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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宽限期的运用与思考

2014-04-17李文娟马筱岩马博静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李文娟,马筱岩,马博静,范 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北京100190)

在审查实践过程中,有较多的发明申请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关于新颖性宽限期,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三种情形,对于可以享受宽限期的前两种情形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其处理方式也很明确,而与前两种情形相比,第三种情形的规定就比较笼统,其处理方式不是很明确,在遇到第三种情形时,很难判断申请人要求的新颖性宽限期是否接受。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宽限期声明,如何审核其程序或证据是否符合要求,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其进行探讨。

一、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即这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宽限期的效力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说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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