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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社会化模式研究
——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为视角

2014-04-10董大全王淑华

关键词:行刑服刑罪犯

董大全,王淑华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

监狱行刑社会化模式研究
——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为视角

董大全,王淑华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

随着监狱行刑的不断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逐渐成为监禁行刑的必然运作方式。行刑的社会效益和人道价值理念也逐步走入正轨,但与国外的先进行刑理念和运作模式相比,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发展还面临着对服刑人员如何回归社会、如何进行保护等很多问题,成为了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瓶颈,所以构建一种理想的行刑模式势在必行。

监狱;行刑;社会化

监狱行刑社会化就是指监狱通过与社会组织积极合作,采用多种方式促进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的服刑改造趋于社会化和人性化,带领和引导服刑罪犯通过在社会组织中从事比较简单的工作,使服刑罪犯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在不断从事社会性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树立与社会生活基本相一致的理念,以便在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减少服刑罪犯重返社会的犯罪率,消除因执行刑罚而产生的监狱人格,增加社会对服刑罪犯改造的认可。

一、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监狱行刑社会化这一理论,源于刑事法学界。我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历经50余年,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中,行刑社会化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行刑社会化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行实践的政策依据。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监狱法,此后又相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使刑事立法初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格局,促使了我国刑事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1)监狱行刑模式。监狱为了便于对服刑罪犯进行改造和管理,设立了高墙电网,武警站岗,戒备森严,这给人一种威严而又十分紧张、压抑的感觉。这种物质的、实力的约束,对服刑罪犯的心理会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产生监狱人格,形成囚禁心理,对服刑罪犯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2)服刑罪犯改造方式单一,科学化程度不够。监狱的基本职能就是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提高刑罚效益,从而实现罪犯再社会化。但在监狱实际工作中,往往对服刑罪犯教育改造不是很重视,有的甚至认为可有可无,没有充分发挥好教育改造对服刑罪犯的作用,罪犯教育改造流于形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监狱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及体制的缺陷,监狱经济往往与监狱的政绩和经济利益挂钩,这就使得监狱更加重视对服刑罪犯的劳动改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往往让位于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把对服刑罪犯劳动完成的业绩作为考核服刑罪犯改造的重要标准。目前许多在押犯监狱并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监狱改造管理体制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监狱民警还在运用粗放的监管改造形式管理罪犯,没有结合现今服刑罪犯改造的现实需求。一味的简单粗暴、统一管理,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高改造的效果。

(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实体性的刑法和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相对完备,与之相配套、相衔接的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尚不完善。社区刑罚的适用不受重视,监狱行刑偏重于隔离和监管。民警法治程度不高,对服刑罪犯监管改造法制化进程缓慢。虽然现行刑法的不断修正对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制度的内容有一定的完善,但立法太粗疏、缺乏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职责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在现行监狱体制下,我国的监狱人员任命和分配存在极大的空间不均,监狱民警、监狱企业人员严重不足,给监狱的制度化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行,监狱职能逐步完善,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警力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基层监狱警力不足,会导致工作负荷过大,难以完成日益增多的监狱管理改造任务,进而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发展和改造服刑罪犯的进程。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想模式

监狱行刑社会化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予服刑罪犯降低物质和实力的约束,来加强服刑罪犯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从而提高罪犯的自律能力、生活技能水平和与现行社会相适应的能力,最终顺利完成罪犯的重返社会。对罪犯权力的保障,体现了一个国家发展的文明程度。提升现代刑罚的人道主义程度,需要通过制度予以更好地保障,给予每个服刑罪犯以适当的机遇,更多地考虑服刑人的利益而不是从行刑机关的视角来考虑问题。

1.改进监禁行刑方式

通过改变处遇的方式可以打破监狱管理环境封闭的难题,从相对封闭的处遇制度改为开放式的处遇制度,可以使服刑罪犯对监狱物质的、实力的束缚感大幅度降低,以期达到增强服刑罪犯的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对罪犯自身行为的自由度和信任度。通过建立开放的处遇制度,可以使服刑罪犯更快地接受社会信息和了解社会动态,赢得更多的学习知识、接触社会的机会,最大限度地调动服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快地适应社会生活。同时最大程度地缩短服刑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时间和过程,为他们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有助于促进服刑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要想使服刑罪犯在监狱改造中能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就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教育改造服刑罪犯的理念,实行区别对待的裁量刑罚,让不同服刑罪犯享有不同的行刑处遇政策。同时根据服刑罪犯的不同处遇,应当配备不同的监禁刑罚设施,从而使所有的监狱刑罚设施与服刑罪犯的人性化改造相吻合。

2.加强法制化建设

监狱法律是我国执行监狱行刑的重要保障,要一丝不苟地贯彻和落实监狱行刑法制化,在依法行刑的实践中不断加强法制化建设,努力提高行刑、行政的效率,从而提高服刑罪犯改造质量。加强依法治理监狱事务的力度,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行刑理念。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法定意识,有效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和改造罪犯的能力,有效提高行刑水平。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重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大力推进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责任意识,稳步实施狱内政务公开,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加强监督意识,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在改造服刑罪犯的同时,实行人性化与法制化相结合,最大限度保证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人权。

3.完善监狱职责机构人员配置比例

监狱职责机构作为监狱管理服刑罪犯的重要组织,其人员配置状况是否到位将关系到对服刑罪犯管理和改造进程的顺利与否。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监管职责体系始终处于人员分配不均的状态,这就导致了民警压力过大,极大地影响了对服刑罪犯改造的质量和效率。随着监狱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应该逐渐出台和制定一项监狱编制和警力配备的法定标准,根据各个监狱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和调整监狱管理人员空间分配不均的问题,实现监管结构的合理化。增加基层警力的配置,明确各种警力的职责范围,分散警员的工作压力,合理解决监狱的管理任务。

