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本质规定性新解
2014-04-10李莉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4期
李莉
(济南大学历史与文化产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道德的本质规定性新解
李莉
(济南大学历史与文化产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进入新时期以来,学界围绕道德的本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规范性说”、“主体性说”及“规范性与主体性统一说”。道德是个人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具有共同的本质规定性。就道德的本质规定性而言,它除了具有规范性(或约束性)及主体性外,还具有利他性、克己舍己性、功利性、合理性、社会次重要性及自律性等特征。
本质规定性;利他性;功利性
进入新时期以来,人们围绕道德的本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规范性说”、“主体性说”及“规范性与主体性统一说”。实际上,不论是道德抑或是其本质规定性,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界定,社会道德既具有社会历史本质,又具有主体本质。传统伦理学仅仅把道德限定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仅仅把道德看成阶级、民族意志的表达,显然失之偏频。因为道德具有共同的本质规定性,它不光指称规范,它还表示一种崇高的境界或品性。就道德的本质规定性而言,它除了具有规范性(或约束性)及主体性外,还具有利他性、克己舍己性、功利性、合理性、社会次重要性及自律性等特征。
一、利他性
社会道德的设立主要是在社会条件、机会紧张或稀缺情况下调节价值资源的分配,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平衡,以便于为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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