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建设探究

2014-04-17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案例库网络平台法学

田 梅

(滨州学院政法系 山东滨州 256600)

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建设探究

田 梅

(滨州学院政法系 山东滨州 256600)

在人类社会整体步入信息时代的背景下,运用网络平台主动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适应时代的要求。为使法学实践教学更具有实效性,本文在分析法学实践教学内涵及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以管理员、指导教师、学生、教学督导与其他主体等五类主体为对象进行权限授予,构建包含案例库、研讨、电子模拟及法律咨询等四大模块的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的设想。

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

法律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国家法学院都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个普遍性的趋势。[1]但是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中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受到了诸多质疑,也引发了教育界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及方法的思考。当前社会,互联网普及,网络成为大众尤其是大学生交流互动的主要平台。鉴于此,运用网络平台,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适应法律实践教学发展需要。

一、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的内涵

基于互联网搭建的各种开放性、互动性的学习交流的舞台被称之为“网络平台”。尤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平台嫌疑成为人们日常交流、获取信息及生活娱乐重要场所。

法律实践教学网络平台是高校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为主要主体,以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训练其法律实践技能为主要目的,搭建具有互动性与快捷性的学习交流的舞台。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封闭性,平台的全部教学资料及教学软件只针对法学专业教师、学生及相关管理者开放,教学资料并不要求对其他人员进行开放。二是互动性,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互相辩驳,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三是快捷性,能够随时保持信息交流。

在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建设过程中,应当始终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其法律实践教学平台之一。法律实践教学目前以教师与学生之间面对面教学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课堂上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观摩及毕业实习。无论课堂还是网络实践教学,都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一种方式,均要求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实践教学活动,实现实践教学目标;不同的是教师与学生是否必须在同时间到达同地点一起完成教学活动。就两者的关系来说,网络平台是巩固课堂实践教学效果、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其不能替代课堂教学方式。

二、网络平台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

(一)网络平台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

法学实践教学所必需的资源的缺乏,包括专职指导教师、实践教学指导用书及实践场所、技术等条件,已经严重妨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利于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定位。[2]在有限的教学资源条件下,加之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制,一些教学资料难以展示,或者虽已展示,但学生仍未完全接受,难以保障教学效果。

教学资源上传至网站平台,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浏览教学资源。对于自己未能在课上完全掌握的资源,可以按照自己的接受程度进一步深化学习、理解;对于教师未在课堂上展示的教学资料,学生可以通过主动探究进一步训练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此外,法律实务人员来校举办的讲座,受空间范围的限制,参加人数往往有限,采取录像的形式,将其上传至网络平台,能够更多的学生受益,从而能够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二)网络平台有利于减少时空限制

网络平台的运用能够突破时空限制。一是主体之间能够突破时间限制。各类主体之间,如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及咨询人与学生之间等,可以在不同时间对问题进行交流,所发布的信息可以存留在设定的页面,能实现日后查看;二是主体之间能够突破地域限制,主体之间不在同一地点也可实现即时交流,甚至可以直接用语音、视频进行。

尤其是,2014年7月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网民上网设备中,手机使用率达83.4%,首次超越传统PC整体80.9%的使用率,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更加巩固。[3]随着手机上网终端的普及,网络平台更加便利。

(三)网络平台能够增强教师指导

网络平台能够实现“一对多”指导,解决实践教学师资问题。首先,指导教师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可以同时发布给所有需要的对象。其次,针对不同学生提出不同问题,教师在应用其他网络平台是,就可以集中在短时间内逐个解答,当然这并不局限于上班时间。

网络平台能够实现法律实务人员指导。法律实务人员在高校是兼职指导教师,通常情况下,其均需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导致指导教师有名无实,难以真正实现指导作用。网络平台能够给法律实务人员提供在各种工作的空闲时指导实践教学的条件,不需要舟车劳顿,耽搁路途时间,就能进行有效指导。

网络平台能够使学生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应。学生在课余学习时产生的疑问,如果不及时提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可能遗忘,造成“消化不良”的状态。而在网络平台上,学生产生疑问就能及时发布,即便当时得不到回应,过后教师或其他学生看到问题后,也会与其研讨,以使其法律思维得以训练,深刻理解法律精神。

