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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法的作用

2014-04-27张孟凡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12期
关键词:规则规范法律

张孟凡

什么是法?如何准确界定法定概念与本质?自数千年前,从国家与法律产生之初延续至今,依然没有一个统一而精确的解释。寻找法的定义与本质可以说是法学永恒的难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具有代表性的有,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等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解释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由此可见法律一定具有阶级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由此可见法律具有国家性。最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可见法律具有社会性。

西方主流观点大致可划分为: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博登海默主张,法律哲学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古典时期,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其中包含了太多的哲学观点。在此不再多述。

我们所要探讨的,乃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国法。国家简单来说即为国家的法律,也是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感知到的法,属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内具体的法律。而所谓的具体的法,正是法律活动产生的各种法律现象,例如立法执法等,对人们社会生活所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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