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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中关于码头用海论证等级判定的探讨

2014-05-01赵庆英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4年11期
关键词:构筑物导则界定

赵庆英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 310012)

海域使用论证中关于码头用海论证等级判定的探讨

赵庆英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 310012)

论证等级的确定是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重要的关键技术之一。文章依据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详细介绍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10)关于码头用海论证等级的界定方法及优缺点,并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给出码头用海论证等级判定的建议和具体方法。该研究可以提高码头用海论证等级判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研究各种类型用海项目论证等级判定方法及海域使用论证相关技术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海域使用论证;码头用海;论证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及《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域使用论证,是指通过科学的调查、调研、计算、分析和预测,对拟开发海域进行用海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的书面材料,以达到科学用海、规范管理和可持续性用海的目的。作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海域使用的审批、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在不断完善和修改中。目前《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海发〔2010〕22号)较2008年颁布实施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经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10)在实际论证工作中仍存在某些不足,尤其在论证工作等级的判定方面还不够全面、具体。而论证工作等级的判定是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关键技术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区分不同论证等级用海项目论证工作的内容、范围、深度和技术要求[1]。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10)正式出台之前,也有人对论证工作等级做了概括性的探讨[1-2],本文仅从码头项目用海的角度对论证工作等级的判定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并给出了码头用海论证等级判定方法建议和判定表。

1 目前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法

1.1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关于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法

国家海洋局2008年颁布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并规定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技术导则》(试行)]。该导则首次提出了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行论证等级划分制度,按项目的用海类型、规模和方式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给出了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等级划分表。关于码头用海等级判定见表1。

表1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等级划分(部分)

根据海域使用用海类型划分[3-4],码头用海应属“交通运输用海”(一级类)中的“港口用海”,港口用海的论证工作等级以用海规模来确定且工作等级最高为二级。

1.2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10)关于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法

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正式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海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技术导则》(2010)]。该导则延续了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行论证等级划分制度,改变了原论证工作等级的判定方法:海域使用论证等级按照项目的用海方式、规模和所在海域特征,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关于码头用海等级判定见表2[3]。

表2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判据(部分)

《技术导则》(2010)对论证等级的判定改变了原判定方法,不再从用海类型方面进行判定,而是根据用海方式和所在海域特点以及用海规模等方面进行判定。码头项目用海方式属于一级用海方式中的构筑物用海,二级用海方式中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和其他透水构筑物用海,论证工作等级可达一级。

2 目前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法优缺点分析

2.1 码头用海等级判定的优点

《技术导则》(2010)较《技术导则》(试行)在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优点具体如下。

2.1.1 判定增加了所在海域特征因素

根据《技术导则》(2010),项目所在海域的特征是判定论证工作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所在海域的特征分为敏感海域和其他海域。敏感海域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的河口和海湾等。增加了敏感海域的概念,对位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域的码头项目用海论证的深度和广度相应增加,可以更全面地分析项目用海对海域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也相应地降低了码头项目用海在其他海域的论证要求。将所在海域特征这一因素加入到论证等级的判据中,对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1.2 判定依据主要从用海方式考虑

在《技术导则》(试行)中,海域使用论证等级的确定主要是依据用海类型和用海规模来确定的,而忽略了项目用海方式,尤其对码头用海,只是笼统地考虑了港口用海总规模。港口用海的主要用海方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码头构筑物用海;一是港池用海。港池用海一般都是开放式的用海,没有具体设施,不会对海域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码头构筑物的建设一般会引起水动力条件、悬浮泥沙等产生变化,尤其是采用非透水构筑物型式建设的码头对海域环境的影响更大一点。因此在《技术导则》(2010)中对码头用海论证等级的界定则主要从用海方式考虑,而且区分了码头构筑物透水和非透水两种用海方式,切实考虑了码头的建设对海域环境的影响,这种界定方法更加合理。

2.1.3 用海规模考虑了长度和面积

《技术导则》(试行)和《技术导则》(2010)在论证等级的判定中均考虑了用海规模,前者采用的是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规模;后者采用的则是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规模。关于码头用海不仅考虑了构筑物用海面积还考虑了构筑物长度,使得论证等级的判定依据更加全面。

