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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征管问题分析

2014-04-09钱铭

税收征纳 2014年4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征管发票

钱铭

一、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其行业特点:

一是经营活动的流动性。相对其他行业来讲,公路交通运输业务流动性特别明显。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在货物供需两地奔波,车辆所在地与经营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公路货运不像客运有固定的营运线路、发车时间。货运是逐货而走,货源在哪里,车就去哪里。司机更是全国各地跑,流动性较大。

二是经营方式的灵活性。经营方式灵活多变,主要包括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其中,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认为纳税人。经营方式的不同决定了纳税主体核算方式的异同。

三是结算方式的隐蔽性。货运结算多以现金结算为主,因为没有相对稳定的客户,所以司机挣到运费都喜欢拿钱走人。因为他们天南海北地走,赊账的生意是万万不能做的,如果对方要发票,很多交通运输业企业车辆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对方把开税票所需的钱扣下就可以了。

二、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状况

目前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面临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低三难一高”:

税务登记率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012年12月赤壁市地税局移交“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仅29户。从交通部门了解到,该市从事客、货营运车辆3356台,其中涉及挂靠运输企业的车辆近400台,客车和出租车近600台,也就是说,除企业自用和挂靠到客、货运输企业的车辆和100余户因需开具发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外,至少近2000辆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纳入日常管理。

纳税人主动申报率低。由于车辆的流动性和车主的分散性、隐蔽性,个体运输车辆一直以来没有申报纳税的自觉性,特别是从事经营的个体出租车、私家车、摩托车,主动申报纳税的几乎为零。农村的营运三轮、拖拉机更是难以控管。

应税收入核实难。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公路运输而言,现在的经营方式、经营性质、经营工具可谓五花八门、千差万别,除了车主自己据实申报外,外人很难摸清每个业主的真实收入,对其实际收入无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对纳税人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权利。尽管核定的方法和手段有很多,但能够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能让其信服并接受的方法并不多。

税收强制执行难。首先,从税收执法上讲,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只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具体到每辆车主时,其所欠税款税额与车辆价值相比并不是很大,扣押、查封一辆车的价值就远远超过其应纳税额,实际工作很难操作。其次,是车主偷逃税现象较为普遍,如果把众多的车主都纳入到税务稽查的层面,国税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需考虑社会影响,加上国税部门工作本身就点多面广线长,且“营改增”工作目前处于试点改革初期,要确保社会稳定,无论从人力、物力、时间上都打不起持久战。

税收协管难。车辆的流动快,决定了交通运输行业税收难以检查,国家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无上路检查权,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税收检查权不能切实落实到位。一方面大量车辆偷逃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不力,证据收集困难,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由于各执法部门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与国税部门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容易造成车辆税收流失。

低征高扣涉税风险高。现行国税部门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征税,受票单位则按7%进行抵扣,且代开对象和代开资料、手续,相对简单。如湖北省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为本辖区,提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他有效证明,即可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进行代开发票,低征高扣使代开发票的风险增加。

三、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

其一,经营场所与纳税地点的不一致,易引起税收争议。从当前公路运输经营方式来看,除少数国有大型客运公司和运输公司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有比较稳定的经营场所外,其余大部分车辆,或租赁经营、或挂靠经验,或个体自主经营,一般无固定经营场所,其流动性、经营的隐蔽性非常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注册地很可能与业务发生地不同,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只有极少数,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业务发生地为增值税的缴纳地。这样就造成了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征收管辖区域内运输企业的增值税,容易带来税收争议。

其二,链条不完整,税负暂时性的升高。税改后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税负显然下降,而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税改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有了一定的升高。目前造成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是抵扣范围小。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还没有纳入试点范围、如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细节问题容易让企业吃“哑巴亏”。以某运输企业为比例,其成本费用包括燃油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和修理费、税金等几大项。一般情况下,燃油费占支出成本的35%左右,过路过桥费占支出成本的15%左右,人员工资占支出成本的20%左右,车辆折旧和修理费占支出成本的15%左右,税金占支出成本的8%左右,其它占支出成本的7%左右。其中,路桥收费站不可能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过路过桥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燃油费用方面,长途行驶的货车经常会遇到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和只有就地寻找没有发票的修理厂修理的情形,这部分燃油、修理费用也无法冲抵增值税。特别是在此次“营改增”之前已完成了运输工具全部采购的纳税人,车辆折旧等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企业的损失比较大则是必然结果。

