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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性别缺失研究

2014-04-10

宿州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权益妇女

赵 兆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性别缺失研究

赵 兆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针对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频受侵害的现象,我国立法部门及各级政府制定了促进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公共政策。但现行的立法未能对妇女权益提供全面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在显性层面和隐形层面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公共政策,分析其中关于妇女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劳动保护、计划生育、性骚扰、产假等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在决策成员、信息通道、概念界定、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性别缺失,并就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相关思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引入社会性别分析;修正现有不合理的公共政策,并构建有利于两性和谐发展的公共政策;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分析。

性别;社会性别;性别缺失

今天,人们在追求性别平等的过程中,一个关键词出现了——“社会性别”(gender),它不仅说明了人的性别是由社会、文化建构的,而且它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在现存的社会性别体制下,男性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女性只是从属于男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很多人认为现在已经不存在性别的不平等,或者说今天的妇女已经不再是被压迫的一方。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和性别歧视。社会性别的提出,就是要质疑这些“前提”,挑战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由”,打破不平等的现实,打破男权社会的话语霸权体系。

我国现行的大部分与妇女权益保障最最直接的公共政策,像《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漠视社会性别的差异,隐含着对女性利益的侵害。本文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首先分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公共政策,然后指出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存在的性别缺失[1]。

目前,国内学者从社会性别角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研究较多,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公关政策理论中的社会性别缺失,二是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机制与过程研究,三是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和分析工具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评价。

1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与意义

1.1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政策

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整个政治局势动荡,妇女儿童一直饱受迫害。新中国成立后,妇女权益的维护有了坚强的政治后盾,党和国家对保障妇女权益非常重视,不断出台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1982年公布实行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禁止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诸如《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基本法[2],也从不同方面规定了保障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专项条款。2012年,经修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它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表明国家对妇女的权益越来越重视,以后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有规可循。此项规定有6个亮点:(1)明确了生育津贴支付渠道;(2)将“女农民工”列入保护范围;(3)明确了执法主体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4)调整了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5)明确了用人单位应承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6)规范了产假待遇和流产假期时间。现行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妇女撑起了一片法律天空,有力地推动了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是,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审视我国相关的公共政策,就会发现在很多方面两性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公共政策还亟待进一步完善。

1.2 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分析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意义

在当前复杂的环境中,独有法律很难囊括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因此,必须引入公共政策的参与。从某些方面来说,只有法律、政策两条腿共同前行才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公共政策赋予妇女以权利,法律提供法律依据,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让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法可依”,能有效地促进妇女的发展和权益的落实。这种通过公共政策维护妇女权益的方式,是从源头上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从源头上维权,最关键的是什么呢?那应该是政策的公平性。只有政策没有社会性别歧视,才能保证政策执行的无偏性,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最大平等。可以想象一下:一旦制定的公共政策有问题,那它必将制约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发展,扩大两性之间的社会差距,给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落实带来负面影响。可以说,公共政策一旦缺失了性别意识,必定会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全面小康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希望两性在社会中的和谐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要实现两性和谐就必须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3]。通过对社会性别进行分析,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好地惠及更广泛的妇女群众,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从不同政策层面来看,社会性别分析既可以从宏观层面分析诸如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是否含有对妇女隐形的偏见和排斥,又可以帮助从微观层面分析诸如在具体项目中发现不同性别人群的需求,制订有效措施,开展有效行动,以满足男女的不同利益。

二是从政策制定过程来看,社会性别分析在公共政策的各个阶段都提供了有力促进性别平等和公正的工具。社会性别分析在政策制定前,避免以男性的视角和经验为主导确定相关议题、相关目标人群及其利益、需求,使妇女的关注点体现在政策和法律中;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帮助选择公正的价值标准,采用“惠顾最少受惠者”的原则,制订对妇女的倾斜政策以惠顾处于劣势的妇女,以便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利益,缩小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男女之间的社会差距;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使人们可以之为坐标,考察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否促进了社会性别平等[4]。

三是中国承担着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重任,而要完成这个重任,必须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加强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发现以往熟视无睹的性别歧视,发现公共政策中暗含着社会性别预设,在此基础上或制定新的策略,或调整以往的措施,使公共政策更有效能[5]。

2 现行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性别缺失

查阅大量的公共政策会发现它们处处对妇女的照顾,但如果用性别意识视角来审视,会意识到这种照顾其实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

2.1 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机制不完善2.1.1 公共政策决策层面缺少女性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是男性主导,使得女性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往往处于失语状态,造成女性利益仅凭男性“恩赐”的被动局面。如果公共政策长期忽视、漠视女性利益以及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那么其后果只能造成女性群体的弱势恶性循环及对两性公平更大的损害。

