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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疆哈萨克族“安明格尔”制度产生和消亡的原因

2014-04-09乌买尔别克哈米提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氏族哈萨克哈萨克族

乌买尔别克·哈米提

(新疆工业经济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浅析新疆哈萨克族“安明格尔”制度产生和消亡的原因

乌买尔别克·哈米提

(新疆工业经济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哈萨克族在我国主要生活在新疆北部,传统上是以游牧生为主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哈萨克族将收继婚习俗加以吸收和改造,使之成为符合本民族的“安明格尔”制度。这一制度在过去对维护哈萨克社会的稳定及对弱势群体的爱护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新中国成立后,哈萨克族逐渐走向定居生活,“安明格尔”制度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最终消逝在民族的记忆中。本文从经济、政治、社会三方面分析其产生和消亡的原因。

哈萨克族;安明格尔;产生;消亡;原因

哈萨克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新疆主要生活在天山以北,这里处于亚欧大陆上的“黄金草原”地带,自古以来就是游牧民族的天堂。历史上,因哈萨克族绝大多数人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因此,被誉为“马背民族”。也因此,其在生活方式、心理特征、民俗习惯等许多方面保留了草原游牧民族的特色,与新疆境内其他农耕民族形成了鲜明对比,“安明格尔”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例。虽然这一制度现在已难觅踪影,但所谓“存在即是合理”,这一制度也有它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本文就从这一制度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入手,分析其产生和消亡的原因。

一、“安明格尔”制度

安明格尔制度,是哈萨克族的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实际源自于收继婚。“收继婚,也称为转房、逆缘婚、挽亲、续婚、烝母报嫂等,是一种寡妇内嫁制的婚姻形态。”[1]这一习俗产生于一夫一妻制后,存在于古今中外许多民族当中,是世界上最古老且范围较广的婚姻习俗之一,只是由于各民族的发展水平不一样,导致其存在的程度和时间不同。在历史长河中,哈萨克族继承了其重要族源乌孙、匈奴、突厥等部族实行过的收继婚习俗,并将这一习俗发展成了适合本民族游牧生活的“安明格尔”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丧夫的妇女,如果要改嫁,一定要优先嫁给亡夫的兄弟,如无兄弟,则必须嫁给家族内的其他平辈男性成员。只有在本家族无人娶时才可以嫁给本氏族的其他成员。而这一规定对那些尽管还没完婚但却已经订婚的女性同样适用,“如果在未婚前,未婚夫去世,其兄弟(一般为弟弟,因哥哥大都已婚)有继承婚姻的权力,即弟弟可以娶嫂子,并得到社会的承认,女方必须遵守这一婚约。除非男女双方年龄相差悬殊,或男方不愿继承这一婚约时才可解除,女方是没有解除婚约的权力的。”[2]该习俗后来成为了哈萨克婚姻习惯法的重要内容,成为了一项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婚姻制度。虽然这一制度现在几乎绝迹,但它在历史上却对哈萨克族社会的安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它的产生与发展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也是分不开的。

二、“安明格尔”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众所周知,哈萨克族长期生活在今中亚、新疆一带,是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与周边各部族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民族。在这片土地上生活过的诸如塞人、乌孙、康居、匈奴、突厥、契丹等都是哈萨克族的族源,“同哈萨克族源流有密切关系的塞人、乌孙、大月氏、阿兰和康居等与匈奴的有些生活习俗、社会制度等很相似。这些风俗习惯中有些在哈萨克族习俗中至今存在。”[3]“乌孙,民有塞种、大月氏种云。”[4]而这些民族也都有实行收继婚的习俗。司马迁在《史记·匈奴列传》里记载:“匈奴……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月氏“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乌孙亦“与匈奴同俗。”[5]所以,作为其后裔,同时也作为游牧民族的哈萨克族也就自然而然实行收继婚习俗。在匈奴社会中,单于死后,继任的匈奴将非亲生的母亲纳为妻子。又如,隋代的义成公主就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曾先后为突厥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处罗弟颉利可汗之妻。“又,其(高昌王伯雅)大母本突厥可汗女,其父死,突厥令依其俗。伯雅不从者久之。突厥逼之,不得已而从。”说明突厥的收继婚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突厥的收继婚有一个特点是“唯尊者不得下淫。”[6]上述例子说明,作为哈萨克族重要族源的匈奴和突厥是允许错辈收继的,但哈萨克族继承收继婚习俗后,却演变成了将收继范围“限制在同辈男女之间:亡夫的兄弟……或同氏族的同辈份的男子范围内。”的“安明格尔”制度。[7]说明了“安明格尔”制度产生于收继婚习俗,但更具哈萨克民族特色。