其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政策不统一,“洼地”效应明显。试点扩大后,对于货运发票的开具管理,有的地方轻易不触碰,有的地方则抬高无形门槛。全国未作统一,大多数省份规定,属地管理开具,湖北省在此基础上对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属于当地的也可开具。因政策宣传和辅导不到位,会导致运输企业理解出现偏差,因而企业外流,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如上海“营改增”试点后,新跃公司就能吃深吃透“营改增”政策,做足服务,今年一季度吸引300多家外地物流企业加入其“物流汇”平台开具发票,通过对货物企业的运输车辆、合同、业态等信息的掌握,来监控其运能。同时,该公司还推出“货运发票开票风险管理系统”,网罗了所有货运企业的资料信息,建立档案,做到有案可循,上海市试点“营改增”形成的税收洼地,吸引了大量企业,预计全年落户企业将超过1000家,给周边地区造成压力。所以,如果对政策把握不好,宣传、服务做得不到位,将会有大量企业外流至“营改增”政策宣传及把握好的地方。

四、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针对交通运输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建议从“两规范、五强化、一完善”着手,加强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规范行业引导。湖北省交通运输业根据“营改增”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势必将有更多的运输企业出现。作为国税机关,要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契机,加强行业引导,促进行业整合,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业管理,使其能健康快速发展。

规范核定工作流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运营车辆税收定额。在确定核定征收标准方面,以符合湖北省情、兼顾周边地区税收环境和纳税人承受能力、确保征管效果为原则,合理制定征收标准和征缴办法,使车辆税收定额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以平稳税负,避免因地区定额差异造成运营户逃避税款现象,确保“营改增”后零散税源不流失。

扩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努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积极开展税源调查,摸清挂靠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和其他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数量、管理方式、运输线路收入、发票使用等方面情况,为规范行业管理、制定征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与此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选择涉税数额较大、社会影响力强的车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处理,体现税法的刚性和威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的社会效应。

强化信息管税。信息管税,可以简化税务管理的困难,增强管控的透明度。目前交管部门对运输业已经采用了一些先进手段,为国税机关强化运输业信息管税提供了物质条件。运用这些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有助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实施。有助于预防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

加强部门协作。一是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国地税协作,联合办税。把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个体零散税源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国税、地税交通运输业个体零散税源联合征收办公室,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二是加强与交通、公安车管部门协作,详细掌握营运车船数量、实际吨位、营运状况等资料,逐户逐辆登记造册,切实加强信息对比,全面准确地掌握车辆使用情况、税源底数,强化重点监控。三是强化委托代征管理。对于从事国家大型建安项目,委托建安施工方企业在工程结算时扣缴,从源头上对建筑施工工地运输业“营改增”税收进行控管。

强化源泉控管。针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个体税源零散、流动性强、征管难度大问题,采取在车辆年检环节查验征收的征管方式,在公安车管所或交通部门设置的办证、征收窗口,实行“先证后检”和“先税后检”。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和环节做到“先证后检”。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车辆年检时统一追缴“先税后检”。加强“以票控税”管理。从目前客运市场来看,出租车和大客车是主流,大客车有固定的营运线路,一般都在车站内按点发车,国税部门可以根据每月售票大厅和中途上车撕的定额发票金额加强客运收入的监控;对出租车行业应安装税控装置,结合每车每月所用发票量核定其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应纳增值税的依据。

抓好运行分析。要充分应用“营改增”试点运行分析系统,重点监控分析试点纳税人实现税款、税负变化、发票使用、代开货运专票等内容,掌握试点后对相关行业和纳税人的影响,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超标认定管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及时督促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加强零申报纳税人的日常管理,重点是对当其发生销售额零申报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纳税申报审核,及时将异常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组织开展核查或评估,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完善税收政策。一是建议加快“营改增”进程,使增值税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便于强化税务管理;二是建议对过渡期税负增加的交通运输业财政补贴政策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以免企业向政策优惠地外流;三是针对交通运输业注册地与业务发生地可能存在不一致而导致增值税缴纳出现问题的情况,应尽早制定相应措施明确业务发生地的概念,规范增值税合理合法的缴纳征收。避免各地政府出面“引税”,影响税收正常秩序;四是针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低征高扣”问题,建议取消交通运输业征3%抵7%政策,按上道环节实际征税进行抵扣,规避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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