融体系。

况且,换一个角度说,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拥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牌照,因此在产品端上并不具有优势,或者说是不完全的金融运作,大多数是在渠道意义上革新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方式,并集合互联网的用户体验和数据基础,积小流以成江海。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盖上“影子银行”的称谓,一方面并不能符合当前国内的金融互联网金融现状;另一方面,从监管层的考虑,纳入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一种全方位的考虑,而并非是要重点监管。

界定107号文:理财、信托为重点

2013年金融改革成为新任领导班子的重要课题,而对于金融改革,首先就要解决金融体系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性问题。对银行体系这个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实体进行监管调整成为重中之重,从2000年资产规模10万亿扩张到如今的140万亿,在快速跑马圈地的过程中,银行体系的自有风险和关联风险都在提高。

那么正常的监管逻辑应该是首先拿银行开刀,包括银行理财标的,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等,然后由银行扩展到相关的信托融资以及资产池项目。这部分融资体系是脱离于现有监管体系的,并且占了绝大比重的影子银行成分。从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看,由于理财、信托拥有更高的投资收益,其风险与偿付能力也拥有更大的风险。从稳定金融格局的角度,管理层不管坚持什么样的考虑,首当其冲的应该是调整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的发行规则,并出台监管细则。

2013年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而近日或将公布的9号文或将对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品种、会计核算、金融资产类型、信息披露、统计、开展同业业务的体系建设等进行规范,标志着银监会再次对银行非标资产打出重拳。从监管层的思路看,也是首先从银行业整顿入手,规范银行理财市场,把影子银行纳入监管通道。此外,此次107号文是由国务院办公室签发的,在级别上高于银监、证监、保监,在实施路劲上也进行了归口管理的初步定义,把各个条线的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确定的管理纠责机制,便于各个监管部门后期细化监管细则。

厘清了监管层的重点和思路,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互联网金融不论是重量级,还是当前的形势重点,都还进入不了监管层的主要打压对象。况且金改的重点除了对传统金融体系进行风险改造和流程设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金融创新的排头兵。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提供更多的空间支持,而不是在一开始就用“影子银行”的不正之名来进行过度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疏影阑珊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目前还不能用完全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来概述,最多是稀疏的,斑驳的点影,况且短期内也形成不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成片、成批的影子银行规模,在风险上也大多表现为局部的事件性,而非传统金融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在监管定调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不能急于用影子银行来盖棺定论,而是应该明确给出类似于负面清单的政策底线。对于新生事物,应该给予明确的鼓励。

此外,互联网金融在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渠道性变革,不论是在线理财,P2P还是平台搜索金融服务,最本质的特色在于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和渠道来搭台唱戏,而唱戏的主角很多还是传统的金融产品,或者是从传统金融转移过来的享受不了服务的群体。如果一刀切,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既让传统金融失去了良好的线上流量变现通道,也重新剥夺了二八定律中那弱势的80%群体享受廉价金融服务的权利。

剖析影子银行之来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金融抑制程度,或者用经济学上的金融抑制理论来加以解释。影子银行之所以猖獗,就是因为之前中国传统金融严重的金融抑制:正规的银行体系的利率被压制。尽管经历了30年的金融市场改革,然而中国金融体系至今距自由市场机制还相差甚远:大部分金融机构仍更像是政府机关,基准利率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政府仍然对资金分配施加影响。与此同时,资本市场仍然很不发达。

互联网金融是目前有效的突破金融抑制的一种良好方式,特别是提供了普通投资者有效的高收益理财方式,间接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资金成本,为利率市场化的推行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环境。利率市场化一旦全面铺开,资金将由市场定价,融资环境将大大改善,而久久游离于传统金融环境之外的融资主体将获得更多融资机会,这将从底部直接降低影子银行的融资需求,把更多的资金与需求匹配起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被国办纳入了影子银行,但它不仅不会有太大的负丽影响,最多是“疏影阑珊”,反而更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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