(二)经济原因

1.这里主要是指一种叫“哈棱玛勒”的婚姻制度,这实际上是由父母包办的一种买卖婚姻,是在私有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婚姻制度,并且,这种婚姻制度在哈萨克社会中长期存在。“哈棱”一词在哈萨克语中意为“多”,“玛勒”为“牲畜”。现代哈语对此的解释可分为两种:一是“哈棱”指“众多”“玛勒”指“牲畜”,因此“哈棱玛勒”即“众多的牲畜”;之所以以牲畜为彩礼,也是因为哈萨克族游牧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牲畜是其主要的聘礼。二是“哈棱”意为“未婚妻”,在哈萨克语中为“哈棱的克”,“玛勒”意为“彩礼”,所以“哈棱玛勒”婚姻制度就是指彩礼的婚姻,男女婚姻的缔结由当事者的财力状况和家长的认可来决定。据《西域通史》记载,“男方一般都要给女方送许多彩礼。较厚的礼为77匹马,中等的为47匹马,最少也要送17匹马。贵族送的彩礼是100峰骆驼,相当于500匹马或1000只羊,此外,还须送衣料、衣服。”[8]这反映出彩礼的重要性。

2.男方甘愿出这笔彩礼也是有原因的,他们认为娶一个女子回家,就等于为自己的家族和氏族增添了一个成员,并且是一个成年劳动力。所以,他们往往把妻子当成是自己家族的财产,自然在自己死后,妻子是绝对不能外嫁其他氏族的,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妇女有可能会带走财产,甚至可能还有子女。对于长期过着游牧生活的来说,“哈萨克族的婚姻关系不但有着繁衍后代的意义,还有着氏族的集团政治与经济意义。”[8]偌大的草场,众多的牛羊,再加恶劣的自然环境,仅凭一个家庭独立运作是很难生存的,所以人们养成了聚族而居的习惯。牲畜是各家轮流放养,而打来的猎物也是各家平分,这就如同公社一般,一个氏族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财富共有,如果女方改嫁到其他氏族,则不但是男方利益受损,整个氏族的财富也会外流,妇女本人也会遭人们歧视。所以,誓死保卫这种包办买卖婚姻其实是在保卫“安明格尔”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三)政治原因

7世纪末8世纪初,伊斯兰教开始在中亚地区广泛传播。1456年,贾尼别克汗和克烈汗在哈萨克草原上建立了封建性质的哈萨克汗国,伊斯兰化与封建化,带来了许多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哈斯木汗时期,为了适应这种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情况,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对传统习惯法进行了改革。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最具代表性的成文习惯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此外还有叶斯木汗时期的《叶斯木汗法典》。到18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头克汗时期由头克汗召集权威的伊斯兰教法学者,在原有的《哈斯木汗法典》和《额什木汗法典》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七项法规》,史学家也称之为《头克汗法典》。这些法典中都不同程度上记载了关于“安明格尔”制度。《头克汗法典》就明文规定:“兄终弟继嫂子”。沙俄时期制定的《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也规定:“无子的亡夫之妇归长兄所有。”[10]哈萨克族习惯法极力维护“安明格尔”制度是为了使本氏族的财产和人口不至于流入别的氏族而引起流血冲突,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游牧民族财产共有制。这些法规的制定标志着“安明格尔”这一习俗正式成为一种婚姻制度,它对全体哈萨克成员都有约束力,并且由比(法官)、部落头人等统治阶层监督执行。习惯法上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安明格尔”制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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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原因

