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浅析
2014-04-29李慧
时代金融 2014年23期
李慧
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教师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了纳税人的标准。工资薪金是广大教师最主要的一个收入的来源,它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目前教师们的纳税负担也不断加重,因此,为了考虑到广大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依照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负担。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是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论文稿酬所得、科研经费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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