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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突发问题应对策略

2014-04-16周新生朱景汉

警学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票务主办方公安机关

周新生,朱景汉

(洛阳市公安局,河南 洛阳 471000)

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突发问题应对策略

周新生,朱景汉

(洛阳市公安局,河南 洛阳 471000)

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存在大规模退票、观众闹场、诱发群体性事件、媒体炒作引发负面舆论影响社会稳定等诸多突发性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主办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给当地政府以及文化、宣传、公安等部门造成被动,如果引发媒体炒作,后果更加严重。通过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票证监管、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实行强制安保、加强舆论引导等工作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确保商业演出安全、有序地举办。

商业演出;大型活动;策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一些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群众的生活中,诸如演唱会、歌友会、音乐会(节)、明星选拔赛、体育表演赛等活动日益增多。上述活动涉及面广、参加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安全问题至关重要,如何依法履行监管和审批手续,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举办,成为公安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突发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大规模现场退票引发治安和交通秩序混乱

退票是最常见也是最轻微的突发情况,原因多为主要演员未按时到场、演出开始时间长时间推迟等,此时观众的不满情绪较为轻微,如果妥善处理,如责令主办方及时组织演员上场演出或组织演员重新演出,基本上可以及时化解观众的不满情绪,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就可能引发观众大规模退场、现场要求退票等情况,这不仅会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还会影响演出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造成交通堵塞等情况。

(二)观众闹场引发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一旦主办方在演出过程中没有兑现相关承诺、主要演员被替换或演出节目大范围调整,势必引发观众的强烈不满。在这种情形下,退票已经无法平息观众的情绪,在现场人员众多、气氛紧张等因素的催化作用下,观众闹场、打砸现场物品和设施的发生几率将会大幅度增加。如果出现闹场现象,演出现场内外的治安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破坏,主办方及观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诱发群体性事件

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参加人员众多,尤其是观看演出的观众成分复杂,无论是主办方还是公安机关,在前期很难预测有哪些人会观看演出。因此,一旦有不法分子聚集或抱团儿观看演出,遇有退票或闹场情形出现,这些人员乘机作乱,借题发挥,煽动不明真相观众的情绪,故意破坏治安秩序,发生不可预见事件的概率较高,极有可能恶化为群体性事件。

(四)媒体炒作引发负面舆论,影响社会稳定

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向来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有明星参加演出的商业演出,更是各大媒体、网络的宠儿,他们对演出的细枝末节都极为关注,如果出现演出意外——如前所述的大规模退票、闹场或群体性事件,媒体必定会进行大肆宣染。这些消息再被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网络名人或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在网络、论坛上加工后传播,不仅会影响主办方、演员的社会形象,更重要的是举办地相关部门(如文化、公安、应急等部门)也会受到影响,稳定的社会秩序会受到无形的冲击。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一旦产生类似的消息,社会舆论会出现向不利于文化、公安、应急等部门一边倒的情况,后续的问题处理无疑会难上加难。

二、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突发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活动前期准备环节出现的问题

1.主办方与合作方之间的问题

主办方常见的合作方有演员及其经纪公司、演出公司、场地提供者、赞助商、服务企业等,双方主要是合作关系,但又有利益冲突,无论哪一个准备环节没有处置得当或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演出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如演员罢演、供水供电故障等,观众最无法容忍的就是这些问题。如果前期准备阶段主办方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后期出现安全问题的几率将大大增加。

2.主办方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主办方如果想合法举办商业活动,就要得到宣传、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相关许可及交通、卫生、供水供电、应急等部门的配合,上述部门的业务既有交叉,又相互衔接,这是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的一个有机整体。个别主办方为了节约时间,简化程序,会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手续等形式骗取审批或许可,这样一来,审批机关无法全面掌握活动详情,关键手续和审批材料的缺失,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门票出售环节出现的问题

1.假票证横行

只要有演出,就存在假票证。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会铤而走险制作假票证,假票证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票务秩序,也为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举办埋下了安全隐患。

2.真票通过非法途径外流,影响票务秩序

有些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票房不理想,主办方为了尽快收回成本,避免更大的损失,会采取非法外包门票或雇佣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含团体和个人)销售门票。如果这些门票流入“黄牛”手中,势必影响门票的正常流通秩序,进而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后引发安全问题。

3.赞助票、赠票和预售票过多

实际情形中,主办方在举办活动中会发售相当数量的赞助票和赠票,这些票主要用于赞助商或商业宣传,以期为商业活动造势。但是,如果这些票的数量过多,很容易导致票务混乱,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种情形是预售票,大部分的主办方在获得文化、工商和公安机关的许可前,都会预先发售一些预售票,一方面是为票房做准备,另一方面可以借机对市场进行一下预测,从法律层面上讲,预售票是主办方和观众之间形成的一个附加条件的合同关系凭证,如果主办方后期审批没有通过,或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主办方都可以取消活动,但是对于大部分观众而言,预售票意味着等到换票时间,换一张门票或者不用换票就可以观看一场演出,双方矛盾由此产生,安全问题也由此产生。