4.构建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最早是在西方改造服刑罪犯工作中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它作为一种可以体现人性化、社会化、道德化的改造制度,体现了监狱行刑向轻刑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符合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体制改革的趋势,有利于不断提高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增加回归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减少重返社会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通过实施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服刑罪犯再社会化,有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由于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晚,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构建社区矫正制度:

(1)明确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结合管理改造服刑罪犯的行刑理念。正像有些学者形容的那样“重刑主义像一个无法摆脱的幽灵,一直在国人的心中荡漾”。要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就要改变我国长期坚持的重刑思想,这对于我国传统的刑罚体制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是刑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只有转变重刑观念以及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方式,把重点放到服刑罪犯的社会化帮教改造上,才能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营造完整的行刑社会化体系。

(2)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通过适当放缓监禁刑的实施来减少服刑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的剩余期限,使一定的剩余刑期具有弹性,从而增加服刑罪犯在社区中更好地接受个性化管理改造的时间。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执行主体上明确参与服刑罪犯社会化教育改造的企业、机关等行政部门的责任。要有明确的法规来确定社区矫正制度对服刑罪犯矫治行为的方向。

(3)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社区服务刑起源于英国,也称社区劳役刑,是指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人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通过这种接近社会服务大众的刑种,增加服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尊重服刑罪犯的个性特征,有助于服刑罪犯对社会现状的适应和得到社区组织的认可,使服刑罪犯改造效果得到加强,进而融入社会生活当中。

三、监狱行刑社会化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保护

(1)尊重罪犯的“社会化”人格,增加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罪犯是犯了罪的人,表明他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有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其未被剥夺的权力必须得到充分保障。”“罪犯”是社会人在监狱接受服刑改造成为我们形式上所说的犯罪人,但其终究要回归社会成为本质意义上的“人”,那么从本质上服刑罪犯仍具有社会人的性质。法律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保证囚权的实现,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罪犯人权保护才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人转变为犯罪人而被投入监狱进行改造就对其进行社会歧视,而应当以人为本,维护服刑罪犯的尊严,尊重服刑罪犯的个性,把关注服刑罪犯的权利作为人道主义的中心思想。随着监狱行刑社会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加强人道主义在刑罚执行中的贯彻实施,监狱行刑社会化将会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是其不断发展的重要标志。

(2)提高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民主价值,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创建良好的环境。民主作为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要求,指导着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执行刑罚,如何对待罪犯,是行刑社会化应有的重要内涵。民主作为一种宽容的精神,可以使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明白,国家并没有抛弃他们,通过在监狱中的服刑改造,从而给予他们再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及顺利重返社会的能力,这就是民主精神的充分体现。民主这一主体性的概念,不仅承认服刑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主体不变,而且承认其作为公民的资格,及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罪犯不仅享受应有的公民权利,而且法律还保护他们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虽然民主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同时也强调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所以,罪犯作为社会中的少数群体,也应该保护其人权和利益。可以说,监狱行刑社会化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民主价值,而且又是实现法律在行刑领域民主价值的重要手段。

(3)实现服刑罪犯改造社会化,可以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犯罪是一种复杂的危害社会现象,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社会工程。据数据显示,对服刑罪犯的矫正主要适用非监禁刑的澳美等国,被监管服刑矫正罪犯的30%是在狱内矫正,70%是被假释非监禁服刑的监外矫正。通过对服刑罪犯实施管理改造方式的人性化和道德化,使服刑罪犯的改造活动更加贴近社会,掌握了更多的社会生存技能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行刑社会化不仅有助于监狱民警做好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使之安心改造,而且增强了服刑罪犯对未来生活的信心。行刑社会化不仅提高了改造罪犯的质量,而且为服刑罪犯出狱后减少重新犯罪,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打下基础。

总之,使服刑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刑罚效益的最好体现。使服刑罪犯能顺利回归社会是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和单一的处遇方式改造罪犯的弊端,推进更加成熟、符合刑罚时代要求的处遇改造制度,符合刑罚体系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充分体现了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和行刑个别化、科学化等原则,是对我国传统刑罚的颠覆,符合刑罚轻刑化的时代要求。可以预见,随着监狱不断深化对服刑罪犯改造方式的研究,不仅行刑效果会得到进一步提高,而且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也会愈加成熟和科学,将使刑罚的保障机制和惩罚机制得到完善,达到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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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丽君,谢高仕.国外行刑社会化以及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完善[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65.

[3]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0(1):60.

[4]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15.

[5]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57.

Study on the Mode of Socialization of Execution in Pris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on for Prisoners Returning to Society

DONG Da-quan,WANG Shu-hua
(Prison Management Department,Liaoning Police Academy,Shenyang116036,China)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prison execution,socialization of prison execu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a necessary mode of operation in prison execution.The social benefit and humanitarian value ideaof execution have been gradually on the right track,but compared with overseas advanced execution concept and mode of operation,the developmentof the socialization of prison execution in China is facing with many problems such as how to help prisoners return to society,how to protect them.These problems have become the bottleneck of prisoners to return to society smoothly,so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deal execution pattern is imperative.

prison;execution;socialization

D926.7

A

1672-9617(2014)04-0446-03

(责任编辑 祁刚 校对 伯灵)

2014-06-25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2DFX034)

董大全(1980-),男,沈阳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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