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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挖煤导致农田塌陷能否请求赔偿

2014-04-23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4年9期
关键词:农业厅彭某天坑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采矿挖煤导致农田塌陷能否请求赔偿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某县伏口镇易泉村附近有一座私人煤矿,煤矿的采掘活动一直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范要求。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易泉村相继发生农田塌陷,形成“天坑”20多处,最大的“天坑”直径30多米,最小的直径也有5米多,深度在2~15米不等。涉及易泉村彭某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田共计7870平方米,同时因“天坑”造成灌溉水渠中断等耕作条件变化,导致3735平方米水田无法耕种。“天坑”出现后,彭某等人找到该煤矿,要求填平“天坑”,并进行经济赔偿,但被煤矿拒绝。2013年4月,彭某等30多户村民将该煤矿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水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该煤矿辩称:在“天坑”出现前的确在该区域进行了开采,但煤矿的采掘活动是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范的,即使导致地表塌陷,煤矿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煤矿的采矿行为与地表塌陷有因果关系,且塌陷耕地能够通过土壤填塞、灌溉水渠修复等措施恢复耕作条件。人民法院据此判令该煤矿限期恢复耕地原状,并赔偿彭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解读】近几年来,开沙矿、金属矿、采煤等地下挖掘活动损坏土地的事件经常出现。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煤矿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合法。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一般需要4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三是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在本案例中,煤矿进行了煤炭开采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彭某等30余户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塌陷,受到了损害;有关部门鉴定彭某等30余户的承包地塌陷是煤矿的采矿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明确。虽然煤矿已经提出了自己没有过错的充分证据,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采矿这类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除外)、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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