2.1.2 妇女利益表达的公共政策信息通道不畅

仅根据性别统计资料所揭示的“问题”来维护妇女群众的利益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妇女群众的利益需求。已有的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少被外来民工、下岗职工、贫困居民、被征地人员及动迁居民等弱势群体利用,一些被表达的渠道对受访者群体而言,也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效用[6]。反而被受访者普遍寻求“上访闹事”这种逐渐趋于常态化、非法的方式。此外,诸如妇联、工会等机构在贫困群体的利益表达中很少发挥作用。

2.2 相关公共政策文本中的社会性别缺失2.2.1 性别平等条款的规定不清楚

我国在很多公共政策中都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但政策文本模糊,政策本身又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很多对性别平等的条款界定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它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妇女干部”[7],但比例是多少,是否有妇女干部,应有几个呢?法条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

2.2.2 概念不明导致隐性歧视

我国现行的公共政策缺乏对有关概念的明确定义,如歧视、性骚扰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8],但没有明确处罚措施。

2.2.3 特殊保护政策对妇女发展的限制

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从各个方面保护妇女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但这些将女性置于弱势群体位置的做法,反而会限制妇女的职业发展,并为性别歧视提供制度依据。

2.3 公共政策执行机制的社会性别缺失2.3.1 欠缺行之有效的执行主体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目前设在妇联[9]。妇儿工委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正式启动了政府力量与国家立法同步推动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步伐。但相对于新的形势,表现出妇儿工委的机构性质与职能不符、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政社混淆等局限性,既缺乏稳定的工作动力机制,又缺乏工作效率和连续性,直接制约了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为国家机构的运作效能。

2.3.2 政策执行中配套机制的缺失

因为缺乏配套的机制,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政策不具可诉性。如在劳动权利方面,对于女大学生在就业当中的歧视,国家没有相应的反歧视的诉讼机制[10]。人们遇到最多的就是,女大学生因为性别歧视被用人单位拒之于门外,她们无处伸冤,只好向朋友和亲人倾诉。一方面,国家倡导妇女参政,但相关行政部门缺乏明确的执行主体;另一方面,只是作为妇女娘家的妇联成为推动妇女参政的核心,但它却因为缺乏权威性,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2.4 公共政策社会性别监督评估机制的缺失

本身立意很好的公共政策,虽然制定了,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理解的偏差或走样,对象群体不一定受益,实施结果往往差强人意。于是,公共政策的评估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对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偏差或问题作出实时、科学和严谨的评估,此后公共政策的制定就有了有效的参考。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是雷声很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雨点却很小,滋润的范围有限,至于对实施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新趋势,基本上很少涉及。对于从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别的视角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效果评估,我国的工作还远非尽如人意。

3 对解决现存问题相关对策的思考

逐步解决现存的隐性性别缺失问题,促进男女真正平等,是一个漫长而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党政部门和社会各部门协同解决。必须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分析,从国家管理的社会制度层面扭转这类根深蒂固的现象。下面仅就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初步思路,以供相关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参考。

3.1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引入社会性别分析

男女平等应该体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女性是否和男性有同等的话语权。现实生活中,女性一直游走在决策层的边缘,很多想表达的诉求都得不到响应。为改变这种愈演愈烈的困境,应该增加决策结构中的女性决策者,从而影响男性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进而为女性的利益诉求提供畅通的表达机制。

3.2 修正现有不合理的公共政策,并构建有利于两性和谐发展的公共政策

一些看似中立的政策,其实隐藏着对妇女的歧视,有关部门应摒弃阻力,修改现有的公共政策,使其向妇女作一定的倾斜。

3.3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分析

前面提到大多数妇女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妇儿工委,但由于其经费的欠缺及权力的有限,妇女的权益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为此,必须积极开展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和培训,调整妇儿工委的职能,赋予其受理权、监督权和督办权,使其更好地为妇女群体服务。

[1]徐海漪.对我国现行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性别缺失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08:1-58

[2]刘宇.公共政策与妇女权益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6:1-53

[3]廖春梅.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有了六大突破[J].劳动保障世界,2012(7):28-28

[4]蔚玲.广州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实证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1-67

[5]杜洁.以研究促进政策和法律纳入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与法律、政策项目的探索[J].妇女研究论丛,2006(S2):20-26

[6]陈映芳.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J].战略与管理,2003(6):87-92

[7]胡仙芝,余茜.社会性别理论与社会组织发展策略探析[J].新视野,2010(2):36-39

[8]程红.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性别公正[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8(3):48-50

[9]段京肃.论“信息断裂”与弱势群体的边缘化(下)[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3-24

[10]幕亚芹.试析对低端非正规就业的支持政策[J].商场现代化,2008,5(30):325-326

2013-11-19

赵兆(1985-),女,安徽宿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10.3969/j.issn.1673-2006.2014.02.009

D442.6

A

1673-2006(2014)02-0028-03

(责任编辑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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