三、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主体类别及权限

法律实践教学网络平台主体是管理和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用户。按照用户在网络平台的行为需求,对其进行分类,实行模块化管理。不同模块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限,所享权限决定其能够查阅的资料范围及做出何种行为等。法律实践教学网络平台用户应包括以下几类:

(一)管理员

管理员负责整个法律实践教学网络平台的维护;根据实践课程的设计,划分不同用户并分配权限;负责指导教师名单导入或审核,只有管理员才具有指导教师权限的授予权;发布网络平台的动态信息。

(二)指导教师

负责教学环节的设计和管理;传输案例、时事新闻等各种教学资料,发布课程通知与动态;发起专题研讨;负责所分配学生名单的导入或审核,并可加以分组;指导所分配学生法律实践;管理学生上传的各种资料及发表的言论;审核其他用户的言论。

(三)学生

参与全部教学环节;有权接受教师的指导,在网络平台上与教师保持交流;参与教师发起的研讨;对于遇到的问题,可发起、参与小组内讨论;发布个人动态;上传各种案例、时事新闻等资料;回答其他用户提出的问题。

(四)教学督导

教学督导分为校级与系院两级。校级督导主要是进行实践教学课程的抽查;系院督导则应监督实践教学课程的日常运转。两级教学督导主体均可查看网络平台所有教学环节,但是作为督导主体不应具有网络发表意见权,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交予相关部门或主体,或直接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

(五)其他用户

这部分用户需自己注册即可,但须接受管理员及指导教师的管理;其只能参与法律实践能力网络平台中对外链接部门,也即法律咨询模块,提出自己的法律问题,与学生就法律事实部分进行交流,接受学生提出的法律意见;并可对意见进行评价。

四、法学实践教学网络平台模块设计

(一)案例库模块

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哈佛法学院,是教师提供案件信息或协助收集案例,然后由学生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情、确定争执焦点、了解争议原因、寻求解决方案。[4]直至现在,案例一直是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故而法律实践教学网络平台须建立案例库。

从类别上看,案例库应当至少包含四类:一是经典案例库,这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形成的经典教学案例,有助于学生更好理解法律条文、法律精神;二是司法判例案例库,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的判决书及法律分析进行汇总,以利于学生理解法律规定在法律实务中运用;三是时事资料案例库:及时更新社会热点、焦点案例,不要求具有确定结论,以启发学生思考,训练其法律思维。

案例库模块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学生自主学习:学生教学之外,巩固、扩充自己的知识,基于主动性,阅读、思考、分析案例库中的资料。一是教师布置学习:教师提前将下节课讨论案例通知学生,提出待解决问题,要求提前熟悉材料、分析案件并寻找法律依据,以激发学生独立思考,为课上讨论做足准备;课堂讨论时,由于学生提前准备充足,课堂参与积极性提高,并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辩论能够充分性,从而有效实现课堂翻转,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及语言表达等法律实践能力。

(二)研讨模块

顾名思义,即为研究和讨论。如果说案例库模块作为法学实践课堂教学的前导性因素,实现翻转课堂的话,那么研讨模块就是法律实践课堂教学的保障性因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在此模块中,讲究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主动组织、参与讨论,畅所欲言,从而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教师可以作为与学生平等的主体参与研讨,形成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大辩论,从而深刻认识所探究的法学问题,促进法学思维与素养的提高,实现教学相长。

研讨模块包括的内容有:第一类是专题讨论,由学生或教师组织针对某一方面理论或法律规定组织的讨论。学生组织的讨论,往往能够在学生之间具有共鸣,教师只需注意引导即可;教师组织的讨论,则需提前进行问题设计,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考,并参与积极参与讨论。第二类是案例辩论。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组织的辩论,可以是经典案例,也可以使社会热点案件,还可以是疑难案例。案件辩论的目的不是寻求同一的确定的结论,而是引导学生思考法律适用问题,体会法律精神。第三类是问题反思。主要是针对学生自己完成的实践活动进行讨论、反思,以期更加完善。如对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进行录像,参与的成员可以在网上进行回放,在回放的过程中,学生之间可以讨论,发现自己的不足并思考应如何改善,也可以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

