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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的路径分析

2014-04-29白玉涵

中国市场 2014年29期

白玉涵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加快不同资本市场间转变机制的建设。要实现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的转板,就必须注重实践,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好试点工作。具体要完善转板环境,同时确定好试点范围和试点主体,监管部门要提供相应政策支持,试点主体也要积极做好准备。

[关键词]区域市场;全国市场;转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10-02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迅速,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等相继建立和发展起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框架逐渐确立起来。为了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就必须解决不同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和对接问题。当前,我国不仅需要完善全国范围内不同资本市场的转板机制,也需要完善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的机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是在探索中发展的,因此,一些区域性的资本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而要使这些区域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实现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和对接。所谓的区域市场,是指全国市场以外的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市场和协会筹建中的私募产品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交易市场。所谓的全国市场,则是指沪深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等在全国范围拥有统一规则的交易市场。

1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的总体思路

要实现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建立和完善相关转板机制,就必须在反复论证方案和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方可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修改,继而在全国进行铺开,采用“先试点—再总结—后推进”的方案。因此,我们建议以试点的方式对转板机制进行路径探索。

在操作思路上,可以选择发展相对成熟且有试点意愿的区域市场和符合相应基础条件和拥有试点意愿的全国市场进行局部的转板对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其参股的××股权交易中心,以及上交所和参股的××股权交易中心,可以进行一一配对的转板的试点。监管部门为试点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便利。待试点一定阶段后,对试点效果进行经验总结并不断完善转板机制方案。最终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修改,并研究出台专门的转板制度文件。其中,试点工作对于转板机制的路径探索极为重要。

2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机制的关键点

2.1逐步完善转板环境

转板不仅需要市场相关方恪守职责,同时也要其他相关机构一同构建转板的“生态环境系统”。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转板,主要的市场相关方是: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互联中心、地方政府、区域市场,全国市场、挂牌的股份公司、做市券商和投资者。每一方都要恪守职责、规范行为。

除了主要相关方外,其他市场相关机构也比较重要,如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评信评级、VC/PE、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媒体网站等诸多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市场的机构生态圈,一起滋养着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一起承担着外围监督的职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的发展,也意味着要鼓励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交流、融合與发展,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

2.2试点范围和试点主体的确定

除了监管部门之外,试点范围主体之中最核心的参与主体就是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中的试点单位。全国市场的试点单位方面,建议选择自身市场已经具备一定规模,运行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等都相对完备,且具备相应意愿的全国交易市场。从目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三家全国市场单位来看,首先,沪深交易所无论在建设时间、运营经验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都具有相对优势,具备试点的基础条件。而新三板市场总体处于初建阶段,新规则体系正在完善,市场规模也尚在形成。其次,沪深交易所积极推动转板机制建立,已经开展了系列有关研究,并在实务角度与区域市场进行积极接触。而新三板市场关于转板机制的建立目前仅是处于一个意向阶段。沪深交易所纷纷与区域市场进行联系,积极推动相关进程。因此,在全国市场的选择上,我们建议以沪深交易所为主体开展试点。

区域市场的选择方面,其基本原则同样是选择拥有相应的市场基础,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相对完善,地方政府能够积极支持,具备相应意愿并愿意针对转板机制进行规则和制度调整的区域市场。其中,区域市场的基础条件可以从地区经济的代表性(东中西部的区域特征)、是否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区域市场的基础数据和运营质量,地方政府的参与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选择。目前,通过联席会议验收的省区市已达26个,建设中区域市场数十个。沪深交易所在已建和筹建的区域市场中,已经选择了9家区域市场进行了参股,此9家区域市场已经经由沪深交易所进行了对比筛选,都建立了相对密切的合作联系,因此我们建议以此9家区域市场为基础,结合发展现状进行筛选,可以结合区域经济特征,考虑试点单位在东中西部的平衡,考虑两层级试点市场熟练度。

2.3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

监管部门牵头整个试点计划,委托试点的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签订相应的协议并共同推动试点进程。其中监管部门需要对于试点单位充分授权,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便利。总体而言,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主要涉及针对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的以下各方面:

一是对于整个转板机制试点的政策支持,批准和同意相应的试点方案,同意试点的全国市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上市审批,由全国市场自行决定转板的条件。同意准公众公司在区域市场经过规范、培育、筛选发展成为公众公司,完成上市前的公开发行行为,并接受其备案并对其进行形式核准。在整个进程安排上,我们建议对企业的观察培育期在3~4年左右,基于目前的区域市场挂牌企业情况,预计试点周期至少需要2~3年方能初显成效。

二是对于区域市场进行试点的具体政策支持。允许试点区域市场针对拟转板企业开展做市商交易制度,调整对区域市场流动性限制的“T+5”限制,同意区域市场的拟转板企业发展成为准公众公司和公众公司,为股东人数超200人的企业提供合法的存续空间,为转板企业的培育尽可能地提供市场空间和制度安排。

2.4试点主体的积极准备

在选取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作为试点单位时,必须充分考虑试点单位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而作为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试点主体,应该积极的申请和准备,不断完善市场自我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熟悉区域市场企业挂牌制度,通过扩大业务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助力于完善多层次资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整体而言应该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准备:

一是完善交易所内部结构。不管是区域市场还是全国市场,在申请试点转板机制业务前,应该成立转板机制相关业务工作小组,对接转板相关试点工作。交易所应该对转板业务熟悉并给予支持。充分认识到转板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明确转板过程中的职责。

二是加强交易所之间的交流。区域市场向全国市场的转板业务,跨越不同的资本市场,必须具备系统性思维方式,对资本市场形成整体的构想,加强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交流,实现信息的畅通和无缝对接。同时,也要加强区域市场、全国市场内部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及时掌握转板的业务和制度变更,形成满足试点条件、具有试点意愿的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的转板对接组合,促进试点工作进程。

参考文献:

[1]侯东德,李俏丽.多层次资本市场间转板对接机制探析[J].上海金融,2013(12):149-151.

[2]刘文娟.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国际比较与经验总结[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4):14.

[3]胡海峰,罗惠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生成机理与演化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5):17-23.

[4]黄新军.浅谈区域市场与企业市场营销的关系[J].中国市场,2004(9).

李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