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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客体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中的“认识客体”范畴质疑

2014-04-17军,徐

嘉应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唯物主义历史观认识论

杨 军,徐 涛

(阜阳师范学院 思政部,河南 阜阳 236037)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对认识的客体范畴作出这样的规定:“认识的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1]64,这种规定显然是把实践活动的对象和认识活动的对象都看作认识的客体。把人的活动区分为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就必然要把“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和“认识主体-认识客体”相区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在现实的人及其活动中得到统一。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实践客体和认识客体是否具有内涵的同一性?实践的客体是自然存在,认识的客体究竟是什么?

一、两种不同的活动和两种不同的主客体关系

人的活动包括客观实践活动和主观认识活动,前者属于人的客观物质性活动,后者属于主观精神性活动。这种区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主体-客体是一对规定性的范畴,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相对应,认识主体认识客体相对应。实践主体-实践客体统一于人的客观实践活动之中;认识主体-认识客体统一于人的主观认识活动之中。“主体”和“人”不是同等的范畴,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也不是同等的范畴。实践主体是指从事实践活动、具有物质力量的人,认识主体是指从事认识活动、具有思维能力的人。与实践主体对应的实践客体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实践活动的对象;与认识主体对应的认识客体是人在认识活动中认识活动的对象。实践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并没有对此作出严格的区分,例如,教材第一章第一节中有这样的表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仅仅的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而且也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1]6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所表述的“认识的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能够成立,只存在一种可能: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实践客体)和认识活动的对象(认识客体)具有内涵的同一性。那么实践客体和认识客体是否具有同一性呢?

二、实践客体和认识客体的区别

人的实践活动包括三种基本方式: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1]36物质生产实践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这种实践活动的对象是客观的自然存在,是进入人的实践领域的山川、河流、太空、微生物等自然存在物。社会政治实践是调整和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这种实践活动的对象是社会政治关系和公共关系。科学文化实践是以科学实验和社会调查为手段,以探索和认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目的的活动,这种实践活动的对象是科学实验的中的自然存在及社会事物。总之,实践活动的对象即实践客体是感性的、直观的自然存在或客观的社会关系。

认识活动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也是感性的、直观的自然存在或客观的社会关系么?不是!认识的客体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例如我们常常说,劳动过程中,我们认识到一块地的产量。我们认识的是这块地?不是!认识的是我们如何浇水,施肥,除草、收获等一系列的劳动过程。如果我们不去浇水,施肥,除草等,产量就会发生变化。而这块地则是实践活动的对象,内在于实践活动之中,不是在实践活动之外的东西。又如,通过观察活动,我们认识了天体运行的规律,我们的认识客体既不是天体,也不是规律,而只是观察本身,因为如果换一种观察方式和角度,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结果。其实,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认识的客体已经说得充分而精辟。马克思是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认识客体观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新唯物主义认识客体观的。关于旧唯物主义的认识客体观,马克思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133旧唯物主义把自然存在作为认识的对象、客体,这种认识客体具有外在性、先在性、既成性和直观性。旧唯物主义不理解实践的作用和意义,不能把人的实践活动作为认识客体。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旧唯物主义称为“直观的唯物主义”。[2]134在批判旧唯物主义的意识(或认识)客体观的同时,马克思阐明了自己的客体观:对事物、现实、感性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要把客体理解为主体的能动性的创造活动,即实践。实践与自然存在相比较,“客观、感性”是二者的共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能动的,后者是直观的。所以马克思的客体观是对旧唯物主义客体观的扬弃:“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它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做是真正人的活动,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1]64

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实践客体(实践活动的对象)是自然存在或客观的社会关系;认识客体(认识活动的对象)是人的实践活动,二者并不具有内涵的同一性,所以,“认识的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不能成立的。

三、正确把握“认识客体”的意义

人的现实的意识对象是实践活动本身,认识的客体是实践,这一认识客体观能够解决一系列理论问题。

(一)正确解决西方传统的认识论困境。西方传统认识论常常陷入怀疑论之中,认为世界是不可认识的,而人类科学史已经有力地说明,人是可以通过有限把握无限的,世界是可知的!西方传统认识论中,有一个命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那就是:“主体何以切中客体?”还有一些反对真理“符合论”的学者质疑:人的主观认识和外在的客观世界是“异质”的,两种“异质”的东西怎么能相“符合”?他们把“客体”、“客观世界”理解为脱离人的实践活动的自然存在,当然是不可能认识的,也不可能“符合”。马克思主义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实践是认识的对象(认识客体)的观点有力地打破了西方传统的认识论困境,因为这种认识客体观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起源、本质和动力。亦即人类的一切认识来源于实践,而非自然存在;认识的本质是认识主体对实践的反映;实践是认识发展的根本动力。

