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相关问题
2014-04-14蔡宇熙
中国水运 2014年3期
蔡宇熙
摘 要:相对于普通设备的融资租赁,以船舶作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交易有其特殊性。围绕船舶所展开的法律关系是海商法体系所要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研究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相关问题,拟应从两条思路出发,一是融资租赁,二是海商法。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 在建船舶所有权 一物一权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船人享有对造船厂的选择权,可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租船人对造船厂的选择权却也因此带来了一些问题。因为船舶不像普通的设备,其价值往往非常巨大,造船厂一般不像其他的设备生产商那样生产船舶待销,而是在有订单的情况下才开始设计建造。承租人选择指定造船厂建造新船,出租人与造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较之普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的购买合同更为复杂,因此而产生的在建船舶所有权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在建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物一权主义”来源于罗马法上“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法谚,其作用为明确物权的效力,特定物权支配的客体范围,确保物权的实现并维护交易安全;它自产生以来,即被许多学者奉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集合物是指数个独立物为同一目的而相互结合并发挥效用时的整体。我国《海商法》未明确规定“在建船舶”的概念,“在建船舶”一般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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