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设计初探
2014-04-16王雪斌
江西化工 2014年2期
王雪斌
(吉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江西 吉安 343000)
在我国多层、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中,大部分采用的是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8.4.4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以下简称《高规》)中第7.4.7条规定: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因此,消防水箱成为确保消防给水系统及时有效控制初期火灾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在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实际中,发现一些消防水箱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应加以注意。
一、消防水箱容积计算
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目的是在消防队未赶到火场前,利用水箱向室内消防系统供水以进行火灾初期的自救。我国现行规范规定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设计消防水箱的容积。
《建规》第8.4.1条规定: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建规》8.4.4.2条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 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高规》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也就是说多层建筑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与消防用水量有关,高层建筑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与建筑类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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