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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中国当下的“离婚热”降温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的启示

2014-04-11陈梦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婚姻法意志草案

陈梦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徐汇 200234)

如何给中国当下的“离婚热”降温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的启示

陈梦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徐汇 200234)

“离婚热”是当下中国大中城市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学习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从中得到启发,认为要通过外在上使“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内在上让人们重温“婚姻的意志”,内外合作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离婚热”;《论〈离婚法草案〉》;“人民意志”;《婚姻法》;“婚姻的意志”

《论〈离婚法草案〉》是马克思的早期经典著作之一,写于1842年,文章短小精悍,很好地诠释了青年马克思的伦理观与婚姻法思想,对正视和解决当下中国的“离婚热”现象,给中国当下的“离婚热”降温,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1 “离婚热”

“上海市民政局28日公布的上海2013年度婚姻登记统计情况显示,过去一年,上海共办理协议离婚登记60408对,较2012年上升37.40%。其中,30岁至40岁年龄段离婚人数最多……此前有专家指出,离婚率、复婚率上升与房地产调控存在一定关联。”[1]

上文这则报道,鲜明的反映了目前中国的“离婚热”现象,尤其在上海、北京和广州等这样的经济发达、人流量大和思想解放的地区更是显著。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的“离婚热”已不是第一次。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宣布实施无过错离婚原则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条款,自此,深受封建社会父母包办、重婚、夫权、遗弃和虐待的广大妇女得以解放,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离婚高潮。其后,随着政治运动频繁和三年自然灾害等生产不足状况的出现,导致离婚成了不敢的事—一怕政治影响不好,二怕离婚成本太高,生活难以为继。1980年的《婚姻法》,重申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并把感情破裂明确规定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政治气氛的好转,改革开放也逐渐富裕了人民生活,使许多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终于得以解脱,迎来了新中国的第二次离婚高潮。而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动力流动加剧、思想日益解放、经济繁荣、文化交融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导致人们的自我意识觉醒、经济更加独立、对性文化逐渐理解并认可、离婚更被社会包容……“离婚热”不但没有回温,反而有上升趋势,“闪婚闪离”甚至成了时尚。

发展到北上广这类大城市的“离婚热”度,2010年10月的“限购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该令一经实施,全国各地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数迅速增加,有的夫妻竟然为了钻政策空子,降低购置房产的成本,多次离婚。网络调查“为买房假离婚,你愿意吗?”,竟有64%的网友表示可以尝试。

面对如此“离婚热”,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婚姻的本质,探析离婚对社会稳定和家庭福祉的影响。远离“离婚热”,需要物质文化的极大丰富,人们道德水平、思想觉悟的普遍提高,这些都不能一蹴而就。但是,通过修订《婚姻法》,用“法”来给中国的“离婚热”降温是比较现实有效的。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在这方面能给我们以启发。

2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怎样才能使《婚姻法》得到更好地贯彻与执行,切实有助于为“离婚热”降温?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讲到“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2]所以,只有《婚姻法》真正实现人民意志,为民众所接受认可,才能成为人民自发自觉的行动纲领。正如1954年《婚姻法》一经颁布,很快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拥护,就是因为其中宣扬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思想深入人心,“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论〈离婚法草案〉》的发表及其引发的社会热议,最终导致该《离婚法草案》不能如愿颁行就从反面论证了上述观点—1842年,当时的普鲁士国王普里德里西?威廉四世反对“婚姻还俗”,一直希望能够修订婚姻法,使婚姻能遵循教会的教义,企图杜绝离婚,因而指派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为修订法律的大臣,拟定了《论〈离婚法草案〉》。在该法案未公布实施之前,马克思所在的《莱茵报》通过秘密渠道得到该草案内容,1842年12月18日,马克思写下《论〈离婚法草案〉》,并于次日发表在《莱茵报》上,就此引发社会各界关于《离婚法草案》的论战,以马克思为代表的《莱茵报》“对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立的立场……《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诉讼程序是不符合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审判程序也是这样的。”[3]从这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离婚法草案》的正面意义,但这不是重点。紧接着,马克思讲到:“《莱茵报》对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1)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订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鲁士邦法74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无把握;(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诉讼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4)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具有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一样的严厉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合理的理由却又过分迁就;(5)草案的整个行文在逻辑的一贯性、准确性、鲜明性和观点的彻底性方面也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4],马克思又提出的五点反对意见良好地反应了“人民意”,希望修订婚姻法,回归婚姻世俗本质,重视伦理人情的意愿—马克思理性客观地评价了《离婚法草案》,有力驳斥了那些支持普鲁士现行婚姻法,并“抱着幸福主义观点”[5]的反对者们,最终导致《离婚法草案》没能如愿施行。

目前,婚姻家庭纠纷案的热点问题:亲子鉴定、生育权、婚前贷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买房。这些问题充分反映了目前我国部分婚姻中存在伦理意识渐趋淡薄,经济利益主导婚姻家庭的趋向。为了正确引导社会风气,摆正这一部分人的伦理道德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主要规定了离婚后房产的分割,亲子鉴定和生育权的相关问题。该解释出台伊始,即引起热会热议,尤其是离婚后房产分割一条,部分女性认为这是对男性的保护,使他们离婚没了后顾之忧,其实不然。该法出台,正式为了应对“小三谋财上位”,捍卫正常的婚恋家庭关系,遏制不良社会风气,使广大女性能够正视自身价值,激发其自立自强意识觉醒,用积极乐观的态度选择婚姻,经营家庭。亲子鉴定和生育权的问题引起重视,也是用法律保护人们能广泛接受的父子血脉,乐享天伦的伦理观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能被人民认可、接受,反映了民意的重要性。表面上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跟遏制“离婚热”无关,其实却从根儿上对这三种问题引发的离婚案件起了预防警示作用。制定符合人民意志的《婚姻法》,帮助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从根本上把离婚率调低,这种方法值得我们效仿与延续。