(三)电子模拟模块

在对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考察中发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实践教学出现了新形式。在模拟训练中,学生无论在课内还是课外,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教学游戏,选择练习角色,按照自己习惯的练习速度安排训练进度,尤其是对自己感到困难的部分还可以反复训练。为了促进这种教学方法,一个名为“计算机辅助法律教育”(CALI)法学院联合组织已经建立。[5]在我国,目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发的CAI课件,(包括模拟法庭、情景分析等),为学员提供了逼真、生动形象的学习和交流空间,搭建了出色的实践教学平台。[6]

这种教学方式使模拟训练课程与计算机技术实现有效接合,具有独特之处:第一,情景具有虚拟性。学生是在比照法律实务的真实场景而设定的虚拟场景下进行训练;第二,时空可选性。这就可以解决课上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人数有限的问题,也能够满足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参加模拟训练或参加后自我感觉不理想学生的需求;第三,角色可选性。模拟训练中,每个学生对每一角色的法律技能掌握程度均不相同,其可依个人情况自主选择,保障训练的针对性。可见,除教学情景的虚拟性之外,其与模拟法庭等课程没有实质差别,反而具有鲜明的优势,因此,开发适应高校法律实践教学计算机模拟情景软件实为必要。

(四)法律咨询模块

“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7]在美国,其已被实践证明为一种有效获取法律经验,培养法律实务技能的途径。2000年,我国高校开始引入“法律诊所”式教育。在此后的运行中,诊所式教育出现了诸多的水土不服,如学生处理案件的身份问题、参与学生数量限制问题、教学时间与诊所服务时间冲突及高昂成本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现状,不得不重新探索有效的法律实践途径,由此带来了建立法律咨询模块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思考。

首先,从面向群体看,该模块面向社会公众。当前社会,社会公众遇到问题时会选择上网寻找意见或答案,网络咨询具有较为广泛的案件来源。高校只需要做好配备强有力的师资力量和一定范围的宣传工作即可。其次,从参与角度来看,所有的学生均可参与法律咨询的活动中来,不受人数的限制;同时也可解决时间冲突问题,公众提出问题后,学生完全可以在课下进一步发问或回答。最后,从指导教师的角度,无论是校内指导教师还是法律实务部门指导教师,均可利用网络随时随地进行指导。

由上,法律咨询模块,虽不能达到“法律诊所”中让学生像“准律师”一样处理案件的实训效果,但是可以使学生在大学期间可以行之有效地接触真实法律环境,接受当事人询问,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从目前来看,不失为一种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可行之举。

在法律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建设的过程中,亦应逐步探索健全网络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制度,将网络平台实践教学纳入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考评范围,建立评价体系,切实调动教师与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以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2]李晓霖.法学实训课程建设与实践教学改革——基于中美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视角[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3-35.

[3]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4-07-21].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7/ t20140721_47437.htm.

[4]廖柏明.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探讨[J].教育与职业,2007(12 下):169-170.

[5]范祥.高等院校刑事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初探[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0(2):40-46.

[6]邓江凌.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刍议[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92-95.

[7]邢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6-148.

The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 to explore network platform construction

Tian Mei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of Binzhou College, Binzhou Shandong, 256600,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whole human society into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use of network platform for active innovation law practice teaching method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In order to make the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 has more effectivenes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connotation and significance, proposed by administrators, teachers, students, teaching supervision and other five categories such as subject for object permissions granted, build contains putted forward, seminars, electronic simulation and legal consultation and so on four big modules of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platform.

law; practice teaching; network platform

G642

A

1000-9795(2014)08-000183-03

[责任编辑:周 天 刘 乾 鲍 雨]

田 梅(1978-),女,山东沾化人,法学硕士,滨州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及法学教学。

本文系滨州学院教学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浸入式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猜你喜欢

案例库网络平台法学
心血管外科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及应用研究
国内首个海事司法案例库正式上线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一种基于5G网络平台下的车险理赔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基于实践应用的基坑工程设计案例库建设研究
网络平台补短板 办学质量稳提升
MTI朝鲜语同声传译教学案例库建设研究
网络平台打开代表履职新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