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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和制度化建构

2014-04-14包心鉴

关键词:制度化协商民主

包心鉴

(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和制度化建构

包心鉴

(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为广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广阔渠道和制度平台。在当代中国,发展协商民主,对于沟通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形成民主政治发展合力,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对于适应社会成员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政治生态协调和谐,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对于实现由制度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具有极其广远的政治意义和政治价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键在于使协商民主制度化。要坚持人民民主、平等对话、多层推进、和而不同、和谐共进等基本原则,着力推进政党协商民主制度化、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社会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大众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政治价值;制度化建构

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协商民主具有不可忽缺的政治价值,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具有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顺应这一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习近平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深刻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1]把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把协商民主制度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对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长远性指导意义。

一、源远流长的政治传统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从而最大程度地缩小政治差异、减少政治冲突、增进政治共识、凝聚政治合力。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为广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广阔渠道和制度平台。在传统政治文化中,不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有深厚的政治协商传统,甚至出现过丰富的政治协商实践。

在东方,我国早在三皇五帝时期就出现了带有政治协商性质的原始民主。《诗经·大雅》中记载:“先民有言,询于刍蕘。”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都曾有过会盟行动,其中就包括不同政治实体相互之间协商合作的内容。《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渑池会盟”,讲的就是秦赵两国进行政治协商活动。在西方,古希腊民主理论与实践,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基础,并衍生出对各种类型民主概念、民主模式的试验和探索。那时,在选举竞争之外,协商合作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制度,就出现过一定意义上的政治协商,比如“公民大会”,是古希腊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是古希腊城邦民主政体的核心。古罗马元老院建立伊始,就作为咨询议会,实际上是一个审议团体,在罗马帝国政府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雅典政制》,古罗马时代波里比乌斯的《通史》、西塞罗的《论共和国》等经典著作,对古代协商民主都有详细记载。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思想通过众多古代学者的著作流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再到近代,对西方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乃至东方近现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逐渐兴起协商民主的研究,这是对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补充或纠正。1980年,西方学者约塞夫·毕赛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政治学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此后,在罗尔斯、哈贝马斯、詹姆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推动下,协商民主被当作不同于选举民主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主形式,逐渐赢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同,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在过去20—30年中,协商民主是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即使从现实政治角度看,协商民主也是当代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之一。”[2](P1)一些西方学者甚至断言:“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合与宪法权利,甚或自治。”[3](P1)哈贝马斯则把协商民主分为国家制度内和公民社会内两个领域,即“双规模式的协商”,从而赋予协商民主更加宽泛的政治社会意义。[4]澳大利亚学者约翰·徳雷泽克则认为协商民主可以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即国家制度、普通公民或政治鼓吹者发起的特设论坛以及公共领域。[5]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政治热衷和探讨兴趣,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协商民主在当代政治发展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当代中国所发展和建构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寻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过程中的伟大创造,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属性的民主政治形式。这一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离不开对古代东西方政治协商理念与做法的传承,离不开对现代西方知识界关于协商民主理论与主张的借鉴,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实践中进行独立自主的探索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积淀而形成的。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和推进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包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政治传统。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领导党组织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了建立与国民党政权相抗衡的工农武装割据的局部政权尝试。抗日战争爆发后,我们党积极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促与国民党的协商合作。抗日战争转入相持阶段后,国共两党较量不仅表现在抗日的态度上,而且表现在民主政治的建构上。毛泽东强调,我们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也不搞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在我们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吸取土地革命时期政权建设中只有工农两大阶级的教训,努力探索包容各阶级、阶层的统一战线民主政权。1940年3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指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明确规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在人员分配上的“三三制”原则:“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在当时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推行了“三三制”的民主政权建设实践,使陕甘宁边区政权成为与国民党一党专制政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民主政权模范,吸引大批进步青年和民主人士投奔汇聚于此。与此同时,在国统区,我们党在国民参政会等机构中,同各民主党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沟通,组织和依靠抗日进步势力,积极争取中间势力,分化瓦解顽固势力,为推动全民族抗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党在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中的协商民主实践和以协商民主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议事精神,可以说是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源头活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即将在全国取得胜利前夕,经过认真组织和筹备,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大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主题是协商建国,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在全国范围开展。这次大会讨论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重要文献,为新中国诞生奠定了理论和组织基础。这次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予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这次大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4个重要决议,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长治久安发挥了根本性保证作用。在此后几年内,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法案,都经全国政协协商,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通过并公布实施。特别是1954年正式制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党的最高决策层反复酝酿,到在党内展开充分讨论,再到与党外人士充分协商,同时在全民中开展普遍学习宣传,最后形成党的决议并将其载入宪法,形成为国家意志,组织全体人员贯彻执行,体现了鲜明的协商民主精神。这一民主协商过程,主题鲜明、步骤清晰、环节完整、衔接紧密,不啻是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领导和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次成功实践。