3 “婚姻的意志”

上节主要从《婚姻法》制定过程中要注重人民意志来探讨如何给“离婚热”降温。那么,民意究竟应包涵什么内容呢?“婚姻的意志”就成了不能回避的话题。只有厘清“婚姻的意志”,弄清人民关于婚姻的真正意志,才能制定出合情合理的婚姻法,治疗“离婚热”。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认为婚姻在本质上是伦理性的,婚姻的意志不“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要“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不能“忘记了家庭”[6]。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法定关系,以组成家庭为实现方式,婚姻的实现,不仅是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情,关系的各自双方家庭、亲友等诸多社会关系,再婚后孕育子女后,更是切实与子女利益相关,可以说,婚姻和谐,家庭即稳定,家庭稳定,社会才能安稳。所以,马克思讲:“谁也不是被迫结婚的,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所以,婚姻不能听从结婚者的任性,相反,结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7]这是马克思对婚姻的认识,也符合人民关于婚姻的普遍意志,也正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为了避免任意离婚,附有调解程序,调解无效,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如果人人都能正视婚姻的伦理本性,从婚姻家庭全局考虑,不以个人的盲目任性轻率的决定自己的婚姻,寻求志趣相投、性格文化背景相容的结婚对象,顾及双方家庭与社会人脉等人情因素,成熟理智的经营婚姻家庭生活,才是真正了解了什么成其为婚姻。而非爱了就结,不开心就离的率性举动。

“黑格尔说:婚姻本身,就其概念来说,是不可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按其概念来说是如此。”[8]马克思尽管反对任性离婚,但并不反对离婚,他认为“正像甚至家庭中现实的友谊和世界史上现实的国家都是可以分离的一样,国家中现实的婚姻也是可以分离的。任何伦理关系的存在都不符合,甚至至少可以说,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本质。”[9]所以,当婚姻不符合自己的本质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离婚是对夫妻二人和双方家庭的解脱。

关于离婚的表述,马克思还说“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不言而喻,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是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决定,某一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宣告死亡取决于事实,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9]“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10]意思是讲,要根据婚姻的本来意志来判定婚姻是否继续存在,离婚与否,而非法律规定什么情况可以离婚,或者个人依据心情决定是否离婚,笔者认为这是成熟的婚姻态度,离婚可以,但是要严肃认真的对待,“实施严格的离婚法”[10]。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阐明了其伦理观念与婚姻法精神,旨在呼吁重视婚姻的伦理本质,理性成熟的对待婚姻,而非任凭夫妻任性离婚,或以法律强制禁止离婚,要从“婚姻的意志”出发,实施严格的婚姻法。当今中国大中城市中出现的“离婚热”不正是因为随着城市发展节奏加快,婚姻似乎也成了“快餐”,“闪婚闪离”、为了购置房产可以多次离婚复婚、不顾婚姻基础差异而拜金攀豪门、为了事业亦或美丽拒绝生育、责任淡漠难挡诱惑而致婚外恋、漠视亲子教育、家庭观淡漠、不顾及父母感受……以上种种都是很有代表性的离婚原因,这些原因有个共同点,就是忽视“婚姻的意志”,忘却了婚姻对生命的严肃意义。

“离婚热”不是今时今日才有的,也就表示不是不可消除的。离婚可以有,热度离婚就说明了社会在“发烧”,有病就需要治疗。《婚姻法》通过法规设计引导是外在的功夫,引导社会重视“婚姻的意志”,自内而外的调理才是关键。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虽成文于170多年前,文旧理不俗,仍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修心之作。

[1]新华网上海(2014年)2月28日电(记者吴振东).

[2][3][4][5][6][7][9][10][11][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第1卷,349页.346.346.347. 347.347.348.348.349.349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柏林:黑格尔全集1833.227.

[13]宁宇.离婚的本质是对死亡婚姻的宣布—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关于离婚的命题[J].南方论刊,2013.(6):36-39.

[14]李超尘.婚姻的意志—《论〈离婚法草案〉》读后有感[J].法制与社会,2010,(11)(下):261-262.

[15]罗世荣、周安敏、李蓉.伦理与婚姻法—评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J].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3-5.

[16]易有禄.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立法思想探析[J].求实,2010,(9):62-65.

[17]胡仲英.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初探[J].杭州大学学报,1983,(3):12-17.

[18]许启贤.一片阐述婚姻家庭伦理的重要文献—读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J].理论纵横,1992,(3):18-21.

[19]张圆、林悠.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J].江淮论坛,2012,(5):33-35.

[20]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J].法学,2010,(3):45-59.

[21]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1,(1):140-147.

[22]徐安琪.中国离婚现状、特点及其趋势[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2):156-165.

责任编辑:邓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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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094(2014)03-0033-03

2014-04-15

本文系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研究生学术新人培育计划2013年一般项目《中共建党初期党建思想研究(1920--1927)》(编号:B-6002-13-003007)研究成果之一。

陈 梦(1990-),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师范大学中共党史专业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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