传统哈萨克社会是由经济、文化高度认同的氏族部落为基础聚合而成的,血缘则是连接氏族和部落的纽带,由此,人们在心里普遍重视血缘关系。这一点从哈萨克族的同氏族或七代以内不能通婚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哈萨克族通常觉得已经过了门的女性就是自家人,再往上说就是己方氏族的成员。女性在新的环境中,最大的依靠就是丈夫,同时也因为她是由买卖婚姻成婚的,被夫家看成是家族财产,所以,导致女性在婚姻中没有人格和经济上的独立。在让女性承担妻子、劳动力角色的同时,也让她承担着传宗接代的任务,而对于人口稀少的哈萨克族来说,尤其注重这一点。这位妇女所生的孩子自然也是这个家族、氏族的未来。所以,在女性失去丈夫后,为了防止孤儿寡母生活困难,同时也防止寡妇外嫁导致财产流失,引起两个氏族、部落间的冲突,氏族中必须要有一名男性成员承担起照顾孤儿寡母的责任,这个人或许是死者的兄弟,或是堂兄弟,也可以是氏族中的其他男性。总之,这名女性和孩子今后不会再无依无靠是可以肯定的,毕竟没有哪个祖父母愿意看着儿媳和孙子辈生活艰难。当然,前提是女性自愿改嫁并得到氏族长老的认可,如果女性愿意守贞或孩子已长大,有养老的保证,不需要改嫁,那她也会得到大家的尊重。总而言之,这一制度不仅成功平息了不同部落间可能发生的争斗,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助于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有利于本氏族的发展和稳定。

三、“安明格尔”制度消亡的原因

“安明格尔”制度在古代,对哈萨克社会的安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哈萨克族这一古老的习俗开始变得不合时宜,业已失去了它存在的土壤和合理性。

(一)政治原因

1949年,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正式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我国将走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道路。建国伊始,百废待兴,经历了百年沧桑的中国社会萧条落后,全国不同区域、各民族、各阶层发展水平层次不齐。有些民族已经开始现代化,而有些民族还停留在“结绳记事”、“刀耕火种”的时代。对于哈萨克族来说,依然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所采用的法律还是习惯法,有些法规与新中国的法律相违背,因此,国家决定必须引导全国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一个国家能否合理运作首先体现在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哈萨克族及其他实行收继婚习俗的民族,国家在1950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条中就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1]这就从法律的层面上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而哈萨克族“安明格尔”制度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便是“哈棱玛勒”制度。结婚时,除了要得到家长的同意,还需得到宗教人士的肯定,而宗教领袖往往不能给新人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及新疆政府依据区情制定的婚姻法“补充规定”就明确要求了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并“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12]所以新人领结婚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国家法律在任何社会组织中都具有强制性、优先性,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以改良社会婚姻习俗,从施行结果也可以看出,民间的习俗、习惯法最终让步于国家法律,这也表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认可的是更具权威性的国家法律。这这些规定在法律上保护着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哈萨克族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促进了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对哈萨克族摒弃老旧习俗起了重要作用。

总之,以1949年为分水岭,人们就会发现,“安明格尔”制度在哈萨克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现存的这种婚姻大部分是建国前就实行的。有些人会把这一制度消亡的原因归结为国家强制阻止,这种说法过于片面,因为如果它存在的土壤还在,那么单靠法律是阻止不了的,它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婚姻法虽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婚姻从简,防止因为财富问题而阻碍男女结婚,但社会原有的不合理形态不可能仅凭法律戛然而止。过去哈萨克社会中盛行“哈棱玛勒”制度,彩礼的多寡不仅是炫耀财富的手段,而且是男女能否成婚的重要保障。“旧时哈萨克族的婚姻是买卖婚姻的性质。男方必须向女方交付许多彩礼”[13]就是说,如果男方家是赤贫,那么他择偶的范围就大多局限在同水平中的女性。由此可见,哈萨克族“门当户对”的观念是非常牢固的,且存在时间也较久,早就成了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国家在哈萨克族聚居区做了大量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另外,由于新中国成立后社会贫富差距缩小,人们生活水平在经历了动荡后,一时难以恢复,所以,这种以高昂的财富为彩礼的制度也失去了能够支撑它的力量。

(三)社会原因

1.新中国建立后,哈萨克族由原来的游牧生活开始逐渐转向定居生活。原先生活的地方,较少有其他民族或地方的人来,生活环境较封闭。而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城市与农村,疆外与疆内,本族与他族的交流日益增强,使得原有的以氏族、家族为单位的社会组织被打破,越来越松散,氏族、部落家长的权力衰弱,其干涉成员生活的能力降低,人们的身份较之以前更自由。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走向城市,脱离畜牧业而转向工业、服务业的人增多。在哈萨克人走出家乡的同时,外地、外族的人也逐渐在哈萨克人的村镇落户,各民族的杂居,维、汉、回等传统农耕民族的增多,给哈萨克族的游牧生活带来了冲击,尤其是汉族的妇女守节观念,影响了哈萨克人的婚俗观念。在与外族的交流、对比中,哈萨克人更加迅速地摒弃了“安明格尔”这一比较另类的制度。