二、特色鲜明的政治创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传承我国历史上协商对话优良传统和党领导与推进政治协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现代协商民主理论,将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引进我国政治生活领域,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和推进,从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十三大报告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时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政治构想,强调要“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要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建立国家、地方和基层协商对话制度。1991年3月,江泽民在全国“两会”中共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6](P374)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界定:“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实现形式。”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这些重要论断,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创造性贡献。在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理念、方针指导下,我国社会各领域民主协商机制及实践不断丰富发展,效果和影响不断提升扩大,愈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不可忽视的制度形态和重要环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明确界定和制度化建构的明确部署,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具有共同的政治价值与政治目标,这就是,两种民主形式都以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宗旨;又具有各自不同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优势。深入研究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实现两者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是当代政治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于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尤为迫切和重要。选举民主无疑是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选举民主,人民就没有决定权,当然也就无民主可言。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和推进选举民主,把作为选举民主主要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唯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民主选举”放在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第一位,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内在的根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制度依托发展选举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定不移的任务。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选举民主发展的方向是直接选举,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大国实行全国性直接选举,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必须经历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的民主选举还是一种间接选举,仅在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至于实行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乃至全国性的直接选举,无论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都还不成熟,实现完整意义上的选举民主尚需时日。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民主需要实行竞选;没有竞选的民主选举,很难说是完整意义上的选举民主。前苏联曾经实行最高苏维埃代表的全国直选,但完全是等额选举,人民没有别的选择余地,这样的民主直选实际上徒有虚名,对推进人民民主并无多大用处。从世界范围看,在主客观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仓促实行全国范围的竞争性直接选举,很容易引发政局不稳乃至社会动荡,近年来世界一些国家发生的政局动荡就是例证。至于中国的竞争性选举究竟应如何实行,可以说任重道远,甚至还有待于进一步破题。

选举民主本来是好事,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形式,为什么又如此艰难呢?这就涉及到选举民主的内在缺陷。选举民主,是一个“二者择一”的过程,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通过、要么否决,容不得中性选择和中性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选举民主是一个“你下我上”的对决过程,失利者一方尽管是少数,但因其诉求得不到尊重而有可能引起不满乃至对抗,而获胜的多数人也很容易滋生“胜者为王”的心态,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多数人暴政。这样一种缺陷,正是协商民主所可以弥补的。这正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并很快为我们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选举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强调决策之前各种利益的表达与整合,突出决策的民主效力;而协商民主以尊重多数、照顾少数和求同存异为原则,既强调决策前也注重执行中各种利益的搏弈与融合,突出决策的民主共识。可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均是发展我国人民民主所不可忽缺的,不能相互取代,更不能相互对立。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与选举民主相比较,协商民主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广泛地发展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有效地参与政治建设,实现民主权利。第二,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利益诉求。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包容,参与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既尊重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第三,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协商民主不仅可以在决策之前,而且可以在决策执行过程之中,使民主参与贯穿决策的全过程,从而可以弥补选举民主只能在决策之前对不同意见进行选择而无法参与决策全过程的不足,以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机制更加完善。第四,发展协商民主,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和谐团结。民主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的过程,从而有效地化解政治发展过程中的矛盾,避免不同政治价值取向的冲突,形成生动活泼而又和谐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广泛深远的政治价值

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具有不可忽缺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关键阶段,大力发展协商民主,对于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又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独特的政治优势。

