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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历史维度

2014-04-17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律令康德

朱 宏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9)

探析《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历史维度

朱 宏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9)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道德在被抛弃良久之后,终于渐渐重回视野,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下面我将按照康德本人对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构建的时间顺序进行论述,并结合社会的当下发展与康德的文中例证加以论述。希望能够加深对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理解,以求有新的认识。

道德;理性;道德哲学;善良意志;义务;律令;敬重

一、什么是道德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知识体系中,道德就应当是一种教条,如孔子所言修身之道便是例证道德的实例。西方也大概如此,圣经中耶稣怎么说的,就怎样做,这才是道德。然而在本书中,康德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道德不是命题,道德应当是原理,并且符合逻辑。通篇康德正是在阐述为何道德是原理,以及这原理具体应当如何。

人都应当有道德,因为人都有理性。理性本身是道德的根基。所以如果道德只是教条,那么所谓遵从道德其实不过是一种盲目的服从,与理性无关。且一旦教条出错,人就只能学坏了。真正的道德,需要激发起人内心固有的理性法则,并进行引导。所以康德主张苏格拉底式的教育。这种教育非常随和,从不将思想强加在他人身上。苏格拉底总是不断提问,把人们从问题的表层一步步引入深处,让人开动思维,将自己内在的理性催生出来。所以这也被称为智慧的助产术。康德提出我们必须从日常道德出发,将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的道德法则单纯的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普通的,最朴素的底层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每个人都有道德理性,包括那些所谓的坏人,很多情况下他也会讲道理,只是不愿意去遵守罢了。要把这种道德理性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当然,无论是朴素的还是哲学的,在日常生活中都非常大众化的,例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所以都应当算作通俗的道德哲学。

第二阶段,即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虽然我们的通俗道德哲学中已经集中了许多的道德智慧,但并没有能够形成一个体系,组成部分依旧零散。需要将其体系化,并找到一些基本的原理。

找到原理并不意味着结束,还需要找到这些原理的依据,所以还要上溯到第三个层次,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都是我们的理性原理,这些理性在实践方面的应用叫做实践理性,而实践存在两个层次,一个是日常生活,另一个是道德。一般的实践理性,因为不纯粹,所以不能称之为道德,与之对应,这些实践理性纯粹的应用,就是道德。

三、通俗的道德哲学命题

康德指出, 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 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因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 而理性(作为实践理性) 则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因为义务和爱好经常混杂在一起, 因而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仅仅是明智的,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还不足以区分, 而必须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 即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把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 的成分区别出来。

第一个,只有出于义务才是道德的。可以有别的考虑,但是出发点需要出于义务。见义勇为设立的基金等等问题康德不反对,但动机不应是为了钱才见义勇为。

第二个,价值不在于行为,而在于动机。这才有道德的价值。而行为带来的效果是好是坏,则相对次要了。并且,一个推论是,好心办坏事也不足以说这样的事情是不道德的。所以对康德来说,后果不重要。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评判标准,人们常说不要以成败论英雄即一例。

第三个,义务是一个出自对法则尊重的行动的必然性,这敬重所针对的法则是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

这三个命题最后归结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所期待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期待结果而产生的任何原则,纯粹的责任观念能够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尊严,逐渐成为那些来自经验观念的主宰。但是否到达通俗的道德哲学就够了呢?康德认为显然不够,因为通俗的道德哲学受制于人们的既有观念,很容易被人带坏:表面上是义务,实际上有别的动机。那么必须要从通俗的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把基本的原理梳理清楚。

四、康德的善良意志与绝对命令

(一)善良意志

康德发现,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些判断道德与否的基本标准。即使所谓的否定一切道德标准、昧着良心做事的坏人,内心还是存在一种标准,只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所以把世界上的道德全部否定掉了。因此,康德总结出,普遍人类理性都会承认的一个用来判断的标准,他把这个标准定义为“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的评判标准,既然不能求助于上帝,就只能藉由人类理性进行判断,判断行事究竟出于什么目的。也就是如果行事的出发点是善良的,就应当被认为道德。他认为每个普通人仅拼凭自己的健全的知性就可以领会这一道理,所以“无需教导,只要解释就行”。人心怎么能够摸得透。甚至有时候自己都不一定弄得明白,做一件事,究竟因为我是道德的,还是仅仅因为我做了利弊衡量,得出了一个明智的选择。二者表现形式相同,实在难以区分。这种混淆同时存在于经验和事实上。理论上,我们也经常将做好事等同于这个人是一个好人,而不进行区分。康德说,往往人们的目的并非纯粹或单一,“义务”和“爱好”时常无法做出良好的区分。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普通的道德理性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层面上。就是要将出于义务的行为与合乎义务的行为区分开来。只有哲学的道德理性,才能做到这一点。于是康德列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例一,买卖童叟无欺。这是对他人的消极义务。思考童叟无欺的原因,必然非其所愿,人们更愿意相信商人的本质是利润最大化。童叟无欺实乃一种为了长远利益的策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把自己的义务当做手段,当然换不到敬重。但是,如果当其他商人都在卖假货赚钱时,他坚持不卖,这就值得敬重,因为这时遵守不卖假货的底线,即将其视作目的。