2.2 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的缺点

根据笔者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认为《技术指导》(2010)还是存在以下不足。

2.2.1 所在海域特征判定方法不明确

《技术导则》(2010)一个比较明显的进步就是考虑了所在海域特征,尤其对于透水构筑物总长度400~2 000 m或透水构筑物用海总面积10~30 hm2的码头用海,如果位于敏感海域则论证等级为一级,如果位于其他海域则论证等级为二级,因此所在海域特征直接决定了码头用海论证等级的高低。但是关于所在海域特征的判定不甚明确,仅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的河口和海湾等海域为敏感海域。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是很明确的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重要的河口和海湾则比较模糊,该导则并未注明什么是重要的河口和海湾,比如重要的河口判定依据是什么?是根据大河的规模还是河口的其他指标?同样重要的海湾这种定义也很不准确。此外,其他海域是否就不存在敏感海域?比如在论证舟山外钓岛光汇万吨级油品码头工程时,论证等级的确定就引发了较多讨论和不同意见。对于舟山外钓岛附近海域,该海域不属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的河口和海湾,但是因为所处海域距离舟山渔场较近,所以专家建议该区域还是应界定为敏感海域。但是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外钓岛附近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中均为港口用海区,外钓岛周边开发活动主要为码头、桥梁、排污口等用海,且未涉及养殖等对环境比较敏感的用海项目,因此最终还是界定为其他用海。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如何界定敏感海域还应有详细的标准和方法。

2.2.2 未考虑码头建设规模和码头类型

对于码头用海论证等级的确定,码头构筑物的长度和面积作为了论证等级确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论证等级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准确性。但是《技术导则》(2010)完全不考虑项目用海类型,而仅考虑项目用海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不少弊端。对于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的码头来说,不同吨级的码头采用不同的码头布置形式,码头的长度和面积还是有很大差别的。30万吨级的码头如果采用蝶式布置,如果所在海域是深水近岸的岸线,其透水构筑物的长度和面积可能会比万吨级以下码头采用L型或其他非碟型码头布置要小,则论证等级可能小于万吨级以下的码头,但实际上30万吨级码头的建设要求的通航条件、自然条件等要高得多,项目用海风险影响的范围也会较大,因此码头用海等级的确定还应考虑码头的泊位等级。

除了码头的建设规模外,笔者认为拟建码头的类型也应作为论证等级的判据之一。码头根据其平面布置、用途、断面形式等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本文所提的码头类型主要是按照码头的用途分类。主要有一般杂货码头、专用码头(渔码头、油品码头、危险品码头、煤码头、矿石码头、集装箱码头等)、客运码头、工作船码头及修造船码头等。对于油品码头、危险品码头建设,由于其用海风险较大,不应仅以码头透水构筑物的长度和面积来界定论证等级。

3 对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法的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分析可知,目前关于码头用海的论证等级的判定方法过于笼统,给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带来一些困扰,笔者根据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对于码头用海等级判定方法给出以下建议。

3.1 对敏感海域的界定应具体化

所在海域特征应是码头用海等级判定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因此,对于如何界定敏感海域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敏感海域的界定不应仅局限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

洋特别保护区、重要的河口和海湾等海域这种定性的界定方法,还应根据多项指标,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也应给出一个具体的判定表,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敏感海域的界定对所有用海项目都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3.2 界定指标应增加码头建设规模和码头类型

如前所述,码头用海论证等级的判定仅考虑了构筑物用海的长度和面积而忽略了码头建设规模和码头类型,这种情况容易使得海域使用论证的广度和深度达不到拟建码头用海项目的要求。而且构筑物长度这一指标应主要针对的是线性工程(如防波堤等),对于码头工程而言意义不大,而码头建设规模对于论证等级的确定应更加有效。

3.3 码头用海等级判定表

综上,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也应单独给出判定表,根据笔者初步研究,该判定表见表3。

表3 码头用海等级判定表

4 总结及展望

科学合理的界定论证等级是海域使用论证的重要工作之一,有利于提高论证的效率和节约论证成本的投入,有利于提高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提供更科学的依据。本文以码头用海为例,全面分析了《技术导则》(试行)和《技术导则》(2010)关于码头用海论证等级的界定方法及优缺点,对于码头用海等级的判定方法给出了建议和判定方法表。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目前正逐步走向规范,在海域使用论证中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中,希望本文的工作能推进海域使用论证相关技术工作的研究,对于各种类型用海项目均能有科学合理的论证等级判定方法,使技术导则更加完善,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

[1] 贾后磊,张志华,王健国,等.海域使用论证中论证等级确定的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28(3):13-16.

[2] 黄蔚霞,张叶春,颜文,等.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划分方法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28(5):22-25.

[3] 国家海洋局.HY/T 123-2009海域使用分类体系[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 国家海洋局.HY/T 124-2009海籍调查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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