发展协商民主,对于沟通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形成民主政治发展合力,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社会结构多元化趋势的不断强化,社会成员政治价值诉求和政治参与行为也愈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对国家治理和社会事务,人们会作出不同的价值评判,也希望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以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民主企望和民主权利。这样一种多元政治价值诉求和政治参与行为,渗透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公民政治习惯之中,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宝贵政治资源。如何将这种来自社会各界和各个领域的多元政治资源凝聚成共同政治发展合力,是我国政治建设与政治发展面临的最迫切任务。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可以使多元政治资源在有效的政治平台与载体上得以合理表达,汇聚成共同推进民主政治和民主生活、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强大动力。

发展协商民主,对于适应社会成员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

平等是民主的前提。民主即意味着人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在国家治理、公共事务、法律地位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无从谈起。因此说,在社会成员的政治价值期待上,民主和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在当前关键发展时期,社会成员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突出地表现为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人们不仅期待结果平等,希望从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发展中享有更多更加平等的民主权益;而且期待过程平等,希望有更多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治理。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平等对话。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使执政党、参政党、国家权力机构、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广大民众在共同的协商平台上进行平等交流和坦诚对话,无疑可以极大地增进政治发展共识,最大程度地确保人们平等期待的表达和平等权利的实现。

发展协商民主,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进政治生态协调和谐,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

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共同政治价值目标下,最广泛地凝聚一切政治团体和社会力量,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优势和本质体现。实现和巩固这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就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大力发展和推进包容性民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积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其实现路径和表现形态来说就是包容性民主。我国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和各方面人士,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围绕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最大限度地兼容各方面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包容各方面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的建议,无疑可以形成为社会各方面均可接受与采纳的公共政策与公共措施,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干群关系,共同推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和谐,形成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良好政治生态。

发展协商民主,对于实现由制度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具有极其广远的政治意义和政治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时间表”,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质是实现制度现代化;制度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和实现关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制度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我国现阶段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赋予了更加深刻的意义,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质是实现制度现代化。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是一场深刻的制度革命,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关于新时期改革性质的科学揭示和改革功能的科学定位。邓小平十分注重从制度层面分析改革动因、把握改革方向,高屋建瓴地设计和推进各项改革事业。站在制度变革的高度,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总目标和总任务,这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7](P336)。民主化是现代化的内核,现代化是民主化的标准。邓小平关于制度变革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实际上包含着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思想。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了根本性推进和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建设水平还不高,在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架构中都还不可避免地“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8](P304),因此,革除制度和体制中的弊端,不断提升和推进制度现代化水平,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不可回避的革命性任务,甚至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的一种常态性特征。制度现代化与包括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在内的“四化”相比较,是更为重要、更为本质、更为关键的现代化。不实现制度的现代化,其他方面的现代化不可能持久,甚至不可能实现。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改革是一场新的深刻的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

我国制度和体制中的主要弊端是什么?邓小平作了精辟分析和回答,这就是,主要是封建主义残余和官僚主义痼疾,这是我们体制、制度中一切弊端的“总病根”。邓小平深刻指出:“官僚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的大生产是根本不相容的。”要实现现代化,“非克服官僚主义这个祸害不可”。如果不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7](P150)。这些话可谓鞭辟入里、振聋发聩,虽然讲于30多年前,但是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强烈的现实意义。30多年来,我国各方面现代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和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就制度层面而言,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升现代化水平的艰巨任务;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具体制度和体制方面,封建主义、官僚主义仍然有着深重影响,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制度体系中各种弊端的“总病根”。

制度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重要谈话中明确指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9](P372)这一论断高瞻远瞩、意味深长。从南方谈话到现在,我们已走过了20多年的制度变革历程。再有不到10年,到2020年,我们将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时间表”的确定,与当年邓小平提出的制度定型化目标完全相吻合,是对邓小平改革思想的创造性回归和发展。制度变革无止境,改革步伐不能停。正如习近平深刻指出的:“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1]正是从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规律层面来说,我国新起点上的全面深化改革,其实质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形成和定型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制度现代化进程。