1.关于认识的起源。旧唯物主义认为认识起源于客观的物质存在,这是它相对于唯心主义进步的方面,唯心主义是不会提出认识的起源问题的,一旦提出,便是对自身的否定。但是,由于旧唯物主义对认识客体的直观理解,在认识的起源这一问题上,当它走到这一步时,就再也不能前进。马克思的认识客体观是对旧唯物主义认识客体观的扬弃,这一观点认为,认识的对象、客体不是自然存在的事物,人的一切认识来源于实践,“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2]161自然存在的事物不可能让人产生任何认识。“对于动物来说,它对它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2]161动物只能对他物进行直观,不可能产生意识。人类的能动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才创造了认识的对象、认识的客体,从而也就使动物“意识”发展为真正的人的意识,人才有了认识活动。因此,从自然观上说,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这是对的。但是,更本质的是,意识(认识)起源于人类实践。

2.关于意识的本质。唯心主义把认为意识总是自我意识,意识是对自身的意识,意识不是与自身相异的非我的东西,意识的内容统摄与形式之中。旧唯物主义认为,意识是主体对外于自身的自然存在的反映,这种观点和唯心主义的意识本质观相比是进步的。但是,这种反映是机械的、直观的而不是能动的、创造的反映,意识是非我的意识。而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是主体对人自身实践活动的能动的、创造的反映。这种反映既坚持了客观性原则,又坚持了主体性原则。意识内容,既包括“非我”的因素,也包括“我”的因素。

3.关于意识的动力。唯心主义认为,意识发展的动力源于意识本身或某种客观精神。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这种观点作出了尖锐的批判,马克思指出“意识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决定意识”。[2]152在马克思看来,离开人的实践,意识是不可能发展的。意识是对对象的反映,意识发展的动力只能在其对象中寻找。马克思的认识客体观认为,只有实践才是意识(认识)的现实对象,因而意识(认识)发展的根本动力就只能是人的实践活动。旧唯物主义认识客体观是直观的自然存在,自然界、客观事物就被看做意识(认识)发展的动力。这自然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它们不能解释——自然界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人类的认识为什么突飞猛进?在认识发展的动力问题上,旧唯物主义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困境。马克思在认识客体观方面超越了唯心主义和就唯物主义,找到了认识的现实对象,从而找到了认识发展的真正动力——人的实践活动。

(二)实现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根本统一。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属性和自然规律的科学,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尽管长期以来们一直在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二者研究的领域不同,到目前为止,人们一般认为二者是两门不同的部门学科。马克思曾指出:自然科学中渗透着社会的内容,社会科学中渗透着自然的内容。“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象关于人的科学将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3],自然科学将是社会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将是自然的社会科学。二者能够融合的根本原因在于,二者具有同一的对象:人类实践活动。也就是说,二者都是人们的认识成果,都是反映人类实践活动的科学。马克思把这两类科学看作是本质上同一的科学。

(三)有助于正确把握真理的客观标准。认识是对象性的主观精神活动,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反映,所以,一种认识是否正确,要以认识客体作为衡量的标准。认识客体观不同,真理标准观也不同。旧唯物主义把自然存在作为认识客体,也把自然存在当作真理的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却不能经受唯心主义的一句质问:外在如何检验内在?后来,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提出感性直观标准。但是,感性直观标准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人们的认识如果仅仅停留在感性直观上是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例如,同一个太阳,早晨“直观”的太阳比中午大。第二,感性直观是人脑中的主观存在,不具有直接现实性,不能作为“标准”。马克思的认识客体观正确地解决了真理标准问题,即认识的客体是实践,认识是否正确,实践是唯一标准。实践具有客观现实性,而且不是外在于人的,是人自身的活动。实践又是在认识指导下的客观物质活动,实践活动及其结果通过信息反馈,能够对作为指导实践的认识的正确性做出检验。

(四)提供了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之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历史观是分离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对象的分离:认识论的研究对象是自然存在,历史观的研究对象是个体的自然存在。二是研究路线的分离:在认识论上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路线,在历史观上坚持从社会意识到的社会存在唯心主义路线。

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分立,与旧唯物主义直观的认识客体观不无关系。认识的客体是自然存在,研究思维和自然存在的关系就只是认识论,不是历史观,因为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由于把对象、客体理解为自然存在,自然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学说只是一种自然唯物主义。当旧唯物主义研究人类社会时,人被看作脱离社会的、仅仅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体,这仍然是自然唯物主义学说,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当旧唯物主义研究自然存在和意识的关系时,他们不可能有历史观,当他们去研究历史而有了历史观的时候他们就背离了唯物主义。马克思认识客体观的变革使认识论和历史观实现了统一。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学说中,意识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关系,是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是社会意识和实践活动的关系的学说,这种学说既是认识论,同时又是历史观。而且这种认识论和历史观都贯彻了唯物主义路线,既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也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实践决定意识,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既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同时也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观点。所以,克思主义哲学从其创立时起,就已经是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是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从历史存在出发解释观念的唯物主义,而不是把自然唯物主义“推广、应用”于历史领域的结果。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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