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析规范企业退出的对策

2014-04-29赖骞华

中国市场 2014年14期

赖骞华

[摘要]本文从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入手,说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利后果,分析企业不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司注销;清算义务;企业退出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4-0063-02

1企业不按法定程序退出市场的后果

企业退出市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合法退出市场;另一种是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是违法企业遭遇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要从市场上合法退出,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会造成以下不利的后果:

1.1不利于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未经核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并未消失,其市场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仍然要履行有关义务,承担有关责任。只有经核准注销登记后,才表明在法律上确认了其主体消失,不必再履行有关义务,也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1.2不利于保护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利益

被吊销企业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其市场主体仍然存在,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其未收缴的尚具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证书》和公章,继续开展业务活动,损害他人利益,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1.3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债权人利益

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被吊销企业若不及时组织清算,企业的资产失去监管,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被非法侵占,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清偿。

1.4不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

注销登记的时间拖得越久,实施注销登记的难度就越大,登记管理系统中的“呆账”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效率,造成资源的浪费。

2企业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

在我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依法注销登记的企业却为数不多,且其中多数为国有控股企业。为什么这么多的企业不按法定程序申办注销登记?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2.1依法办事意识不强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法人认识不到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是一项法定义务,对注销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自然就消亡了。

2.2法律规定不够细化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注销登记及组织清算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被吊销企业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怎样承担,法律规定也不明确。这是导致清算工作得不到落实、企业不愿不想申办注销登记的一个重要原因。

2.3处罚措施不够得力,企业为逃避清算责任故意为之

目前管理部门对被吊销企业的处罚仅体现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上,而且仅限3年内,对股东构不成影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四)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企业清算应承担的债务来说,这几乎算不上是处罚,因此企业甘愿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愿清算注销并申办注销登记。

2.4注销程序烦琐,难度大,成本高

企业注销登记流程从成立清算组开始,包括清算公告、税务、财务、银行和工商注销共有十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因时因人而异,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带来很大困扰。注销过程中难度最大的是组织清算,提交清算报告。由于股东之间关系恶化、公司主要负责人不知去向、清算程序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清算工作量大、费用高等原因,常使清算工作陷入僵局,挫伤企业注销登记的主动性。

3规范企业退出市场的对策

为了督促企业主动申办注销登记,合法合规退出市场,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3.1加大注销登记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意识登记管理机关要把注销登记与设立、变更登记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广泛宣传,让企业法人认识到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同等重要,是终止企业法人的法定程序,认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危害性,从而使企业注销登记工作逐渐深入人心,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3.2完善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明确清算注销的主体,落实责任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部分“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企业各种严重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但都戛然而止,让人误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就此从市场上退出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时应当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仍需要申办注销登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纠正人们的错误理解。

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清算主体。公司的清算主体应该是基于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被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清算的义务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修改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清算主体,同时也是企业注销登记的责任主体。

3.3加大处罚力度,逼迫企业主动申办注销登记

现行《公司法》对不依法申办注销登记的企业及作为清算主体的股东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公司法》修改时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不按法定程序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应该直接追究作为责任主体的股东的民事责任,这样能够有效地督促企业及其股东及时组织清算并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促进企业合法退出市场。要股东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打破了公司责任有限原则,加重了股东的责任。但是只有将“清算义务”转为“清偿义务”,才能督促股东重视清算,积极履行法定清算义务,进而申办注销登记,规范地退出市场。

要加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处罚,除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应当与公安、银行等部门联网,限制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及贷款,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规范退出密切关联,促进其积极推进并在企业注销过程中予以配合。

3.4简化注销登记流程,预留清算费用,为企业注销提供便利注销登记十几个环节中,除税务、银行等关键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注销可参照企业联合年检模式,设置联合注销方式。同时授予清算组更高的权利,将企业申请注销文件的批准人由法定代表人改为清算组负责人。法律法规还应当制定清算费用的保障措施。例如,企业在成立登记时,可以按开办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清算费存入银行,作为专项资金。一旦企业法人出现法定清算情形时,清算资金就能够得到保障落实,清算程序可以顺利启动。

3.5制定适当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清洁市场环境

针对目前被吊销企业为数众多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适当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如要求被吊销企业重新申办注销登记、股东申明承接所有的债务并公告后则予以注销登记的特别处理方式,减少登记管理系统中的“呆账”,提高企业市场的活力。

4结论

企业市场要充满活力,应配置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将企业终止与设立放在同等的地位。规范企业的退出,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王志华.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难点及对策初探[J].机构与行政,2013(4).

[2]闫政.公司注销遇到的法律问题[J].律师文集,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