——实现制度现代化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一般意义上说,现代化制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调适性等基本特征。除此之外,我国的制度现代化进程,还具有自己特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人民性。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为主人和主体的先进制度,这是区别于和先进于其他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10](P281)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它们的有组织的力量”,“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8](P95)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中,“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8](P63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本质揭示和建构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明确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定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首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揭示和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民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走向完善中的主力军作用。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出发点、主体力量和根本目的。坚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人民性,是在改革中实现制度现代化的永恒要求。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形态,也是一种国家形式。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政治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现代化的实质就是政治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不断推进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过程。

适应性。制度是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政治上层建筑的主要载体和集中体现。因此,能否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能否适应广大社会成员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需要,是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先进性和有效性的根本标志。提升制度现代化水平,说到底就是提升各项制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广大社会成员权益需要的水平。适应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品质和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职能。恩格斯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1](P570)在革除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政治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适应广大人民权益需要的制度弊端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开辟了给广大社会成员带来更多实际利益和自由发展的空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进一步增强和扩大这种“适应性”,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制度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三个解放”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应广大人民权益需要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功能。围绕“三个解放”全面深化改革,其结果就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2](P3)。

包容性。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先进性和现代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和表现在它是否具有包容性上。“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所以缺乏内生活力,所以必须改革,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制度由于照搬抽象的原则,严重脱离本国实际,把许多具有实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制度因素作为社会主义异己力量加以排斥和否定,从而使不少制度、体制逐步趋向封闭僵化,窒息了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生命力。正是在总结“苏联模式”和我国50年代制度建设中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领导人民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改革开放,说到底就是突破封闭僵化的观念与制度的束缚,同时防止改旗易帜的观念与制度的影响,坚持一切从本国实际出发,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和有效性。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精辟总结说:“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9](P135)经济改革是如此,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改革也是如此。“搞活”“开放”,就是在坚持根本制度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大胆吸纳和借鉴国内外一切有效的制度因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为广大社会成员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广阔的制度空间。“搞活”“开放”,是对制度现代化本质特征的最形象的概括与表述。

开放性。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放性和相互交融性。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深刻分析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13](P404)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逐步进入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新时代。新时代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各种社会制度相互开放、相互影响,甚至在相互借鉴中实现相互交融、优势互补,从而大踏步赶上时代潮流,使制度和体制更加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和活力。开放性,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固有品格,又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生长点和强大动力。正如邓小平深刻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9](P373)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在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不断巩固和深入发展的前提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元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科技革命孕育新的突破,全球合作正在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在这样一种新的世界格局和发展潮流中,作为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和新兴市场国家,我国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中尤其需要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发展道路的多样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包括制度体系的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制度成果,以制度和体制的对外开放促进制度的自我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包容性和有效性。

改革性。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恩格斯明确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4](P69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属性的深刻论述,为我国新时期波澜壮阔、不断深化的改革实践所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以具有旺盛的内生力和发展潜力,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党高举改革开放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坚定不移走改革开放的新路。制度是道路的必然结果,又是道路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中逐步形成、不断发展、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历程,雄辩地证明,改革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重要法宝。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制度完善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支撑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制度是一种多层面多领域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又有分层次的具体制度;既有宏观性的制度总揽和体制规范,又有若干体制机制的体现与运作;既有体现国家和社会性质的政治、经济制度,又有与政治、经济密切相关联的文化、社会、生态及其它各方面制度。而在制度体系中起主导性、决定性作用的,则是国家的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集中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明:“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14](P170),“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14](P116)。因此,现代国家变革与发展的根本方向是消除国家脱离社会的弊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履行社会职能。国家机构“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国家管理“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8](P523)。恩格斯指出:国家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着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趋于崩溃”[8](P526)。社会主义制度为国家权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同一方向运行,从而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提供了可能;社会主义制度变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努力消除国家权力及其运作中违悖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从而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点上不断实现国家运行的现代化。

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位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正是深刻印证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所揭示的国家权力运行的本质和基本规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制度现代化为基础和前提,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增强我国各项制度的人民性、适应性、包容性等本质属性和制度张力;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制度现代化水平的巩固和提升,又必须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更高的政治使命。

