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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2014-04-14邱小玲

公务员文萃 2014年3期
关键词:亲属科举职务

邱小玲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是随着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的人事制度的否定逐步产生的,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在这种权力运行的方式下,家族内部为权力而争斗,成为当时众多战乱的根源,且影响皇权的稳定。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清代《大清会典》规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门任职者,不论辈分,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职相等,则以后任回避先任。如系祖孙父子关系,其中一方为某部门长官,则属官回避长官,其余无论品级及任官先后,均令子孙回避尊长。总之,亲属回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摆脱亲属关系的羁绊,避免腐败的发生。

地方回避。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东汉的“三护法”中规定,官员任职要回避自身的本籍,这一做法到唐代之后成为定制。地区回避的具体范围,不同朝代有不同要求,总的来看,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

唐时,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除本籍回避外,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内,官员都有可能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有必要加以限制。通过地方官员任职本籍回避,预防和削弱了地方独立势力,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维护了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

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了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职务回避。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称之为职务回避。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如主管监察官与案件牵涉仇嫌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的。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财政、税收等事,明清时期也有相应的职务回避要求。明代规定,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吏不得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因上述地区的税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以原籍之人担任恐其与当地势力勾结,侵吞国库。清时规定,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中有从事盐商者,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以防其以权谋私。

科举回避。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为防止考官与应试者勾通作弊,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科举回避制度出现。

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公正性要求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独木桥,因其涉及个人出路,取与不取举足轻重。因此,铤而走险之人大而有之,历史上科举舞弊案并不少见。所以统治者力图通过科举回避制度在选拔人才过程中避免由于亲故、同籍等关系而造成请托、作弊行为。

总之,在重视宗族血缘之情的中国古代社会,回避制度作为用于防止同宗、同乡徇私,用于防止官员限入地区性利益之中的一种重要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的澄清。

研究中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吸取一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重视回避制度在当今人才选拔,尤其是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有积极现实意义的。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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