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之后贵在行宪
2014-04-17
南方周末 2014-04-17
关键词:国家
◤人民的国家固然要有一部体现和保护人民权益的宪法。但如果立宪后就束之高阁,不重视施行,那最好的宪法也只是一张写满民主和权利的空文。
郭道晖
54立宪的得失
1954年9月20日,我国新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今年是它颁布60周年。这是值得纪念、又是值得总结和反思的一段历史。
继这部宪法(后来简称为“54宪法”)之后,我国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全面修订)过三部宪法。其中75宪法是“文革”末期制定的、体现极左路线、贯彻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错误理论和政治实践的产物。78宪法虽然开始有所改弦更张,但“左”气未消,余影残存。82宪法才否弃了75、78宪法的糟粕,在继承54宪法基础上作了大量修改,在后来的30年里又与时俱进地经历四次修正案的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等重要原则纳入宪法,是四部宪法中比较好的一部。
迄今法学界和政法界都公认,54宪法也是比较好的一部。它是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为后续的82宪法奠定了始基。具体审视分析,54宪法的得失,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确认。
诸如: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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