在我国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本内容是要遵循经济社会现代化需求,处理好政党和国家的关系、政党和人民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说到底是要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个人意志和制度制约的关系。而这一切关系的正确处理,都离不开政治沟通和民主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功能就是对各种关系的沟通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增进有利于各类关系协调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有碍于各类关系协调的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进各类关系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包含,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类关系协调和谐,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

当前,“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12](P29-30),对于协调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若干基本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意义。

首先,加强政党与国家、政党与政府、政党与人民之间的民主协商,对于推进政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意义。我们党是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联系,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党建设和政党领导现代化水平。推进政党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党和政府的关系、党和人民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党社分开,消除党政不分、党社不分、党委包揽一切的弊端。根本要求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决消除党内腐败现象;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着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党,为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其中,积极开拓多种政党协商渠道,充分发挥政党协商的作用,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使党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更好地代表民意、反映民愿,不啻是在现阶段推进政党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民主协商,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意义。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主要载体和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突出地表现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上。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和人民大众的关系,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根本要求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起到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督作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法治化水平,着力建设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努力消除社会差距,保障公平竞争,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共同富裕,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其中,积极开拓多种行政协商的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协商的作用,凡政府重大决策尤其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措施,都应通过人民政协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渠道交给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讨论、广泛协商,这不仅对于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实施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第三,加强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民主协商,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意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说到底就是调整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革除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促进国家职能和权力向社会回归,为社会发育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政治条件和制度环境。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又是重要目的。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社会组织和党政机构的关系、社会组织和大众参与的关系,着力增强社会活力,调动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根本要求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切实发挥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化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大力发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努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密切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大众有序政治参与中的凝心聚力作用;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人民群众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反映、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健全依法治理网络,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其中,积极开拓多种社会协商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协商的作用,让人民大众借助长效化、有效性的社会协商制度平台及时发表对党和国家的合理化建议,及时表达对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利益诉求,对于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大众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密切社会关系,增强社会和谐,无疑是不可轻视和忽缺的社会建设基础工程。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品质,又坚守了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色;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体现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地位和民主权利;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又发挥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重要作用;既涉及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又涉及政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类关系和各个层面。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多样性、平等性、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及实践,而且也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四、立体多层的制度建构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键在于使协商民主制度化。制度是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为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化是制度的常规化、长效化和稳定化;制度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是在我国现阶段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基本方针。无论是协商民主的历史经验,还是当今世界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都表明,推进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通过广泛、充分、深入的民主协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大众的积极性,反映最广大社会成员的民主诉求,切实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功能和根本价值。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中国共产党是以推进人民民主为光荣使命的先进政党。认真审视我们党创立人民民主政权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历程,可以看到,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是相继而生的,而贯穿这三者之中的一条主线就是为发展人民民主而不懈追求与奋斗。这是我国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而独有的政治生态。我们党依靠统一战线创建局部民主政权,又通过组织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人民政协,协商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正是在总结我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丰富实践的基础上,顺理成章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从这一特殊的政治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同于西方国家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之处在于,它不完全是为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和弊端而被动产生的,而是以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为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一种主动的民主政治创造,也可以说是在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长期运作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培养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主政治形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促进和发展人民民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首要的基本要求。习近平反复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时刻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他深刻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5](P13);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15](P14)。无论是历史的经验还是现实的要求,都深刻表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础和前提是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必须紧紧围绕和牢牢把握人民民主这一根本原则。

——平等包容原则。

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参与协商的各方应当是平等的。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对话、平等的讨论,相互理解和包容,这是构成协商民主过程的基本原则。没有平等,就无所谓协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参与协商的各政治实体和广大公民提供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必须高度重视和发展政治平等。