2.氏族、部落组织的被打破,带来的是人们对自身身份的重新认定。以往人们在对外交流中,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是某氏族、某部落的人,人们见面往往会问对方的氏族、部落是什么,这种问候方式直到今天都存在。而随着环境的变迁,人们越来越发现,身边的人不再只是相互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其他部落甚至其他民族、地方的人也掺杂其中。例如,伊犁地区传统上是克宰部的领地,而现在来自阿勒泰、昌吉等地的克烈部的人也增多了。这就导致人们在对外交往中,逐渐地不再看重氏族、部落,而是个人和自己的直系家族。在跟外族交往中,也更认同自己的民族身份,而非哪个部落。人们的择偶范围也从原先的本部落转向其他部落。另外,各部落、各民族间和平相处,像解放前那样部落间为争夺草场、水源而打斗的流血事件进一步减少,使得人们也不用为了壮大本部落的力量而严格限制寡妇外嫁。

3.新疆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整个民族素质的全面提升。原先,草原上能接受教育的人多是富家子弟,且多进宗教学校。而建国后,教育面向大众,即使是贫困家庭的孩子,也有机会进学堂,这其中就有不少是女孩。许多人凭借教育改变了自己的命运。

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得她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情感,而非家族利益。她们要求男女平等,婚恋自由。不少女性毕业后参加工作,脱离了原先的畜牧生产劳动,成为新时代的女性,不再向先辈一样任劳任怨,当夫家的附属品。她们在丧夫后,勇敢的按个人意愿再婚的人逐渐增多,甚至主动提出离婚的现象近来也增多了。某些有经济地位的女性也有过单身生活的,因为她们完全能养活自己,而不必依靠丈夫。经济地位的提升增强了她们的独立意识。对于这样的女性,社会上从一开始的歧视开始转变为理解、尊重。人们观念的转变,进一步瓦解了“安明格尔”制度。

4.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使得妇女儿童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与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论是从律法方面还是从财政、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都越来越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例如,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妇女就业、创业,抚养孤儿至十八岁等等,使得不幸守寡的妇女,也不必太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计,这些优惠政策大大削弱了安明格尔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疆哈萨克族主要聚居在伊犁、塔城、阿勒泰、昌吉和哈密地区,分布范围较广,并由于这些地区在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速度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差异,导致了安明格尔制度在各地哈萨克族社会中消亡的进度和程度也存在着差异。越是哈萨克族聚集的,传统力量很强大的地方,如伊犁地区,消失的速度就越慢;反之,越是生活在城市或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小的哈萨克族就越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能较快地摒弃不合时宜的传统习俗。

四、结 语

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制度虽然在新时代摒弃了,但却不能就此抹杀这一制度有利的一面。在古代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它对整个哈萨克社会的安定团结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解决了如何接济孤儿寡母的问题,体现了哈萨克先民们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在现代,这一制度已难觅其影,因为它只是个历史范畴,必定会经历产生、发展和毁灭的过程,它的诞生有它特定的环境,同时它的消亡也说明这种环境被打破了。从中我们应该看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在前进的过程中,及时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制度、习俗,去糟粕、留精华,才能有利于民族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编写的《2012年新疆统计年鉴》显示:2011年新疆哈萨克族人数共154.26万人,其中伊犁州直哈萨克族人数为59.9881万人,约占全疆哈萨克族总人数的39%。

[1][7] 阿依古丽.浅谈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婚姻制度-兼与古希伯来法“寡妇内嫁”婚姻制度相比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0(4).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丛刊编辑组.巴里坤哈萨克族风俗习惯[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42.

[3] 贾合甫·米尔扎汗.乌孙与哈萨克族的源流关系[J].西域研究,2006(2).

[4] (东汉)班固.汉书·西域传·卷96[M].北京:中华书局,2005:2875.

[5] (汉)司马迁.史记·匈奴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2:2879.

[6] 北史·突厥传[M].上海书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70.

[8] 余太山.西域通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489.

[9] 赵嘉麒.哈萨克文化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510.

[10] 马幸荣.新疆哈萨克族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民族特点及制度变迁[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11][12] 法学编辑部.婚姻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出版,1983:12.134.

[13] 哈萨克族简史编写组.哈萨克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378.

2014-04-15

乌买尔别克·哈米提(1971-),男,讲师。研究方向:哈萨克历史文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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