例二,自杀的问题。这是对自己的消极义务。康德认为,人出于本能都不会自杀,但是如果在某些恶劣环境下,人的处境十分困顿,一死了之是最好解脱时依旧活下去,那么可以认为这种坚持是道德的。基督教说自杀是违背上帝的意愿所以不能死,而康德说,如果活着仅仅出于人的义务,对于自己义务的遵守,例如考虑到自己的妻子,这才是道德的。

例三,帮助他人。这是对他人的积极义务。例如陈光标把自己的钱捐出去,他感到很愉悦,得到了幸福感。但这是否道德却不一定,因为不确定捐助本身究竟是否是陈光标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愉悦感。

例四,增加自己的幸福。这是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增加自己的幸福是实现一切的前提。如果不增加自己的幸福,在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情况下,我甚至没法遵守道德准则。为了更好的履行道德义务,需要追求幸福。

(二)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我们要搞清楚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就必须要超越现实生活,甚至超越人类,超越到一切有理性者之上。故书中提及人类,总喜欢用“有理性的人”这样的词。因为有理性的人不仅仅是人,包括人类想象中的上帝,只要是有理性的存在者,都适格于道德形而上学的规则。这样,才能从纯粹理性出发,讨论到义务概念的源头,就可以从中提取出纯粹的理性。

有理性的行动依据人的意志。意志为何物?以人为例,意志即“能够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如人所言,一个有意志力的人,就是能够排除干扰做自己事情的人。意志在于不受到感性的干扰而能够坚持实现自己的目的。从这点看,意志成为了一种自我约束的命令。既然如此,在道德领域,命令这个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康德将命令分为两种,一种有条件的叫做假言律令,一种叫做真言律令。

所谓假言律令是指那些有条件的命令,他们以感性的条件作为前提,存在于感性的目标之间。以假言律令,克服现在的感性欲望,是为了之后的感性欲望。做所有事情都是有条件的。这样推导下去最终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活下去。第二种真言律令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即无条件的遵守某些准则。每个人都是有目的的,因为每个人都是立法者。你不会把立法真当做手段。只有当你真正自律的时候,你才有责任。如果他律情况下完全可以讲责任推卸到其他人身上,但是自律情况下只能承担责任。一个不自律的人就像动物一样,而摆脱人类动物性的做法,就是为自己立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有尊严的体现,是对尊严的追求。

五、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过渡

在逻辑上,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准则作为一条普遍法则。理性上认可,但是根据何在呢?一般来说主观的就是主观的,为何可以把主观的选择客观化?这就是借用了康德的第三个层次,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他的根据,就在于人的自由性。人可以不受其他的限制,比如说感性的欲望,各种冲动。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他就是超越一切的。

如果自由的知性世界与自然的感性世界完全不相谋,那么道德律的真言律令就会永远只是一个空洞的教条而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作用了。然而康德又认为道德律的作用还是看得出来的,这就是人们对道德律所感到的“关切”。这种关切在人们心中的基础是道德情感,即“敬重”,它不是道德评判的准绳,而只是“道德法则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但他又认为,“关切就是那理性借以成为实践的、即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理性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有对行为的纯粹关切或直接的关切,而在其他功利行为和认识活动中只有对行为的间接关切。

康德本书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实践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这就是对一个努力追求人类理性诸原则的界限的哲学所能合理要求的东西。”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

[4]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5(2).

[5]廖济忠.论康德的“理想人”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一种理解[J].求索,2008(6).

The historical dimension of "The principle of moral metaphysics"

Zhu Hong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Dalian Liaoning, 116029,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the moral after being abandoned for a long time, finally returns to the field of vision, gradually aroused people's attention. Then I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Kant's moral metaphysics, the essay discusses the time sequence of construction, and combined with the exampl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Kant. Hope to be able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s of Kant's moral metaphysics, in order to have a new understanding.

moral; rational; moral philosophy; good will; obligations; The laws; respect

G41

A

1000-9795(2014)09-000052-02

[责任编辑:周 天]

朱 宏(1983-),女,吉林洮南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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