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将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首先,平等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前提。民主的基本内核是人权,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人生而平等,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没有平等也就无所谓人权,更无所谓民主。其次,平等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基础。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诉求是平等。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权利,平等地获得他所应当获得的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就一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国家既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因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构建平等的社会关系做起,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的权利。第三,平等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法治的根本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这一基础,法治就有可能被滥用,成为强权的借口,法律也就失去其权威性和神圣性。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弘扬平等的价值观,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和执行宪法与法律,做遵法守法的模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第四,平等是消除特权现象的锐利武器。特权现象是专制政治的产物,与社会主义性质和宗旨根本相悖。特权是对平等的背叛,腐败是对人权的践踏。反对特权、消除腐败,最好的武器就是平等——让人人平等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让人人平等地监督党和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五,平等是促进人的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平等是重要基础,也是强大动力。在现代社会,平等具有更加深刻的内涵和宽广的意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仅是指物质财富占有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政治地位和精神境界上的平等,即平等地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平等地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平等地释放人的智慧才能、平等地维护人的主人权利。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原则只能是平等的原则,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反复强调的,真正的平等即意味着消灭一切阶级和差别。

——多层推进原则。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从公民社会概念出发,对公民以平等的主体参与民主协商进行了理想化设计,实际上其理念与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是理念的提出还是制度的设计,抑或是实践的推进,都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必须从具体的国情出发,充分尊重政治过程参与者的实际地位和具体要求,不回避各政党、团体、界别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相互之间的现实差异,从而赋予不同的协商空间和协商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纵横结合、多层推进的原则,只有这样,协商民主的制度建构才能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实现的可行性。

从协商民主的内容来说,发展我国协商民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纵横结合、多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协商民主的内容构成,既包括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问题,又包括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实际问题;既涉及政党机构和国家机构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又涉及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运行中的具体问题;既与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息息相关,又与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紧密关切。

从协商民主的机制来说,发展我国协商民主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纵横结合、多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既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又有通过人民政协的渠道实现政党之间的民主协商;既有国家政权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立法协商和决策协商,又可以与广大民众进行灵活的协商对话和听政活动;既有国家层面的制度化的民主协商活动,又有社会层面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民主协商活动。总之,无论是协商民主的内容构成,还是协商民主的机制安排,都内在地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纵横结合、多层推进的原则,从而使协商民主全方位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有效载体。

——和而不同原则。

“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在中国发展协商民主极其重要的政治文化资源。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和”文化政治传统。何谓“和”?如何正确处理“和”与“同”的关系?这是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构中必须科学把握的基本原则问题。古人云:“君子和而不同。”“和而不同”,是在以公益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前提下调和差异、避免冲突的统一,它体现的是一种健全独立的人格和辩证统一的方法论。与“和而不同”价值观相反,“小人同而不和”。“同而不和”,是在以获取私利为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模糊差异、取消差异的苟同,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依附的人格和形而上学的价值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和”文化,本质上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追求的不是取消个体差异,为了一己之利模糊原则界限,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以公益价值为取向,通过积极的协商沟通实现协调融合,以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

显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与“和而不同”的政治文化和价值取向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文化价值内涵体现为:在承认差异、尊重个体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民主讨论,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努力形成政治共识,从而凝聚各党派、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为着共同的价值目标而团结奋斗。和而不同原则对于协商民主制度安排的要求,首先要尊重事物的差异性和个体价值诉求,防止越俎代庖和独断专行;其次要在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互补互济,通过制度调节努力形成共同认识,达到和谐状态。

——和谐共进原则。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和谐上。以政治关系和谐带动和促进其它社会关系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旨是追求和谐共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目的是实现和谐共进。团结和民主是人类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两大不可或缺的要素,团结是民主的前提,发展民主是为了更好地增进团结。正是遵循这样的规律,我们党把团结和民主确立为我国人民政协工作的主题,当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题。

中华文化的博大之处和诱人魅力,不仅体现在它的丰富与厚重,而且更体现在它的和谐与包容。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十分强调“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就是提倡对不同意见、甚至反对的意见实现政治包容,就是表明对公民个体权力的尊重。这正是西方民主所无法具有的。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把竞争式民主、选举式民主当作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竞选各方为了争取选民的支持,努力以与对方对立的竞选纲领为旗帜,从而使各政党、团体呈现出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状态。尽管在取得执政地位后,执政者的施政方针会恢复到理智和现实的状态,但很难避免竞选过程中的相互攻击和竞选承诺的虚伪性。近些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学习西方民主模式,往往致力于彰显民主的价值和意义而忽略了民主对民族团结和阶级团结的要求,从而造成民主进程中的团结危机,甚至导致政局动荡、民族分裂。这一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吸取。

