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修订的探讨与思路
2014-04-27许景海高继成
科技视界 2014年8期
许景海 高继成 许 超
(1.济阳黄河河务局,山东 济南 251400;2.历城黄河河务局,山东 济南 250108)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根据《实施意见》,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并于2004年7月由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正式颁发,在全国范围执行。
《定额标准》的颁发执行,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也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的重大突破,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正常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行和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改革实践,水管单位普遍认为,《定额标准》总体上贯彻了《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财政预算改革的精神,项目设置基本合理,内容比较齐全,实现了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国家财政预算科目相统一。同时也发现《定额标准》中存在项目缺项或工作量(工程量)不合理等问题,尤其是由于该定额标准执行多年,近几年机械台时费和材料费上涨过快,导致部分定额标准偏低。为保证《定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十分有必要对《定额标准》进行修订,一方面为巩固和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成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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