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2014-04-17刘道云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4期
刘道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 200122)
我国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基础。[1]法律、法制、法治均有其价值取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也应有其价值取向,它决定了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界限,是处理好国家干预与民间金融自由的关系基础,为国家干预民间金融领域划定合理的限度。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最终价值取向是采取适当的法律规制措施实现民间金融的自由与民主,主要反映在既相互联系又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是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二是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
公权力干预民间金融领域,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应确立科学合理的目标和所追求的预期效果,这也是考察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是否得当的基本标准。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应包括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并实现三方面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经济效果。从整个金融体系角度来看,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有利于促进良性运行的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金融效率,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和市场化利率机制的形成,使得金融体系整体上得以高效运转,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从民间金融角度来看,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调节民间资金融通、活跃市场经济的功能,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其他作用,尤其是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和生产生活的特殊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民间金融效率,使得民间金融体系得以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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