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努力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把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着眼和谐团结的政治选择,是明智稳妥的政治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重视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因此,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构中,应当切实贯彻和谐共存、和谐共进的原则,把民主与团结、民主与和谐有机地统一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和运作实践。

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着眼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当代中国亟需在五个方面着力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

第一,政党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充满生机活力、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政党协商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直接政治协商,就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大决策进行制度化讨论;二是通过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平台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从而形成政党民主和党际民主的制度化机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200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范了我国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等。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人民政协会议协商的形式。关于协商的内容,政协章程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以上两种基本方式各有其特点,不能相互代替,必须相互联系和补充,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同时,“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我国政党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必须继续在这两个方面下功夫、见成效,这既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经验,又是适应制度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大力推进政党协商、发展协商民主的紧迫任务。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权力机构。能否就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重大问题进行广泛多层制度化的民主协商,直接关系到能否充分而真实地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带进国家权力机关,从而直接关系到能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切实代表人民大众权益的性质与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这是加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方向。人大立法协商是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协商的主要内容。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和一些地方人大实行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论证和听政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从而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的法律体现和表达。这一协商民主实践有待进一步走向制度化。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法,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通过广泛开展立法协商,一方面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锻炼公民的执法守法能力,这是当前加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所在。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

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主要行政机关,担负着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的重任,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与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强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加强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决策协商,这是加强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来,在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比如决策听政会等,这是吸引广大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重要制度渠道,对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和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应当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进一步推向前进。其中,关键在于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决策协商的热情,扩大公民参与决策协商的范围,特别是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制度化的民主协商,平衡各方面利益诉求,提升决策民主化程度,增强决策的实际成效。

第四,社会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

在广阔的城乡社区扩大人民民主、实行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实践。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是健全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性工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近些年来,在我国基层治理和群众自治中涌现出许多协商民主的有效形式,包括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恳谈会、民情直通车、社区民主论坛、民主听政会、平安协会,等等,这些生动活泼且卓有成效的民主协商制度和形式,进一步扩大了大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内涵。在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这些基层协商民主形式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极为深远的意义,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和强烈的现实价值,亟待进一步丰富完善,使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第五,大众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和网络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大力发展网络民主,已愈益成为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不可忽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内容。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透明性、互动性、多样性、超时空性等鲜明特点,这与现代协商民主理论所倡导的公共协商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当前中国网民已近6亿人,如此众多的网民以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网络社团以及网络博客为载体,广泛参与对国家治理和社会事务的讨论,对公共权力进行网络化监督,有力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国家应当适应这样一种协商民主大趋势,切实保障公民利用网络资源参与政治生活、开展民主协商、加强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公共信息及时公开客观发布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网民平等协商对话制度,同时积极引导网民科学理性地参与民主协商和讨论,坚决打击少数人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和煽动不良情绪的行为,促进和保障网络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中,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无疑具有特殊的地位、功能与作用。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架构中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有着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协商建国的重任,充满协商民主的精神。正是由于秉承了协商民主的精神,经过60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国政协已形成了涵盖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主要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共两千多名政协委员的政治组织,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架构中最具有协商性和包容性的政治组织;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建立了人民政协组织,在发展民主协商、政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这些重要决定,进一步指明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性质与方向。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既具有独立的内涵、制度机制和运作方式,同时还与其他层面协商民主有着密切联系;既集中体现了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又充分体现了国家机构之间的协商民主,同时又广泛包容了社会各界及各个方面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民主。从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与功能意义上说,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既具有政党性质的民主协商,又具有国家性质的民主协商,同时还具有社会性质的民主协商。由此我们可以说,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中具有“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

[2][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总序[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澳]约翰·徳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俊,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5][澳]约翰·徳雷泽克.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J].王大林,摘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张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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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3842(2014)05-0001-14

10.3969/j.issn.1671-3842.2014.05.01

2014-06-20

包心鉴(1949—),男,江苏淮阴人,院长,研究员,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前我国化解社会矛盾中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机制研究”(13AZZ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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