(三)演出环节出现的问题

1.假唱

假唱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演员实力不足、演员及其经纪公司态度不端正、活动现场临时出现的意外事故等,另外还存在主办方和演员及其经纪公司、演出公司、被委托方的相关问题没有处理好等原因,都可能引发假唱。对于观众而言,假唱显然是无法接受的。

2.未按宣传内容演出

一些活动的主办方对外宣传广告中宣传的是某某明星演唱会,为了经济利益或者少付演员出场费用,会请不太知名或无名歌手参加演出,宣传广告中的演员演出时间并不长,甚至仅仅表演一两个节目。这样一来,实质上是把“拼凑式”演唱会或“嘉宾”演唱会宣传为个人演唱会,这种危险的行为会严重导致观众不满,导致引发退票、闹场等情形,如果再有“黄牛”在中间趁机闹事,后果不堪设想。

三、解决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突发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材料审验,严格审批程序,履行告知程序

对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明确职责,该条例第13条对主办方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审批许可时列明了四项具体材料,此外还有一个其他说明,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该说明未列明公安机关的具体职权,但是从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举办的前提下出发,公安机关应当要求主办方提供其他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或复印件),[1]比如文化部门的营业性演出通知单(含演出节目单)、允许涉外演出团体或个人进行演出的批复,工商管理部门的发布户外广告许可证明,以及主办方与演出团体和个人签订的演出合同、主要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证明等材料。如果这些材料均已齐备,可以从源头上确保虚假演出等情形的出现。

此外,公安机关在进行安全审批的过程中,还应该主动告知主办方在举办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注意事项以及应该遵守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比如在主办方提出审请的时候发放告知书,一方面可以给主办方一个详细说明,另一方面通过要求主办方在告知书上履行签收程序,可以提高主办方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从另一个角度讲,告知书也可以作为一个凭证,遇有意外事件,可以成为相关证明材料。

(二)加强票务监管,实行票务登记或备案制度

票务工作是商业演出性活动的核心环节之一,对票务工作进行监管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因此,一定要确保票务工作的安全、有序。为确保不发生无序退票、“黄牛”倒票等情况,可以实行票务登记或备案制度,对出售给购票观众的门票(含预售票),要求主办方及其售票点在出售门票的过程中对购票观众进行身份登记;对赠票而言,也要履行备案制度,确保门票流向清楚、动向明确,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倒卖赠票、扰乱票务秩序。实行票务登记或备案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掌握观众底数和成分情况,为公安机关制订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情况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重点人员监控库,加强重点人员管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建立重点人员库,重点人员库还应当包括“黄牛”、非法上访人员、有类似犯罪经历人员等可能危害演出秩序的人员。重点人员库应当和公安机关的SIS(超级情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该库的建立,可以让公安机关及执勤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重点的专门监控,防止其影响演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四)实行强制安保制度,严格落实“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负责,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同时该条例第7条第7款还规定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因此,可以实行强制安保制度,[2]即承办方必须与具备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其代表承办方负责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并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从法律上讲,强制安保制度在承办方与保安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经济利益和法律条文的约束下,保安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较高,安保措施可以按照承办方和公安机关相关要求予以落实,安全系数必定会提高,遇有紧急突发情况,可以做到有备无患。

(五)加强舆论引导,实施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评论员制度

目前网络媒体极为流行,并且日益成为民众发布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但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一旦有负面信息产生,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传播半径会呈几何数量增长。因此,为了在网络上掌握主动权,保证民众了解全面、真实、可靠的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及其安全信息,可以实施大型活动评论员制度。由公安机关专职人员(或一定时期的专职人员)或社会监督员负责,及时掌握网络媒体信息,利用微信、微博、论坛、视频等形式,及时发布准确的消息,引导舆论走向,有效降低负面信息、虚假信息的影响程度。同时,要加强与平面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确保信息可靠,防止炒作情形产生,引发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六)各部门联动,联合指挥

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的举办涉及主办方及其合作方以及文化、宣传、工商、公安、消防、应急、维稳、通信、安监、卫生、电力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属于平级业务部门,但是在演出活动举办过程中各部门业务又有交叉。为了确保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应该成立联席会议,在演出活动举办过程中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确保信息畅通,为活动顺利举办奠定基础。

在演出活动举办当天还应当成立安全工作联合指挥部,除公安机关为指挥部的成员以外,上述各主要部门相关责任人也要充实到指挥部担任成员,他们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较为熟悉,遇有突发情况,可以及时进行协调、指挥,确保指挥部的指令运行通畅,确保突发情况得到有效处置。

四、结语

商业演出性大型活动能否成功举办,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为了避免发生各种影响活动顺利举办的突发情况,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制定工作程序,杜绝一切违法或不合理的做法,加强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尽可能地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降低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确保演出活动在安全、有序的大环境中顺利举办。

[1]朱景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

[2]朱景汉.浅议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人民公安报,2013-03-06.

(责任编辑:王佩贤)

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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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4)04-0089-04

2014-05-20

周新生(1962-),男,河南洛阳人,现任洛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景汉(1985-),男,河南叶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洛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民警,主要研究方向: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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